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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8.3”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8日

2021年8月3日13时10分许,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在安装卫生间吹风筒的作业中,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桓仁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联合组成“8.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盛红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经营场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05组8幢0单元6号。

(二)桓仁于飞水暖电料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飞,经营项目:项目许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卸搬运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7月27日,名扬宾馆老板盛红娟给于飞水暖电料的老板于飞打电话,让于飞联系人来给她的宾馆卫生间安装吹风筒。7月31日吹风筒到货后,盛红娟给于飞打电话,让其找人来给安装。8月1日于飞给盛红娟联系了刁振宇,刁振宇去名扬宾馆看了需要怎么安装后,于8月2日,跟盛红娟商定好第二天来干活。

8月3日11点多刁振宇到的宾馆,然后又回于飞水暖电料去取料,到了12点左右刁振宇回来开始安装吹风筒。开始时刁振宇自己安装了两个房间(101、102),安装到第三个房间(103)的时候,刁振宇喊来帮忙的另一个工人徐吉龙来了,刁振宇在103房间告诉徐吉龙活怎么干后,徐吉龙在104房间干活,刁振宇在103房间继续干活。约13:02时,坐在走廊玩手机的宾馆老板盛红娟听见啊的一声喊叫,她立即进入103房间,看见刁振宇双手举在棚顶,盛红娟便跑出去关闭了电闸,同时喊来了她的弟弟孙存航,在104房间干活的徐吉龙也赶了过来。徐吉龙和盛红娟的弟弟(孙存航)两个人把刁振宇抱了下来,看着刁振宇喘气挺费劲的,徐吉龙和孙存航便给刁振宇简单的做了心脏复苏。13:07分,盛红娟的弟弟(栾秀鑫)给120打了电话。13:13分盛红娟又给120打了电话,同时间还给正在乐购的于飞打了电话,告诉他刁振宇触电了,让他赶紧过来。13:18分120急救车赶到的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抢救时,于飞也赶到了名扬宾馆,之后把刁振宇抬上了救护车送往医院,由于救护车乘坐人员有限,只有于飞陪着去了医院。13:25分到达医院后,在抢救室继续对刁振宇进行抢救,期间刁振宇的妻子孙斌,也赶到了医院。14:19分刁振宇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刁振宇,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古城镇二道沟村人,41岁。死因:电击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刁振宇,无电工操作证,无证上岗,接吹风筒时带电作业,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作业中安全意识不足,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在刁振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带电作业时加以制止,违规雇佣无电工操作证的刁振宇进行作业,未能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8.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未能在刁振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带电作业时加以制止,违规雇佣无电工操作证的刁振宇进行作业,未能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刁振宇,在无电工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工作业,安全意识不足,作业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带电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盛红娟,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负责人,未能落实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桓仁满族自治县名扬商务宾馆门市部,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类似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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