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阜成路15号南楼“4.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21年4月5日11时01分左右,在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阜成路15号南楼4层东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立公司)王**在拆除墙面配电箱时不慎触碰电线,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往304医院救治,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阜成路15号南楼4层东侧装饰装修工程由某涉密单位发包,2021年3月19日,该涉密单位与江苏国立公司签订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国立公司负责该项目图纸和清单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等分部分项工程及室外工程,合同总价款约为5763万元。事故发生时,江苏国立公司作业工人王**拆除阜成路15号南楼4层东侧墙面配电箱的工作属于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该工作属于江苏国立公司承包范围内。

(二)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国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立日期是2005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10018万元。2016年5月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2020年4月2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阜成路15号南楼4层东区走廊402(局长办)门口东侧配电箱处。事故发生时该配电箱外壳已拆除,红色、绿色、黄色供电线已从空气开关上口拆除,配电箱右边框下部有电击烧蚀痕迹,绿色供电线金属裸露部分头部也有电击烧蚀痕迹,配电箱接地良好,地面为瓷砖地面。事故配电箱供电线的电由一层配电间北起第二个配电柜,自上向下第三排,北起第二个空气开关(标有局长办、三四五层标识)控制,并经二层东区南墙最东侧配电箱内空气开关后至事故配电箱。根据现场人员介绍,事发后该空气开关处于闭合状态。经现场通电检测,事故配电箱内绝缘层为红色、绿色、黄色电线外露的金属线芯均带电,对地电压分别为:232.8V、231.6V、231.9V;配电箱内绝缘层为红色、绿色、黄色电线之间电压分别为:402V、402V、401V;配电箱内绝缘层为红色、绿色、黄色、蓝色电线外露的金属线芯均有电弧痕迹。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年4月5日9时15分左右,江苏国立公司安排王**和另外一名作业人员拆除4层配电间和楼道内的配电箱。之后王**按要求关闭一层总配电室东段1-5层照明、西段1-5层照明、2-7层开水器、局长办345层以及另一个没有标签的等5个电闸,王**在一层总配电室门口标了“电工作业,禁止合闸”的字样后,王**和另一面工人开始拆除4层配电箱。王**在拆除配电箱后,另一名工人负责做上一个配电箱拆除后的线缆包头工作。11时左右,王**在拆除4层东区走廊402(局长办)门口东侧配电箱时,突然配电箱侧壁发生电火花,王**喊了一声“有电”,随即右肩靠墙滑倒,现场人员跑过去将他平放在地面上,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至304医院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5.84万元。

死者:王**,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人。

事故发生后,江苏国立公司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并在第一时间展开救援。

经查,作业人员王**在拆除配电箱前,未切断4层东区走廊402(局长办)门口东侧配电箱电源,在拆除前也未使用电笔进行验电,拆除过程中未佩戴绝缘手套。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地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王**双手拉扯配电箱内电线时,其双手可分别触及配电箱内一根相线外露的金属线芯和一根零线外露的金属线芯,电流经南楼二层东区空气开关相线输出经其手、身体、另一只手进入空气开关零线端,形成导电回路;或其双手分别触及两根相线外露的金属线芯,电流经空气开关一个相线经其手、身体、另一只手进入空气开关另一个相线端,形成导电回路;该层走廊地面为瓷砖地面,绝缘性能良好,未产生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器未因漏电保护发生动作,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江苏国立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在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配电箱拆除工作时,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切断配电箱电源,未检验配电箱内电源情况及冒险带电作业的违法行为,最终酿成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王**安全意识淡薄,在拆除配电箱前,未切断4层东区走廊402(局长办)门口东侧配电箱电源,在拆除前也未使用电笔进行验电,拆除过程中未佩戴绝缘手套,冒险进行带电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江苏国立公司《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条:“各种电气设备必须在停机、断电情况下取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分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后方可进行工作。”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12.0.4条第2项:“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在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并经验电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进行工作。”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江苏国立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在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配电箱拆除工作时,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切断配电箱电源,未检验配电箱内电源情况及冒险带电作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江苏国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江苏国立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江苏国立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继续落实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内容,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意识;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增加重点工作的巡查检查频次,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