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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青岛科时达建设有限公司“8·20”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2年8月20日11时40分许,青岛科时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内进行通风管道贴隔音棉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青岛科时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即墨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经核查情况属实。

举报查实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有关规定,即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青岛蓝谷管理局组成的即墨区青岛科时达建设有限公司“8·20”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和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以及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聘请专家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青岛科时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时达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D

N502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国某康,成立日期:2020年1月15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装饰装潢工程,图文设计、制作;土木建设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任何建筑许可资质。

2.山东大学(青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25934346J,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现任校长:韩圣浩,单位类型:国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山东大学在青岛市设立的校区。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以下简称文研院)成立于2012年5月,其前身为山东大学东方考古中心,方辉教授任院长。文研院位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的博物馆内,与位于济南中心校区的历史文化学院实行一体发展,同属于山东大学考古学科。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国某康,男,33岁,青岛即墨人,科时达公司总经理。

2.胡某,男,39岁,山东汶上人,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个人长期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与科时达公司有长期合作协议。

国某康与胡某签订《装修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17年6月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国某康承接业务,胡某负责具体施工。

3.赵某波,死者,男,52岁,济南历城人,建筑零工。

4.易某星,男,32岁,湖北武汉人,山东大学(青岛)博士后。

(三)工程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7日,山东大学与科时达公司签订《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磁学实验室装修改造合同》。

1.工程名称: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磁学实验室装修改造。

2.工程地点: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地下一层室内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实验室西侧样品室。

3.承包范围:轻体砖建墙、安装玻璃隔断、电路改造等。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合同约定,山东大学指派易某星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科时达公司指派金某(实际为胡某)为代表,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科时达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科时达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该工程具体对文研院地下一层室内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实验室西侧样品室的三间房屋进行改造,其中最里面两间作为磁学仪器室,最外面一间作为样品准备间,工程总价73951.31元。工程原定于6月16日开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最终开工日期是7月25日。

文研院对科时达公司提供的平面布置图、新建墙体图、插座布置图、开关布置图等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根据山东大学《关于公布学校各类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通知》“需求单位可采购工程类预算10万元以下的”规定,通过山东大学内部OA办公系统,办理了合同审批手续。

工程开工至8月11日已进行了拆除原有墙面、改水电、建墙、墙面刮腻子等工作,改造完的电路并未通电。为了解决地下室潮湿问题,8月12日文研院购买了两台除湿机放置到施工现场使用。

(四)安全管理情况

科时达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只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消防保卫措施》、《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制定了《应急预案》,提供了2022年7月25日《安全文明施工培训会议纪要》。

二、现场勘验情况

1.文研院地下一层室内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实验室西侧样品室,室内间隔划分了大小不一的3个房间,事故发生在中间第2个房间内。

2.事故发生房间:东墙侧放置一个脚手架(现场救治处置过程中做了移动);西墙侧地面上有一滩血迹、一床被子;西南角处放置一台除湿机;西墙壁上安装一个送风配电箱(设备编号:B1APsf4):有三根单芯导线从箱内接出,火线(黄色)、工作零线(蓝色)从一个正泰NXB-63 C20型KO开关接出,保护零线(黄绿双色)从电箱保护零接线端子接出。三根单股电线连接在放在地面上的一个5孔墙壁插座,房间西南处一台除湿机的电源线插头插在这个插座上,且又从该插座中接出三根单股电线,其中2根单股电线分别连接到外面第1个房间的红色单股电线与黄色单股电线(最终连接在放在地面上的一个5孔墙壁插座)。

三根单股电线从送风配电箱接出后,沿地面敷设。其中黄色导线(火线)在距接线端长度约3.0m处有3个破皮点,间距为0mm、30mm、40mm。前端合闸后该导线有220V电流通过。

3.脚手架有关情况:经现场测量,该脚手架的长度184mm,宽度950mm,高度1700mm,立杆钢管规格为φ40×2.5mm。架体上有两块金属脚手板,宽度400mm,离地高度分别为1300mm、1700mm,平面错开设置,脚手板安装牢固,脚手架顶部无防护栏杆。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事故核实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9日晚上,胡某联系了赵某波,跟他交代好在文研院安装通风管道隔音棉相关工作要求,把施工要用的隔音棉材料交给了赵某波,并将工作安排情况电话通知了学校物业。8月20日早晨8点左右,赵某波和他妻子赵某华一起到文研院干活。赵某波踩着门式脚手架双手举着往通风管道铁皮上贴隔音棉,赵某华在下面给赵某波递隔音棉,贴到最后一块的时候,赵某波踩着脚手架双手举着隔音棉,身体突然僵住,同时大声喊“赶紧的、赶紧的”。赵某华赶紧双手拉脚手架被电到了,跑出去拉电闸未果,回到现场赵某波已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发生后,胡某接到赵某华电话后,立即向科时达公司负责人国某康、文研院和物业有关人员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与国某康赶赴事故现场。物业有关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拨打了120、110。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救治确认赵某波已死亡。事故发生后,科时达公司及其负责人未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司法鉴定情况

山东海川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分析说明及意见:被鉴定人系触电后,电流损伤脑及心脏,故被鉴定人系生前遭电击死亡。

(四)技术原因分析

1.除湿机的电源线沿地面明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7.2.3条“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第7.3.2条“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及7.3.3条“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要求。电源线绝缘皮被破坏,结合相关证据,推断为事发前赵某波施工用的门式脚手架支腿与金属导线接触,导致门式脚手架带电。

2.除湿机的电源线前端所有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施工单位未设置专用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1条“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及第8.2.5条“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3.赵某波的作业内容为对通风管道贴隔音棉,作业过程中上肢接触金属导体,推断为赵某波在脚手架上作业时,身体与通风管道铁皮接触,电流通过电源线、脚手架、身体、通风管道形成回路,导致其触电。

4.赵某波使用门式脚手架顶部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事发时,导致赵某波失控从脚手架上坠落。

根据现场情况和赵某波死亡原因推断,赵某波使用门式脚手架登高进行通风管道贴隔音棉施工时,门式脚手架支腿与沿地面敷设的除湿机电源线上的破损点接触,脚手架带电,赵某波在脚手架上作业时,身体与通风管道铁皮接触,电流通过电源线、脚手架、身体、通风管道形成回路,赵某波遭到电击从脚手架上坠落。

(五)事故核实情况

2022年8月22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赵女士电话称其父亲在山东大学校区装修时触电身亡举报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事故情况属实。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除湿机电源线拖地敷设,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除湿机供电线路上未设置漏电保护措施,电源线有破损,门式脚手架与破损点接触时带电。

2.间接原因

(1)科时达公司及施工现场负责人胡某未按照规范进行临时用电配置并经验收确认;登高作业用的门式脚手架顶部无防护栏杆。

(2)科时达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与公司实际相符的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赵某波安全意识差,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确认并采取防范措施。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青岛科时达建筑有限公司“8·20”一般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科时达公司存在瞒报行为。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波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胡某,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治理①,未按照规范进行临时用电配置并经验收确认②,未对作业环境进行确认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2.3条及7.3.3条。)

(三)行政处罚建议

1.科时达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与公司实际相符的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胡某签订合作协议后,以包代管,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瞒报事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国某康,科时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与公司实际相符的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导致事故发生,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属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处理建议

文研院及其驻工地代表未按照《山东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山东大学(青岛)委托的物业公司未对施工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查看。建议由山东大学(青岛)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科时达公司要认真总结此次事故带来的经验教训,应全面加强现场施工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与公司实际相符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山东大学(青岛)要加强对学校修缮管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加强协调沟通,确保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3.区住建局要切实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进一步强化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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