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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高新吉安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永丰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3年10月24日16时许,吉安高新区吉安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2023年10月31日,市安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吉市安委督〔2023〕3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彭润金、张俊岭等县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缘由,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请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精准,坚决遏制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态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3年10月30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吉安高新区、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组成吉安高新吉安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吉安高新吉安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10·24”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吉安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源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11月1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人代表:罗福科;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7C2BKRX3;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饲料生产、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动物饲养、饲料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牲畜饲养、兽药经营。漓源公司委派邓永祥负责项目工程日常工作。

2.施工单位: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衡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5月16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人民路356号汇金时代广场;法人代表:陈明政;注册资本:伍仟壹佰玖拾捌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UA5N5L5B83(1-1);资质类别及等级(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桂)JZ安许证字[2019]000413,有效期:2022年03月02日至2025年03月02日;2022年6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7月28日,建衡公司成立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蒋振辉(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14520182018201900862,注册专业:建筑工程(有效期:2022-05-23至2025-05-22),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2022-05-23至2025-05-2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6)0002920,有效期: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安全员杨兆龙(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2)0000242),施工员汤振国,技术负责人邓翔,质量员汤婧璇,材料员丁文秀,取样员唐建勇,造价员廖桂春,资料员吴开燕。

3.监理单位:玖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诚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8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水厂路1268号康桥绿城D7-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军;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99RHYXH;资质类别及等级(有效期至2026年2月24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号:E236032065。2022年8月19日,与漓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计划自202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监理,实际自2023年8月4日开始实施监理,监理费按壹万元/月支付。2023年7月15日,成立了吉安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监理部,任命朱海波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76169,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刘先盼为现场监理员(监理员证书编号:JAJSJL2022020168)。

4.行业监管单位:建筑安全监管单位为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局长肖庆伟、分管副局长陈飞跃,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安排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陈飞跃兼任,监管人员为何欢宁、王海。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和施工行为的安全性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施工质量、安全行为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建衡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同时对项目部管理不严,建衡公司未参与项目部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班前会等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健全班前会制度,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使用不当,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缺乏检查指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4日14时,项目经理蒋振斌安排泥工班组(班组长殷小林,泥工谭智斌、谭红春)砌筑综合楼二楼墙,木工班组到综合楼五楼安装模板。随后,蒋振斌和施工现场负责人黄荫铭到圆筒仓检查。殷小林安排谭红春操作搅拌机并负责进料和放浆,殷小林和谭智斌则在二楼粉刷墙面。16时许,谭智斌从综合楼二楼到搅拌机处叫谭红春放砂浆,无人应答,谭智斌急忙到搅拌机前方寻找,发现料斗没有完全落地,谭红春被挤压在搅拌机料斗与基座之间,叫了谭红春几声,见他没有反应,意识到出事了,立即打电话告诉殷小林。

经调查综合分析研判推断,建衡公司搅拌机操作工谭红春操纵手柄,控制进料斗提升至顶点开始卸料时,斗内砂子、水泥未卸干净。谭红春为卸干净料斗内砂子、水泥,离开操作岗位,站在料斗正下方,手持钢管敲打搅拌机料斗卸料,料斗制动装置在敲打过程中受震动影响,发生位移导致制动失效,料斗受自重影响降落,击打谭红春头部,同时将谭红春挤压在搅拌机料斗与基座之间,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现场情况

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位于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硕大道与凤凰三路交叉口西侧(图一),项目占地35亩,总建筑面积15039.8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车间、生产车间、圆筒仓、综合楼、热能和机修车间、成品车间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综合楼。综合楼东面安置一台搅拌机(图二),涉事发生在搅拌机料斗与基座之间(图三)。事故发生时,综合楼为6层框架结构,主体结构已完成五层,一楼墙体已砌筑完成,热能及机修车间已完成基础。事发当天,泥工班组在综合楼二楼砌筑墙体,木工班组在五楼安装模板,涉事混凝土搅拌机安置在综合大楼东面运行。建衡公司购买的混凝土搅拌机由江西省南昌恒升建筑机械厂生产,购买日期2023年5月,混凝土搅拌机设备型号JZC350,设备有合格证和保修信誉卡。

(图一)

(图二)

(图三)

该项目于2022年2月24日取得吉安高新科技发展局《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统一代码为:2202-360899-04-05-236702),2022年6月2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60821202230002号),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6082120220009号),事发时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11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6088420******0101),项目工程总价:人民币玖佰万元(9000000.00元),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9月1日,合同工期240天;实际开工时间:2023年8月4日。

