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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赛斯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8·12”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4日

2021年8月12日11时25分许,西安赛斯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通信线缆施工工人马某某在西安市永泰路1500号中海·太华府小区2#楼地下1层车库进行通信线缆敷设作业时触电,随后从梯子上跌落至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照《安全生产法》(2014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曲江新区管委会组成的市政府“8·12”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区项目、工程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小区项目概况

.本报告所指《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海·太华府小区位于西安市永泰路1500号,项目于2017年7月由西安中海兴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分两期竣工集中交付,一期(2#、3#、4#、7#、8#楼)于2019年12月22日交付,一期地下车库车位于2020年5月1日交付;二期(1#、5#、6#、9#、10#、11#楼)于2020年11月1日交付,二期地下车库车位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12#楼为幼儿园目前未交付。小区总计12幢楼,1#楼两单元,分别为21层和33层,2#楼两单元均为33层,地下1层。事故发生在2#楼地下1层车库。

(二)通信线缆工程基本情况

2021年8月5日,陕西康瑞民兴医药有限公司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西安分公司)签订《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节点协议书》,约定由广电西安分公司为中海·太华府小区北门西侧的民兴医药商铺安装1条4芯通信线缆。广电西安分公司经开公司于8月5日根据广电西安分公司与西安赛斯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斯尔公司)签订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安排赛斯尔公司勘察线路。赛斯尔公司于8月11日对现场进行勘察后将勘察结果口头上报广电西安分公司经开公司。

(三)通信线缆敷设情况

通信线缆总长约300米。敷设路径:从中海·太华府小区1#楼1层和负1层中间的夹层信号源处出发,下至负1层后沿钢制弱电桥架敷设至2#楼1单元,随后上至1层接入民兴医药商铺。施工时线盘放在2#楼钢制弱电桥架拐角处,分别向信号源端、信号接收端敷设。事故发生时信号源端已敷设完毕,另一端敷设至2#楼1单元。

图一:线路敷设图

(四)环形灯带变更、移交情况

2020年6月中海·太华府小区业主向小区物业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反馈地下停车场光线弱,照明不足,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向原建设单位西安中海兴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兴诚地产公司)提出变更申请。2020年8月21日,中海兴诚地产公司下达《关于一二期地下单元入口增加环形灯带的变更》工程指令,安排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优高雅公司)具体施工,9月初环形灯带变更完工。环形灯带变更施工在中海·太华府整体项目施工期内,完工后三方于2021年5月9日签署整体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单。

(五)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通信线缆建设单位: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8日,营业场所为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4层、11—13层。一般经营项目: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的设计与施工,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内容。

广电西安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杜某,负责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及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工程技术部设计预算室主任李某某,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广电西安分公司经开公司经理茹某,全面负责经开公司工作。

2.通信线缆施工单位:西安赛斯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5日,注册资本陆佰万元人民币,住所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中联颐华苑1幢2单元1001室。经营范围:通信工程、有线电视网络工程;综合布线、弱电智能系统;通信线路维护;软件开发及网络工程集成等。2018年10月30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XXX资质。

赛斯尔公司任命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的丈夫郑某某为总经理(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通信线缆施工。

3.变更环形灯带建设单位:西安中海兴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1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为西安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14楼1140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内容。

中海兴诚地产公司任命苏某某为项目工程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工作。

4.变更环形灯带施工单位: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4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经营范围: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咨询、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设计、安装、施工及上述工程附属设备安装等。2019年8月14日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XXX证》和XXX、XXX资质。

成都优高雅公司任命李某某为项目经理,廖某为精装工程师具体负责环形灯带变更施工。

5.变更环形灯带物业管理单位: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住所为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3层01、02、07、08单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内容。

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任命李某某为中海·太华府管理处专业助理主任(小区物业管理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小区物业工作。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报告工作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1日,赛斯尔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某某带领公司员工吴某、王某一行3人前往中海·太华府小区先行查看通信线缆敷设路线,并提出施工中注意敷设线路现场成品保护及安全管理的要求,小区物业电工王某某进行了具体对接。

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郑某某带领公司员工吴某、王某、马某某一行4人到达中海·太华府小区2#楼负1层开始施工。上午11时25分许,通信线缆架设至2#楼1单元时,线缆施工工人马某某在作业时触电从梯子上跌落至地面。

触电事故发生时,现场两台监控设备记录了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马某某当日身穿蓝色短袖、灰色短裤,戴普通手套,使用铝制伸缩登高梯,未使用绝缘梯,穿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监控时间(本段下同)11时36分04秒,马某某将铝制伸缩梯放置在2#楼1单元负1层车库出入口位置,伸缩梯上端搭设在钢制弱电桥架(距地面约2.9米)上,11时36分12秒登梯到工作面,11时36分28秒,钢制弱电桥架下环形灯熄灭;11时36分32秒,马某某触电,身体僵硬,靠在扶梯上;11时36分54秒,马某某再次身体颤抖,至坠落前多次颤抖;11时37分50秒,马某某坠落至地面。

