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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液灼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9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氧化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7月29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氧化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7月29日,一溶出车间过滤工段零点班碱液槽料不好,造成碱液管及回流管堵,直到下午15:00左右才将碱液管清通,17:45左右将回流管清通,准备开泵时又发现碱液槽锥底放不出料,该班继续加热水清理碱液槽锥底,由于锥底的料稠,18:00左右放出来的稠料将通往3#污水的地沟填满并堵塞,此时,在槽下的李某见状,就去拉在2#赤泥贮槽处的热水管,准备用热水将地沟冲开一条通道,以便于料浆顺畅进入3#污水槽打走。就在李某拉起胶管时,脚下一滑不慎滑进了2#贮槽前约650mm深的地沟内,高浓度的碱液立即将李某所穿的长筒水胶靴淹没并灌入靴内。造成双腿被碱灼伤。
事故原因:
1.一溶出车间碱液槽及赤泥贮槽下夹缝处的现场环境比较恶劣,加之物料的变性(浓度高、粒度粗、结晶速度快)堵管频繁,地面积碱而且滑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由于连续清理时间长,在出事地点虽有地沟盖板但由于清理的需要盖板必须掀起,且地沟深达650mm,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李某本人虽然劳保用品穿戴齐全,但由于其对物料变性的特点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不够,滑进沟内,被碱烧伤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一溶出过滤工段工段长张某,在该班清理管道时,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车间安全员唐某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过滤工段乙班班员李某,在冲地沟时安全意识松懈滑入地沟造成双脚被碱烧伤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4..当班值长陈某、班长杨某现场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5.车间主任李某作为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6.车间生产副主任薛某作为车间主管安全的领导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张某一次性罚款300元;并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100%。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唐某一次性罚款200元。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李某一次性罚款200元。
4.对事故的其他责任者班长杨某、值长陈某每人罚款150元。
5.对事故管理责任者车间主任李某、生产副主任薛某每人罚款150元。
6.对车间主任李某、生产副主任薛某及安全员唐某等否决三季度的安全奖。
7.否决一溶出车间三季度人均30%的安全奖。
8.对车间一次性罚款400元。
9.扣除一溶出车间7月份其他162人风险抵押金50%。
10.根据氧化铝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车间、班组”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取消一溶出过滤乙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称号,同时每人罚款20元,共计100元。
防范措施:
1.对赤泥贮槽下的地沟进行改造,在满足工艺条件的情况下,填平或降低贮槽下的地沟深度,并补齐部分沟盖板,改善现场环境,杜绝重复事故发生。
2.加强现场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在处理类似工作时若需掀盖板,要按规程进行操作,处理完后立即恢复盖板,努力改善工艺条件,加大现场安全监护力度及岗位人员互保联保力度。
3.加强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促使职工在工作中对事故状态的情况下,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及应变能力及技能。
4.对该岗位配备公用连体防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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