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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二)涉嫌犯罪人员。
        1.许燕,中共预备党员,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4月4日下午当班,发现贵F06818号车动态监控掉线后,未向上级报告。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陈诚,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动态监控平台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对动态监控人员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失察。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陈鸿,中共党员,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动态监控、维修等。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4.程强,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站长。作为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织金车站安全生产,未有效履行安全职责;作为织金车站站长,车站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到位,车辆进出门岗检查不严格,动态监控平台管理不规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5.吴勇,中共党员,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主任。未按规定通过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抽查、对运输企业实行季度考核,事故当天擅自脱岗外出,未按安排牵头到高速公路路口检查客运车辆。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陈孟明,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政法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派出所。未认真开展"一站一点一队"建设工作,未落实农村道路安全包保责任制,在知道营运客车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违规行驶的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熙玲,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乡长。未按要求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在知道营运客车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违规行驶的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事故发生后安排伪造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记录。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
        1.白贵勇,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门岗人员。4月4日下午当班,在胡坤以修车为名将车开出站外时,没有查验是否有放行条,仅将线路牌收下后,从车站进站口放车出站。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盖平,中共党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机务信息处处长。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罗成琪,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及时处理下级上报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未督促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蒋红全,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书记,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对公司所属织金车站管理层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毕节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计3.1万元。
        5.崔第勇,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四中队指导员,负责307省道织金县以那段交通巡逻管控。交通巡逻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胡庆彬,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负责307省道织金县以那段交通巡逻管控。交通巡逻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李富勇,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联系四中队。对四中队路面交通管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陈实大,中共党员,织金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客运车辆超员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周叙军,中共党员,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织金车站安全管理混乱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曹玮,中共党员,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道路运输局局长。对织金车站疏于监管,对道路运输局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1.张云洪,中共党员,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辖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郭太辉,中共党员,织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李海,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派出所所长。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客运车辆长期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通行整治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4.孙全华,中共纳雍县老凹坝乡党委书记。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车长期在不准通行的新建农村公路上行驶现象未安排管理力量跟进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周光相,中共党员,纳雍县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伍佐河至纳雍县城段307省道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超员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6.方健,中共党员,纳雍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包保307省道秩序管控,分管四中队,对辖区内客车超员行为打击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张焜,中共党员,纳雍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对交警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吕勇,中共党员,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对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李万强,中共党员,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生产。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业务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王布丰,中共党员,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王帮富,中共党员,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联系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刘浩亮,中共党员,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道路交通秩序。对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道路秩序管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方向,中共党员,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对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
        (四)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毕节市安全监管局给予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消贵F06818号车经营班线;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客运班线申请。
        2.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纳雍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毕节市约谈中共织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中共纳雍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3.责成毕节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毕节市特别是织金县、纳雍县要深刻汲取本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全方位加强客运车辆管理。毕节市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各项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监管,强化客运车辆管理。要大力整治以承包经营为名、挂靠经营为实的违规行为。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检查督促频度和力度,用好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并纠正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客运车辆失管失控。公安交警部门要科学安排勤务,加大客车违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形成管理合力。
        (三)加大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力度。当前,农村道路建设速度较快,毕节市要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类似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力量,明确责任,要做到规划时管理职责明确,通车时管控力量跟进、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不出现管理死角。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为乡(镇)配足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路段,要及时完善安全设施,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同一路段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四)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教育管理。毕节市要对全市所有客运车辆驾驶员进一次普法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督促驾驶员认真吸取本次事故车辆驾驶员车毁人亡的深刻教训,把依法运营、安全运营作为行业基本道德,杜绝站外揽客、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开展客车驾驶员安全宣誓承诺活动,每次发班前,驾驶员要向乘客承诺"五不两确保":在驾驶过程中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五)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毕节市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车辆超载、超员、超速、非法营运和客运车串线行驶、计划外私自出车、站外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对发生事故的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作为检查重点,毕节市人民政府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进驻,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该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省人民政府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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