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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州地铁四号线二标7工区“6·9”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20年6月9日由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州地铁四号线二标7工区项目福新东路站工地发生一起履带式起重机挤夹伤人的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兴东,男,现年45岁(1975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身份证号:513024197510025933,系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晋安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鼓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晋安区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的批复》(榕晋政综[109]号文件),2020年6月12日晋安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晋安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鼓山镇人民政府组成的“6·9”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安区监察委派人参加,同时委托福州市政府安全专家组成员周国章、李厚棋作事故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结合由福州市政府安全专家组成员周国章、李厚棋出具的《福州地铁四号线二标7工区项目福新东路站“6.9”机械伤害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程概况

该工程系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名称为福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第2标段7工区福新东路站,地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与福新东路交叉口,事故现场位于地铁4号线福新东路站内第25-26轴之间西侧地面便道偏南端的基坑挡水墙位置。

福新东路站为地下二层岛式带单渡线明挖车站,采用从两头往中间施工,在车站中部合拢的双工作面流水施工作业方式,福新东路站施工围挡位于晋安区前横路中间(南北方向较长,东西方向狭窄),施工的车站也是南北走向(最北端为施工图纸的第1轴,最南端为施工图纸的第28轴),从北往南依次划分为第1仓至第11仓,共11个施工段。车站基坑位于施工场地的东侧,施工便道位于施工场地的西侧。事发时履带式起重机作业位置在车站基坑(第25-26轴之间,属于第10仓施工段)西侧的施工便道上;材料堆场位于履带式起重机西侧;事故发生时现场进度:第1~11仓的基坑底板已全部施工完成,第1~3仓的中板和顶板也已施工完成,正在进行第11仓的中板支模架搭设作业。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4日,取得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896903XN,该公司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10号,法定代表人:唐中良,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施工等。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取得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1]000033;

三、事故经过

2020年6月9日中午,福州地铁4号线福新东路站项目部临时安排上班,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兴东看到第11仓基坑中板支模施工所需的模架钢管材料尚未吊运到位,将会影响下午施工进度造成窝工,便找到SCC850A履带式起重机当班司机林贤清,要他把基坑西侧地面材料堆场上的部分模架材料吊运到基坑内施工段,林贤清于11时59分随刘兴东到现场,驾驶履带式起重机进行吊运材料,刘兴东在位于基坑西侧、履带式起重机南端的材料堆场协助吊运作业,履带式起重机先后吊运3捆材料,12时23分左右,履带式起重机从基坑东侧收钩,经北面逆时针旋转,返回西侧材料堆场时,刘兴东突然从履带式起重机右侧履带轮与挡水墙之间宽度仅0.43米狭窄空间进入履带式起重机回转半径作业区,往第11仓基坑内施工面抛掷注浆堵漏塑料软管后,还趴在挡水墙上观看基坑内吊运材料情况,原地空车回转的履带式起重机后部配重将正趴在挡水墙的刘兴东挤夹在配重底端与挡水墙形成的空隙中,在履带式起重机北侧的工人发现异常情况后,马上冲到履带式起重机操作室下喊停机,司机林贤清闻讯立即停机下车,呼喊在场人员一起采取千斤顶顶撑履带式起重机配重顶梁上应急措施后,并把刘兴东抱出,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情况报告项目部,项目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在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拨打110及120求助电话。晋安区医院120 急救车及时到达现场施救,经120医生现场确认,刘兴东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笔录,并结合专家做出的技术鉴定报告,现将事故原因归纳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死者刘兴东身为现场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明知履带式起重机正在起重运行作业中,无视“回转半径内严禁站人”规定,擅自闯入履带式起重机与挡水墙之间的狭窄空间,图方便冒险站在履带式起重机回转半径作业区内,往基坑负一层施工作业面抛掷塑料软管后,还趴在挡水墙上观看基坑内吊运材料情况,被原地空车回转履带式起重机的后部配重挤夹在配重底端与挡水墙形成的空隙中,造成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刘兴东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本起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范、监督检查不落实是导致这起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定性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第2标段7工区“6·9”机械伤害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主体单位应对该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刘兴东,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福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第2标段7工区福新东路站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章程,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刘兴东已经死亡,故不予处罚。

王建,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四川中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2、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规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一切违章违规操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议鼓山镇政府加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营造稳步有序的安全生产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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