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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1.13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8年1月13日7:10至8:10分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夜班岗位工在储运部原料三作业区原3胶带机处巡检胶带机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佘占军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认真分析,调查组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地点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原料三作业区400万选厂原3胶带机机头

    

    

    

  二、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 龄

  文化

  程度

  籍 贯

  工 种

  用工

  形式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

  程度

  张尚昶

  男

  26

  不详

  甘肃古浪

  普 工

  劳务派遣工

  三级安全教育

  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四、事故相关方概况

  1、用工单位: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1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程子建;注册资本:陆拾贰亿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整;营业期限:1999年4月21日至2049年4月21日;经营范围: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矿产品、金属制品及化工产品的批发和零售,铁矿采选、石灰石开采,炼焦,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铁路、道路货物运输,仓储物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质检和工程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项目除外)。

  2、劳务派遣单位:甘肃汇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54938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嘉华公寓C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白明;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5月26日;营业期限:2010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劳务服务、劳务派遣(以资质证为准);登记机关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620000140078;发证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证日期:2017年4月20日;有效期限: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

  五、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1月12日20:00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原料三作业区夜班岗位工宋忠林、张尚昶、魏军武三人参加了班前例会后与白班岗位工进行工作交接,宋忠林到原料三作业区矿槽处进行给料作业,张尚昶巡检胶带通廊,魏军武在原料三作业区原8胶带机进行装料。1月13日8:10许,原料三作业区白班胶带巡检工刘祥元到达原3胶带通廊内准备接班时,看到夜班岗位工张尚昶被夹在二层胶带与托棍之间,胶带正在运转,刘祥元立即拉下事故开关停止胶带运行,并向白班班长梁存科和调度李志凯进行了报告。8:20许,夜班班长李超、岗位工宋忠林赶到事故现场,刘祥元、李超、宋忠林三人一起卸下胶带托棍将张尚昶从二层胶带下抬出,并对张尚昶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李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8:40许,医院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张尚昶进行了抢救并将其送往酒钢医院。酒钢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为张尚昶于入院前死亡。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胶带巡检工张尚昶违反《胶带机巡检工安全操作规程》,在胶带正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清理积料,导致其被卷进胶带机托棍与二层胶带间。 

  2、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原料三作业区原三胶带机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间接原因

  1、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公司制定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酒宏储运发[2016]109号),第十章“单人单岗作业管理”规定不能对单人单岗作业的人员进行有效的保护。

  2、隐患排查不到位,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日常检查不细致、不认真,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岗位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缺陷,不能对岗位人员进行有效保护。未在危险因素较大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曲旭东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主任、党委书记。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失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3、丁忠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副主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十、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督促下属厂矿单位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出现。

  (二)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各厂矿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力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三)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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