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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嘉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2日

2020年1月5日,江苏嘉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市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一起参与了事故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位于高新区金鼎路(银河路至江海大道) ,全长约2.8公里;主要建设包括土方、排水、景观绿化,工期135天,合同价款898.89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7631955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陆则毅;注册资本:16.8亿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7月9日;经营范围: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施工;工业项目开发;供水管网、污水管网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物业管理;编织品及原辅材料、纺机配件、金属材料、贵金属制品、建材、装潢材料(除油漆)、五金产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工艺品、服装销售;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新材料开发利用;农业项目的开发、咨询;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复垦。

2、工程总承包单位: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696459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义品;注册资本:3080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9月5日,住所:沭阳县新河镇周圈村;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造林和更新;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制作及施工;花卉苗木、盆景种植及销售;园林工程机械、工艺品、雕塑销售;园林绿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3、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江苏嘉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325061976;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三余镇富民街东首;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沈鹤芳;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花卉、苗木种植、销售;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管道安装;建筑劳务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南通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856574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跃龙南路28号北楼6层;法定代表人:匡宇俊;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0年3月2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策划;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项目论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5日上午,从事吊车出租的喻汉杰驾驶苏FAN506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汽车吊)行至南通高新区金鼎路东侧075号电杆附近,根据绿化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江苏嘉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准备将三辆货车所载的树木卸到地面,嘉大公司另外安排员工刘五国、王志均、刘文彬、刘文选4人一起作业。现场指挥刘五国安排刘文选在货车上负责捆绑树木并挂钩,王志均、刘文彬2人在地面负责将树木牵引至相应位置并脱钩,喻汉杰负责操作汽车吊。上午10时50分,树木已经卸下约一半,喻汉杰操作吊车吊着约2.5米高的2颗红叶石楠树下放的同时,王志均、刘文彬2人在抓着树木向高压线下施工位置拖移过程中突然同时倒地,倒在吊钩北侧的王志均说“触电了”,随后刘文彬自行爬起,王志均未能爬起。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货车司机立即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对王志均进行了简易检查,并迅速送到通州区人民医院。王志均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南通高新区相关领导,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及南通高新区安监局、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相继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死者:王志均,男,73岁,身份证号:320624********061X,住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狮子桥村二组2号,嘉大公司临时工。

四、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1) 事发地点位于金鼎路东侧景观绿化工地金场线075号电杆南侧23.60m处。

(2)涉事车辆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号为苏FAN506,核载质量为25吨,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3)金场线电压为10kv,距离地面高度约12m,垂直距离距路边约6.5m。

(4)事发时挂钩处距10kv线垂直距离约为1.50m,所吊两棵小树为红叶石楠树,其根部距10kv线垂直距离约为0.60m。

(5)事发当天天气为阴天,相对空气湿度83%。

2、合同签订情况

2019年12月12日,世锦公司(甲方)与绿之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世锦公司将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发包给绿之源公司,工期总日历天数135天,合同价款898.89万元。世锦公司(甲方)与绿之源公司(乙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第二条第2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第3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5点:“……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每次施工,如有安全生产隐患,工程施工前须由施工单位在3个工作日前向总监、业主工程师申请,报批安全生产方案、措施,获批后方可施工” 。

2019年12月15日,绿之源公司(甲方)与嘉大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绿之源公司将南通市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劳务项目发包给嘉大公司,合同暂定价90万元。合同第七条甲方的责任第3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各项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验收规范、不符合安全施工、违章施工的有指令整改和停工整顿的权利,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第十条安全施工第一款:“乙方必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关于建筑安全的“管理条例”。第3点:“乙方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增强乙方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做好安全教育记录”。第6点:“乙方劳务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作业,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交底工作。乙方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8条:“乙方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0条:“乙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2019年12月27日,世锦公司(甲方)与城市建设公司(乙方)签定监理合同,世锦公司将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绿化监理项目发包给城市建设公司,中标价12.67万元。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第8点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五、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吊车作业时,吊绳距离10KV高压线过近产生感应电导致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嘉大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规范办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未根据现场危害风险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就具体作业情况向施工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作业现场指挥人员违反相关法规,指挥作业人员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进行吊装作业。

2、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嘉大公司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隐患未能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3、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开展有效监理,对嘉大公司未规范办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隐患未进行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4、世锦公司具体负责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联系人,对嘉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嘉大公司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隐患未能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嘉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

1、沈建辉,嘉大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未规范办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朱浩,绿之源公司派驻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经理,未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提醒劳务公司消除在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中存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吴昌荣,城市建设公司派驻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总监代表,在监理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开展有效监理,对嘉大公司未规范办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隐患未能进行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五国,嘉大公司员工,现场负责吊装作业指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指挥作业人员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葛韩之,世锦公司员工,具体负责南通高新区金鼎路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联系人,对嘉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事故责任单位

嘉大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规范办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起重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就具体作业情况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嘉大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金鼎路绿化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改,规范完善施工报批手续。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安全管理,按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要结合具体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职工教育培训,在临近高压线施工时保持安全距离,科学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工。

2、绿之源公司要切实履行工程的全面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及时组织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全面梳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3、城市建设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作业,尤其要注重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特别是临近高压线作业时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健全完善资料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4、世锦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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