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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创兴建材厂“5•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1年5月25日16时30分左右,兴桥镇创兴建材厂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市监局、区总工会及兴桥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吉安市创兴建材厂“5·25”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吉州区创兴建材厂(以下简称创兴建材厂),成立于2014年6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5YBEK5G;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黄余村委会渔塘边村砾坑山;经营者:刘某燕;经营范围:水泥涵管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该生产经营单位位于吉州区兴桥镇,占地面积38亩,实际使用面积4亩,工人7人,设有一个办公室和两个车间(一个大涵管车间、一个小涵管车间),经营方式为个人合伙,合伙人分别为刘某燕、高某和赵某琴。经营期间,三合伙人轮换担任该厂负责人,车间的生产工作全部交由工人自行安排,计酬方式为按件计酬。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查,事发地点为创兴建材厂小涵管制作场地,事发设备为一台由磨盘和马达组合成一体的半自动磨盘搅拌机。磨盘内径150cm,高度60 cm,总高150 cm,搅拌速度为慢速转,最大搅拌力量为750Kg。现场发现死者被搅拌臂缠绕扭曲卡在搅拌臂与出料口的缝隙之间。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分析为:周某章(死者)在没有关闭搅拌机电源的情况下,去清理搅拌机内余料,不慎掉进搅拌机内,被搅拌机搅卡致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5日16时40分许,兴桥镇创兴建材厂大涵管车间工人苟某来到小涵管制作场地,开启铲车准备第二天的工作材料时,发现该场地内半自动磨盘搅拌机还在运行,但操作工人周某章(死者)不在工位上。当苟某驾驶铲车到搅拌机近前时,看到搅拌机里有衣服,于是从铲车走下,来到搅拌机旁,发现小涵管车间操作工周某章正扭曲卷缩在未断电的搅拌机内,苟某立即关闭搅拌机电源并大声呼叫现场负责人黄某华(创兴建材厂负责人刘某燕的丈夫)。黄某华和高某听到叫喊声后,立即赶来现场,高某摇晃周某章手臂并呼叫,但周某章无应答,黄某华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当日16时50分许, 120急救车、110警车相继赶到事故现场,经120急救车随行医务人员检查,确认周某章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随后现场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由于周某章尸体被卡在搅拌机里无法取出,现场民警联系了电焊工,电焊工对搅拌机进行切割,把周某章尸体从搅拌机内取出,由殡仪馆的殡仪车送至殡仪馆。

经法医尸表检验,周某章系机械伤害造成的多发伤引起的死亡。

(三)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兴桥镇以及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兴桥派出所及时封锁事故现场,吉州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创兴建材厂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兴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协调、督促处理善后工作,家属情绪稳定。6月7日,创兴建材厂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5万元。创兴建材厂当日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8万元,余款67万元承诺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其余事故善后工作已经处置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周某章,男,**岁,身份证号:36242219**********,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询问了解和笔录取证,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创兴建材厂车间工人周某章,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没有切断搅拌机电源的情况下冒险对搅拌机内余料进行清理,导致本人不慎掉入运转中的搅拌机内搅卡致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创兴建材厂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制度缺失。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岗由工人自行安排,现场作业人员无章可循,劳动纪律差,随意性强,习惯性违章未能及时制止。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隐患排查治理缺失。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年无隐患排查记录,未组织及安排人员进行日常及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不能有效的发现隐患和问题,同时作业现场及危险设备设施无安全警示标识。

(三)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吉安市创兴建材厂“5·25”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周某章,创兴建材厂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创兴建材厂,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创兴建材厂要深刻吸取“5·25”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管理有序、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两张表”安全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对表操作、对表检查、对表应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工人安全作业行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兴桥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量,加强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与督促整改,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3、区工信局要举一反三,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监管力度,全面深入开展工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通过依法严肃查处工贸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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