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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0日

(1)事故经过

2005年1月10日1时20分,因自动压榨机的第二段发生故障,生产一部生馅岗位领班张某通知在岗维修人员刘某(机修工)、于某(电工)去修理。维修至凌晨4时25分时,刘某在机械的后部内通知于某试车,于某走到机械前面通知张某开车试机。张某打开设备开关这时听到机械后面传来刘某的求救声,张某关闭了设备开关,两个人跑过去发现刘某被托盘的拉杆顶住胸部,压榨袋下部紧固杆顶住其颈侧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①刘某作为机修工,在修理试车时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在没能脱离到安全操作距离以外时,就通知于某让张某试车,导致试车时发生挤压事故,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②于某作为电工,试车时没有起到维修监护人的作用,在离开维修现场通知操作工试车时未确认维修人员脱离到安全位置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③领班张某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发现此次事故隐患,缺少对事故源头开车前的安全提示,在试车时未进行开车前检查,未确认维修人员是否脱离便开机械设备开关,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④设备部长严某,作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有责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不详细,其中紧急处理方案不规范,安全教育及提示不到位,对维修员工的管理工作不细致,对此事故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⑤生产部长王某作为生产管理人员,对操作者的安全教育力度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不细致,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⑥生产部长助理王某作为当班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不细致,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3)处理意见

区安监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3万元。

企业内部处理:对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罚款6000元,设备部长严某罚款4000元,生产部长王某、领班张某、电工于某各罚款2000元,机修负责人葛某、电工负责人张某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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