(五)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死亡情况

谭红春,男,汉族,45岁,湖南省邵东市简家陇镇,身份证号:43052119******5692。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0月24日16时许,谭智斌从综合楼二楼来到搅拌机处叫谭红春放砂浆,发现谭红春挤压在搅拌机料斗与基座之间,立即打电话告诉殷小林,殷小林立即组织曾细红(钢筋工)、陈国兴(钢筋工)开展救援工作。16时10分,陈国兴即拨打了120,并将事故电话报告公司管理人员蒋振辉、黄荫铭。蒋振辉、黄荫铭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16时20分,黄荫铭拨打了110,同时向吉安高新区管委会电话报告该事故情况。2023年10月24日16时50分,吉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吉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通报:2023年10月24日16时许,建衡公司承建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吉安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查,同时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8时40分,以书面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24日16时10分,陈国兴立即拨打了120,同时告诉施工项目经理蒋振斌和施工现场负责人黄荫铭。蒋振辉、黄荫铭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黄荫铭拨打110,同时向吉安高新区管委会电话报告该事故情况,16时20分许,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抢救无效,确认谭红春心跳停止,并宣布死亡。16时30分,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协调处理善后工作。16时40分左右,凤凰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随后,谭智斌、陈国兴、曾细红、殷小林到凤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排除他杀。16时50分,吉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吉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通报,吉安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固定封存证据等工作。经施工单位与谭红春家属电话沟通协商同意,17时20分许,谭红春遗体运送至吉安县殡仪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衡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10月27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当地社会秩序稳定。死者于10月27日进行火化,善后工作顺利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但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事故现场未及时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谭红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1,为卸干净料斗内砂子、水泥,冒险站在料斗正下方,在仅使用料斗制动器,未使用安全链条扣住漏斗的情况下,手持钢管敲打搅拌机料斗。料斗制动装置在敲打过程中受震动影响,发生位移导致制动失效,料斗受自重影响降落,击打谭红春头部,同时将谭红春挤压在搅拌机料斗与基座之间,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建衡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健全班前会制度,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员,导致项目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以会代训,培训流于形式,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使用不当,安排搅拌机操作工谭红春同时完成进料、出料工作,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对其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能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未形成闭环管理。

2.玖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不落实,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未经许可同意开工,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不到位履职,监理有关资料不实,存在造假,而且事故发生时,没有监理人员在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工程建设监督流于形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责令停止施工或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到位,未及时将事故隐患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3.漓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未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规定实施监理的问题。

4.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对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混乱,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等事故隐患,未予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谭红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为卸干净料斗内砂子、水泥,冒险站在料斗正下方,手持钢管敲打搅拌机料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杨兆龙,男,建衡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未能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查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未在岗履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3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下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4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之规定对其处理。

2.蒋振辉,男,建衡公司项目经理:身为公司派驻该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失管,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七条7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8之规定对其依法处理,具体由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呈报办理。

3.陈明政,男,建衡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责不到位,对漓源公司项目部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9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0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4.刘先盼,男,玖诚公司现场监理人员:职责履行现场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等问题未履行监理职责。事故发生时,未在岗履职,对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12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鉴于事发时刘先盼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责成玖诚公司按照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报吉安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朱海波,男,玖诚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在岗履职,工程项目未经许可同意开工;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审核;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等问题未有效履行总监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第一款第二、三项13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处理,具体由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呈报办理。

6.李文军,男,玖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责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项目总监和有关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7.邓永祥,男,漓源公司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监督,造成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理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漓源公司撤销其项目负责人职务,按照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报吉安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罗福科,男,漓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飞跃,男,中共党员,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副局长,作为分管领导,同时兼任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项目日常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明知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能督促落实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建议吉安高新区纪监工委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2.王海,男,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组监管人员,明知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建议吉安高新区纪监工委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3.何欢宁,男,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组监管人员,明知漓源公司年产36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建议吉安高新区纪监工委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建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4、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第一项16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主要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7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玖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19和第十四条20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吉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漓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2、《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23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

(五)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建议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县安委办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履行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职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主要教训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缺少,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未经许可同意开工,监理人员未能在岗在位履职,现场监理流于形式,未能对安全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三)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监督。

(四)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督促项目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依法进行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不能及时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建衡公司:一是要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并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复工前要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杜绝违规、违章作业;四是要及时完善建筑施工相关手续依法安全施工。隐患整改到位后报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进行复工验收。

(二)玖诚公司:一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意识,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三是要对于施工单位的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严格进行监督;四是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三)漓源公司:一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整改;二是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三是要牵头组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好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整个项目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四是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复工建设。

(四)吉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一是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杜绝未批先建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项目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三是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有序施工;四是要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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