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8时20分左右,萍乡市湘东区培兴酱菜厂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会、邀请湘东区检察院组成的湘东区培兴酱菜厂“10·12”触电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萍乡市湘东区培兴酱菜厂,于2002年兴建,主要从事酱菜加工。于2012年1月10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员工6名(严陆林、黄香云、黄香萍、刘启兰、肖艳清、刘贺明)。经营范围和方式:酱菜加工(以上经营项目中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销售,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老关镇仁村,法人代表:钟永昌,经营资本:50万元。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12日上午,严陆林、黄香云、黄香萍、刘启兰、肖艳清、刘贺明以及法人代表钟永昌的哥哥钟祖夫共7人来到酱菜厂上班。
刘贺明、肖艳清将酱菜池头天浸泡的萝卜丝捞出,而严陆林、黄香云、黄香萍、刘启兰、钟祖夫等5人到厂房的另一端从事其他作业。酱菜池深2米,长宽约4米,主要用于浸泡腌制酱菜。当时池里有一台插了电源的潜水泵,是头天钟祖夫放进水池里抽水用的,由于酱菜池里传输机下端摆放的位置不正,肖艳清下到酱菜池里调整位置时触电倒池。刘贺明发现后喊黄香云、钟祖夫、严陆林、黄香萍等帮忙,黄香云第一个冲下水池抱住肖艳清,随即昏倒,随后严陆林、黄香萍、刘贺明均下到水池里救人,先后昏倒。刘启兰见情况不对赶忙出厂喊人救命。附近村民龙家豪、肖本明等多人听到刘启兰呼救后,纷纷赶到厂里救人,龙家豪先到水池救人时也昏倒在池,随后赶到的肖本明判断可能系漏电所致,立即关闭了厂里的总电源开关,闻讯而来的其他村民才开始施救。
最终倒将池内的全部人员救出,钟祖夫、肖艳清、刘贺明3人已经死亡,黄香云、严陆林、黄艳萍、龙家豪4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湘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委政法委、湘东公安分局、区安监局、湘东供电公司、老关镇党委、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成立了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认真做好了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区安委会立即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通报了事故情况,部署安排在全区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死者家属及时对话并进行了安抚,目前,善后赔偿工作已到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伤亡情况
钟祖夫,男,62岁,安源区五陂镇人,死亡。
肖艳清,女,37岁,湘东区荷尧镇人,死亡。
刘贺明,女,38岁,湘东区荷尧镇人,死亡。
黄香云,女,42岁,湘东区老关镇仁村人,受伤。
严陆林,女,50岁,市湘东区老关镇仁村人,受伤。
黄艳萍,女,45岁,湘东区老关镇仁村人,受伤。
龙家豪,男,62岁,湘东区老关镇仁村人,村民,受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潜水泵短路漏电,导致员工触电。
2.员工违章操作、施救不当。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和违规操作。
3.员工应急处置知识缺乏,在未识别危险和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救。
4.老关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员工违章操作、施救不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湘东区培兴酱菜厂处理建议
萍乡市湘东区培兴酱菜厂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厂处30万元罚款,建议湘东区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二)对湘东区培兴酱菜厂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钟永昌,湘东区培兴酱菜厂法人代表,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对企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企业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死4伤较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4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10.1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老关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李剑,中共老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生产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10.12”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赖梅昌,中共老关镇党委副书记、镇安委会主任,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生产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10.12”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谦谦,老关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该同志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隐患,对生产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10.12”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余海龙,老关镇人民政府安全办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该同志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对生产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10.12”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
(四)对湘东区安监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湘东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能履行部门职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到位,对“10.12”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向市安委会作出检查全区通报批评。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湘东区培兴酱菜厂 “10.12”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我市个体工商经营企业领域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等严重问题。针对目前我市个体工商经营和小微企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4号)要求,建议湘东区政府全面明确对非高危产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作坊”企业)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排查隐患,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和死角。
2.建议湘东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切实增强监管者、管理者、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经营小微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非法违法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4.各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扎实深入开展 “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和坚决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重大隐患全面排查,规范行业管理秩序,确保企业合法合规。
附:湘东区培兴酱菜厂“10.12”触电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