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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贸学校工地“8.29”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左右,福建工贸学校工地内发生一起一名吊车司机(甘国龙,男,23岁,四川大竹人)在操作吊车吊装作业时,被钢柱砸中操作室,造成驾驶员本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及应急管理局、鼓楼公安分局、建设局、洪山镇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事故具体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鼓楼公安分局、建设局、总工会、洪山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罚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项目主体施工单位: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3*****),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11层906房,法定代表人:刘振德,持有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3月05日),注册资金2088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叁级资质。

(二)项目基本情况:福建工贸学校房屋修缮(增设消防通道钢梯工程)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甘路319号福建工贸学校内,该工程项目由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建设。后该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谢振和季台奋,谢振和季台奋又将该项目的钢柱吊装业务分包给邵宗政。该项目负责人为刘振德。

福建工贸学校制订了《安全施工管理制度》,与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期间,福建工贸学校有指派人员负责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事故车辆车牌号为闽AC1690,车辆类型为重型专项作业车,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ZJ5164JQZ12,车辆所有人为孙井利,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1月。

驾驶员甘国龙持有B2驾驶证,证件号为513029********1151,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件号为513029********1151,有效期至2022年11月。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9日早上,孙井利按照邵宗政电话通知,安排驾驶员甘国龙驾驶一台吊车(闽AC1690)到福建工贸学校进行钢柱吊装作业施工。到达施工现场后,甘国龙先用该吊车将钢柱从货车上卸到地面,然后用吊车将钢柱立起来。9点30分左右,在吊装第4根钢柱时,吊车吊绳突然断裂,钢柱砸向吊车的操作室,将吊车司机甘国龙砸伤。事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学校安排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110、119、120迅速赶到现场施救,经医生现场确认,甘国龙当场被砸死亡。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洪山镇、洪山派出所等单位介入调查处理。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谢振和季台奋、吊车车主孙井利能够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安抚,并妥善安置死者家属。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甘国龙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吊装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吊绳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断裂,钢柱砸向操作室,造成甘国龙本人被砸死亡,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个人(谢振和季台奋),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未保障施工人员作业环境的安全,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施工监管存在漏洞,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刘振德作为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该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负有领导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存在漏洞,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谢振和季台奋,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施工情况不掌握,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邵宗政作为钢柱吊装施工的现场负责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吊装施工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孙井利作为该吊车的车主及驾驶员甘国龙的雇主,对驾驶员甘国龙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过程中,未进行现场监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甘国龙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吊装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吊绳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断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及时督促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三)刘振德,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该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个人负有领导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存在漏洞,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四)谢振、季台奋,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的施工情况不掌握,施工前,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邵宗政,钢柱吊装现场负责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吊装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孙井利,驾驶员甘国龙(死者)的雇主,对甘国龙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过程中,未进行现场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福建大业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原因,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各项工程安全监管,杜绝工程管理缺位、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违法分包等问题,要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设备设施问题隐患排查力度,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预案,防范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二)福建工贸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各类人员依法依规办事意识;要加强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三)区建设局、洪山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筑工程监管,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用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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