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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5·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21年5月28日18时左右,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在石景山区衙门口地区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程(二标段)清理倒伏枯树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委托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本次事故的触电原因进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石景山区衙门口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衙门口森林公园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经区发改委同意批复实施(立项批准文号:京石景山发改(审)〔2019〕29号)。此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地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区园林局”),监理单位为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圆公司”),委托管理单位为北京石泰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石泰公司”),养护单位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尧塘公司”)。

  2019年6月11日,区园林局与北京石泰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其对此项目各项招标、采购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2019年6月13日,该项目分成三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0月18日,区园林局向江苏尧塘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

  (二)衙门口森林公园工程(二标段)施工及养护情况

  中标公示期过后,江苏尧塘公司准备进场施工,同时推进签订合同等手续。2020年2月28日,与区园林局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2020年5月,江苏尧塘公司完成二标段工程的绿化建设工作,进入为期一年的养护期。江苏尧塘公司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对本标段范围内的全部园林植物进行养护管理,包括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补植等工作内容。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成立于2000年10月24日,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谢桥社区亿晶路66号,注册资本:5118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37228166851,主要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建设(一级)、园林绿化工程(一级)施工、养护;古典园林、仿古建筑及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养护;土建工程和建筑装潢的施工;假山雕塑、喷泉的制作;河道驳岸、清淤;花卉、苗木、盆景的种植与销售。该单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衙门口森林公园工程(二标段)6号地块10千伏张仪路45/6/1号杆YK014用户分界负荷开关以下用户内部线路2-3号杆之间。

  根据相关人员介绍以及提供的事发照片,5月28日下午6号地块2-3号杆之间偏东位置有一棵倒伏的枯树,倾斜的树干与地面角度约为30度,树冠向东南方向倒伏,树冠的树枝有缠绕架空线现象。

  经查看,事故现场上方为连接2-3号杆的电线,共三根,依次由南向北排列,东西走向,承载电压10千伏。经相关人员介绍以及现场勘察,事发位置架空线北侧的电线有放电痕迹。经测量,该架空线距离地面8.617m。事故发生时,电线处于正常供电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5月28日14时许,北京石泰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二标段6号地块的一棵枯树倾倒压到电线,于是立即通知了江苏尧塘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16时许,现场负责人陆**通知养护人员董**、姜**、张*一起清理倒伏枯树。董**联系安排了一辆吊车,张*徒手爬至树干中部拴上吊带,之后将吊带挂到吊钩上。为防止直接吊起整棵枯树之后吊车失衡侧翻,于是张*继续向上爬到树枝压线的地方,用手锯去掉了部分树冠的枯枝。

  18时左右,张*锯完枯枝,持手锯准备下树过程中不慎触电,随后张*由树冠坠落至地面(高度约为8米)。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张*被送往北京朝阳医院西院救治,于20时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通知相关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张*,男,**岁,户籍地:河北省******。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结合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触电技术鉴定报告,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张*从倒伏的枯树上下来过程中,由于其手持的手锯与高压架空线距离小于最小安全距离,造成高压架空线放电,电流通过其手持的手锯,经其手掌、身体、倒伏的树木入地,形成导电回路,具备触电条件。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

  经查,江苏尧塘公司在清理缠绕高压架空线的枯树时,未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经查,江苏尧塘公司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清理倒伏枯树时,现场负责人陆**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的规定。

  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经查,江苏尧塘公司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高空修剪枯树时,未按相关安全规范使用高架车进行作业,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五条“高空修剪树木时,应使用高架车进行作业。使用高架车修剪前,要检查车辆升降部件,保持支架平稳,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四十八条“采伐或修剪架空线附近树木时,对架空线要采取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树倒方向,严防触电。必要时协调供电部门配合。”和该公司《安全交底记录》中“绿化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鞋、护目镜等)”的规定。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经查,江苏尧塘公司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登高清理枯树树枝。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应承担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江苏尧塘公司存在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江苏尧塘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随机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江苏尧塘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同时要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定。

  (三)江苏尧塘公司要加强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本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督从业人员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四)江苏尧塘公司要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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