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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8.28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3年8月2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金武高速公路LWLM1标段金昌方向约9公里处路面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标段项目部有意隐瞒该起事故,没有向任何部门报告。2014年4月16日,金昌市安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市安监局开展了初步查证工作,由于调查期间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据,加之距事故发生时间已近8个月,金武高速公路已经通车,事故现场已不存在,相关人员已全部撤离,无法进一步查证。2014年11月20日,金昌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了该起事故初步查证情况及遇到的实际问题。2014年12月30日,甘肃省安委办下发督办函并致函省交通厅,要求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2015年1月7日,金昌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8.28金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瞒报事故”调查组,在省安监局的指导下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金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概况

甘肃省金昌至武威高速公路工程业主方为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金昌至武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金武高速项目办)。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JWLM1标段路面施工,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JWLM1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具体负责JWLM1标施工管理,项目部经理刘涛,副经理马胜军,总工筵玉涛,安全员谢世峰。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由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责金昌至武威高速公路路面、房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环保、水保、安全等工程施工监理,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了JWJL3项目监理部,具体负责JWJL3项目监理。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项目经理部与武威土龙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刘国生)签订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及安全施工协议书,由武威土龙公司为JWLM1标段项目部提供劳务施工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12月,经甘交人〔1999〕56号文批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受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的委托,负责全省部分二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管理、交通运输配套服务等工作。

2.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8月21日,隶属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桥梁、隧道、公路路面、路基、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工程总承包叁级”资质及“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业务涵盖公路桥梁、市政工程、机场场道、项目投资、房屋建筑、地产开发、科技研发、设计咨询、试验检测等领域。现有从业人员2628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000000646(8-1),有效期至2036年8月2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甘)JZ安许证字〔2005〕620100012-01,有效期至2017年1月9日。

3.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原是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下属子公司,2004年7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完成企业改制。公司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交监公甲00-2006号。

4.武威土龙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龙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主要承接工程建设工程,对外输出劳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20602200013802(1-1),有效期至2032年6月6日。

二、事故经过、抢救过程及事故的上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8月28日,金武高速公路JWLM1标段(金昌方向约9公里处)正在进行路面施工,受雇于金武高速公路JWLM-1标段项目部的劳务人员徐智秀负责打扫卫生和清理路缘石上的颗粒。中午12时许,项目部的送饭车将午饭送至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停工开始吃午饭,此时压路机停放位置距吃午饭的施工人员约300米。武威土龙公司现场负责人柯成录将午饭分发给现场施工人员后,进入送饭车驾驶室内与送饭车驾驶员吃午饭并闲聊,约12时30分,柯成录看到施工人员张成云招手并大声呼喊,便立即下车与张成云一起跑向压路机,看到徐智秀趴在压路机胶轮(后轮)后面。

事后柯成录询问了压路机司机刘乃焕及与徐智秀一同吃午饭的张成云得知:徐智秀吃完午饭后独自向压路机方向走去,压路机司机刘乃焕在吃完午饭后前往压路机并启动机器,准备开往拌合站维修,因压路机前方停有其它车辆,故启动压路机后先倒车,后前进。张成云看到压路机倒车又前进后徐智秀趴在压路机胶轮后便立即呼喊柯成录。

(二)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柯成录立即组织人员将徐智秀抬到土龙公司的一辆客货车上,送往金昌市八冶医院。在前往八冶医院的路上,柯成录给土龙公司负责人刘国生打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刘国生立即赶往八冶医院(事发时刘国生在金昌市区办事)。经八冶医院急救医生诊断,徐智秀在到达八冶医院时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瞒报)情况

徐智秀死亡后,刘国生电话向项目部安全员谢世峰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于8月28、29日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善后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8月30日,经刘国生与项目部副经理马胜军沟通(项目部经理刘涛不在金昌),马胜军同意由项目部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在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公章。9月3日,项目部经理刘涛返回金昌后,马胜军将事故情况向刘涛进行了汇报。在此过程中,项目部及土龙公司均未向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3年8月28日12时3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金武高速公路JWLM1标段金昌方向约9公里处

五、事故类别

车辆伤害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徐智秀死亡。徐智秀,男,52岁,汉族,甘肃武威人,身份证号为622301196102205155,生前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标项目部劳务人员,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标项目部签订有劳动合同。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65万元

八、事故性质

瞒报事故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压路机司机刘乃焕在启动压路机前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盲目启动车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标项目部有关人员有意瞒报,是导致此次事故瞒报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标项目部现场管理混乱,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并瞒报的主要原因。

2.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是导致此次事故瞒报的重要原因。

3.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起事故,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并瞒报的又一原因。

(三)瞒报原因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WLM-1标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心存侥幸心理,为逃避处罚及工程评优等事项,瞒报事故,是导致此次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

十、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刘乃焕,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JWLM-1标项目部压路机司机,违章作业,导致徐智秀被压路机辗压致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刘乃焕已于2014年病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马胜军,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JWLM-1标项目部副经理,作为事发时项目部具体负责人,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对此次事故的瞒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马胜军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并由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谢世峰,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JWLM-1标项目部安全员,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对此次事故的瞒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谢世峰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并由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刘涛,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JWLM-1标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刘涛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并由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瓦强林,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JWLM-1标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刘国生,武威土龙公司负责人,在调查期间提供虚假证据,阻碍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武威土龙公司负责人刘国生处上年度收入80%的行政处罚。

(七)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JWLM1标项目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瞒报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30万元。

(八)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起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甘肃省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江苏兆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责任。

(九)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武高速项目办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甘肃省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责任。

十一、事故防范措施

(一)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各类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确保道路工程施工安全。

(三)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四)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实施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及时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交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类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理单位严格落实监理职责,严格落实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坚决杜绝事故瞒报、谎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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