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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6.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3日

2018年6月7日20时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嘉悦广场3号楼电梯厅内,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立式液晶广告机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认定,此次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兴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西红门镇政府组成的"6o7"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监察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场地出租方: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榴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04157208,成立于2005年1月,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8号楼8层801-42,注册资本99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新武。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等。

2.场地承租方:北京魏春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春华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FB9143,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D区1254,注册资本50 万元,法定代表人姚建华。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3.设备安装方: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晶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7733978L,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二期C14号楼三层,注册资本1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古予舟。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二)合同关系情况

2018年4月,负责嘉悦广场物业管理的石榴物业公司与魏春华诚公司签订了《合作服务协议》,由魏春华诚公司租用部分区域用于安置6台立式液晶刷屏机类信息化联播媒体系统(以下简称广告机),租期三年。

2018年5月,魏春华诚公司又与亿家晶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亿家晶视公司负责安装上述6台广告机,并通过广告机展示商业广告及其他各类信息,期限为1年。

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7日18时许,亿家晶视公司运营经理贾福来和工人赫连玖来到嘉悦广场,开始安装广告机,其中贾福来负责广告机电源线接线,接线方式为:使用人字梯进入电梯厅吊顶内,将广告机的电源线连接至照明线路上为广告机供电。在此过程中,始终没有进行照明线路断电。赫连玖负责其他辅助性工作。20时许,位于3号楼电梯厅内,贾福来在安装第二台广告机时在吊顶内突然触电,赫连玖发现后立即告知在附近的姚建华,姚建华找到石榴物业公司人员进行了断电,随后拨打了"120"求救电话,贾福来经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贾福来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源线接线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

亿家晶视公司安排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用电安装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重要原因。

2.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亿家晶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人开展有针对性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工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到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

3.劳动防护用品缺失

亿家晶视公司未向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4.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亿家晶视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广告机安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工人违章作业的问题;石榴物业公司未对本单位管理范围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巡查、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外来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贾福来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源线接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区公安分局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亿家晶视公司安排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进行电工特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公安分局拟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二)经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死者贾福来是亿家晶视公司职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三)经区安监局调查,亿家晶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无电工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以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亿家晶视公司运营总监邢光华,作为该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运营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未组织人员对广告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区安监局责令亿家晶视公司暂停其负责运营部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完成后10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五)亿家晶视公司人事行政中心总监刘丹,未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未监督各部门内训工作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安监局责令亿家晶视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完成后10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六)石榴物业公司嘉悦广场项目安管部经理张双玉,作为该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及时发现本单位现场存在广告机安装接线作业,造成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外来人员在本单位现场违规接线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安监局责令石榴物业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完成后10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五、措施和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责令亿家晶视公司暂时停止广告机安装作业,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各个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同时要求该单位在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的基础上,自行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理,深入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发生后,西红门镇政府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安排专人负责死者家属接待工作,安抚家属情绪,协调事故赔偿问题,同时由专人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二是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全镇范围内的用电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案例展示、发放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用电安全,提高全镇居民群众的安全意识,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三是结合村庄安全治理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用电安全大检查活动,全面排查用电安全隐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切实消除存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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