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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7·1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4日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利刚作业前对驾驶的车况检查不彻底,未能查出车辆大架子存在安全隐患就进行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未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能使安全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没有充分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2.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职工安全意识差。
  3.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班前布置安全工作不细,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缺陷,危害辨识能力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该起事故属于迟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董连民,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商广苍,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董鸣天,男,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经理,对董文正竖井系统进行全面管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刘保卫,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赵立青,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任利江,男,1980年出生,群众,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施工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迟报了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2年年收入3.6万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1.4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孙振华,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安全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8.李学利,男,1964年出生,群众,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主管维修副经理,负责维修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王闯,男,1981年出生,群众,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周俊杰,男,1957年出生,中共党员,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井下带班班长,负责井下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马利刚,男,1978年出生,群众,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井下运输司机,开车前未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在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2.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所辖生产系统监管,严抓隐患排查和各项制度、规程的落实,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和制止违章作业
  2.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尤其对井下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每辆运输车不带病工作。
  3.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尤其加强班组员工相互之间的安全监护工作,杜绝三违行为。
  4.事故相关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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