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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怡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7日

2018年9月16日11时20分左右,江西怡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顺公司)在厂区道路路面硬化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余府办字〔2014〕36号)要求,市安委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公路局组成的怡顺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怡顺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西怡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新余高新区东兴北路,法定代表人陈仕斌,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于2013年4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67455720T,主要产品为对苯二甲酸和对苯二甲酸氢钾,现有员工69人,管理人员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怡顺公司委托民工顾二根对厂区锅炉房与配电房之间的道路路面进行硬化,施工的各种设备和工具由顾二根自备和负责维修与保养。2018年9月16日早上,顾二根叫来民工顾兵华和谢磊到怡顺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并安排谢磊进行道路路面硬化切割作业,切割机由谢磊自带。9时许,顾兵华和谢磊到配电房要求怡顺公司电工彭细华接电,彭细华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接线送电。送电后,谢磊操作电源线已破损的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约11点20分,彭细华听见配电房外工人喊有人触电了,立即关闸断电,出了配电房后看见穿着拖鞋的谢磊倒在地上。随后赶来的怡顺公司副总经理欧阳跃明、法定代表人陈仕斌和管理人员谭亮持续对谢磊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怡顺公司现场人员彭永红拨打了“120”,11时55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立即对谢磊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12时36分确认谢磊死亡。事故发生后,怡顺公司按规定向高新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市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察看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

谢磊,男,29岁,临时工,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毛家管理处谢家村6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彭细华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违章接线送电,谢磊操作电源线已破损且手柄不绝缘的切割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怡顺公司对外委队伍资质把关不严。选用无相关资质的外委施工队伍。对外委队伍自带的设备设施、作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没有查验。

2、怡顺公司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委队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仅停留在口头培训教育。对外委队伍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外委队伍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纠正。

3、怡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临时用电作业管理不到位。

综上所述,怡顺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的人员

谢磊,男,临时工,操作电源线已破损且手柄不绝缘的切割机作业,导致本人触电死亡,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谢磊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谢磊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顾二根,男,民工,未取得有关资质,擅自承接怡顺公司道路路面施工,违规组织谢磊等民工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顾二根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彭细华,男,怡顺公司电工,违反规定,在未见到用电申请审批单也未检查用电作业现场的情况下,擅自送电,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彭细华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彭细华电工作业操作证。

3、欧阳跃明,男,怡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厂区锅炉房与配电房之间的道路路面硬化,对外委队伍资质把关不严,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欧阳跃明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仕斌,男,怡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怡顺公司,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培训教育不到位,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陈仕斌处以14400元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怡顺公司由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委队伍资格把关不严,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鉴于怡顺公司在事故发生期间积极组织对受伤人员救治、全力进行善后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怡顺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怡顺公司要加强对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作业。

(二)怡顺公司要对外委队伍资质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杜绝无资质外委队伍入厂作业。

(三)怡顺公司要强化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委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强化对外委队伍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排查外委队伍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怡顺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建议在一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五)怡顺公司应将本次事故情况向全公司通报,认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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