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11时30分左右,渝水区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1年10月20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渝水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总工会、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渝水区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10·8’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调查。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形成了本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陈爱军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李小根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
肖玉权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陈爱军(身份证号:360***19750921****)事故发生前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肖玉权(身份证号:33032719730816****) 事故发生前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员资格证书》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法定代表人张绍清,注册资金500万元;2021年02月0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爱军,注册及办公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2017年7月开始筹建,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用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
主要经营范围:废塑料回收循环利用、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现有员工50人左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8日中午11点30分,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何有根在2号车间检查水泵时接触了漏电设备触电倒地。公司另一员工凌步金去查看水泵时发现何有根倒在水泵旁,于是马上向公司主要负责人陈爱军和车间主任高志刚进行了报告。高志刚和陈爱军赶到现场后,立即断电,然后把何有根抬到宽敞的地方进行急救并拨打了120。120于十分钟后赶到,随车医生当即对伤者进行了检查和现场抢救,在12时10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公司立即按要求向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事故报告。12时26分,渝水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局长简永根立即带领业务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取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家属安抚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
死者何有根,男,1957年11月08日出生,
学历:初中 家庭住址: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开元村委何家村
身份证号:360***19571108**** 职业:巡检员
(二)家属安抚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已组织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并积极开展赔偿事宜。当天下午16时30分,双方就赔偿及家属安抚事宜达成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何有根检查水泵时,因水泵区域设备漏电,何有根没有按要求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接触到该水泵导电部位,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学习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没有抓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3、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对水泵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4、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工作不实。
五、事故的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对相关人员询问,
调查组认定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限公司“10·8”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何有根 男 身份证号码:360***19571108****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巡检员。何有根在没有按电工穿戴、违反操作规程,带电对水泵进行接触检查时,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鉴于何有根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陈爱军 男 身份证号码:360***19750921****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没有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爱军处以21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肖玉权 男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816**** 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制止何有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第六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肖玉权处以1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具备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意识不强,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处以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该企业生产活动。
(二)立即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分析,使公司全体人员从该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
(三)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尽快通过学习,达到与企业安全管理要相适应的水平。
(四)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涉及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安装、检修、调试的作业人员,必须督促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完善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立即组织全体人员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七)新余经济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新余市绿能再生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五个一”、“十个一次”工作。
(八)渝水区应急局要严格复产验收程序,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以及闭环管理,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