经现场核对,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2分钟。

图二: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友吴某、王某及小区物业工程维护组电工王某某、成某某进行了救援。郑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2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马某某送到西安市第三医院抢救,12时51分,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女马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8月12日13时50分,赛斯尔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某某拨打了12350举报电话。

三、伤亡人员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马某某,男,陕西省西乡县桑园镇四坪村人,生前系西安赛斯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完成善后赔偿工作。

经调查测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费用)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及有关情况说明

2021年8月20日下午、9月2日下午,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相关资料查验、有关人员询问情况,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通信线缆及带电线路情况

经现场查验,马某某作业位置弱电桥架上方盖板已移除;弱电桥架内有多根通信线缆,外表面均完好,绝缘材质,排除导电及漏电可能;事故位置有环形灯管电源线1根,电源线放置在桥架上,材质为RVV软质护套线,护套线电源侧约1米处有穿管保护,事故位置未穿管,电源线松弛,未做有效固定措施,部分电源线搭落在通信桥架上;护套线有1处连接点,连接点采用简易接线端子连接;接线端两侧火线均脱落。

2.漏电线路排查情况

现场勘查发现环形灯管电源线的连接处火线脱落,经测量带有220V电压。现场未见其他电源点或导线。现场查看配电室未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要求。

图三:弱电桥架内线路布设情况

(二)事故现场存在问题及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施工单位赛斯尔公司作业人员工作前未细致勘查作业条件,未组织制定具体预防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发现施工部位存在带电线路。不符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3.1.1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接受交底的人员应覆盖全体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因素;2.针对危险因素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之规定。

2.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6.2.1条“在供电线路附近架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绝缘工具。”之规定。

3.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用梯为金属伸缩梯。不符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4.3.9条“在电力线、电力设备下方或危险范围内,严禁使用金属伸缩梯。”之规定。

4.作业人员登梯子工作时,无人员扶持梯子,梯子根部一侧防护垫脱落,无防滑措施。不符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YD5201-2014》4.3.7条“使用直梯或较高的人梯时,应有专人扶梯。”、4.3.2条“金属梯踏板应做防滑处理,梯脚应装防滑绝缘橡胶胶垫。”之规定。

5.作业人员在通信桥架上工作时,桥架位于灯具的背光面,光线较暗。作业人员配备有头灯,但是从登梯工作至跌落梯子,均未打开头灯。

6.环形灯管电源线与弱电桥架紧贴敷设时,未采取穿管保护。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2.2第三条“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以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18条“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4.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之规定。

7.环形灯电源线未按规范要求固定,电源线松弛,在弱电桥架位置未固定。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3条“塑料护套线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应顺直、不松弛、不扭绞;2.护套线应采用线卡固定,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松动,固定点间距宜为150mm~200mm;3.在终端、转弯和进入盒(箱)、设备或器具等处,均应装设线卡固定,线卡距终端、转弯中点、盒(箱)、设备或器具边缘的距离宜为50mm~100mm;4.塑料护套线的接头应设在明装盒(箱)或器具内,多尘场所应采用IP5X等级的密闭式盒(箱),潮湿场所应采用IPX5等级的密闭式盒(箱),盒(箱)的配件应齐全,固定应可靠。”之规定。

8.配电室、配电箱上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

五、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3.1.1中“工程项目施工应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接受交底的人员应覆盖全体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因素;2.针对危险因素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通信线缆施工单位赛斯尔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现场工人进行足时安全教育;违反《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5201-2014》3.1.1条之规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现场负责人郑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属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变更环形灯带施工单位成都优高雅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未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8.2.2第三条、《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3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18条之规定施工,弱电桥架附近环形灯电源线未使用穿管保护、未按规范固定、连接松弛。

项目精装工程师廖某应对工程未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负有监管责任。

(三)环形灯带物业管理单位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形灯带维护使用中未及时发现并排除电源线未按规范固定、连接松弛等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配电室、配电箱上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2.2第三条“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3条

塑料护套线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应顺直、不松弛、不扭绞;2、护套线应采用线卡固定,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松动,固定点间距宜为150mm~200mm;3、在终端、转弯和进入盒(箱)、设备或器具等处,均应装设线卡固定,线卡距终端、转弯中点、盒(箱)、设备或器具边缘的距离宜为50mm~100mm;4、塑料护套线的接头应设在明装盒(箱)或器具内,多尘场所应采用IP5X等级的密闭式盒(箱),潮湿场所应采用IPX5等级的密闭式盒(箱),盒(箱)的配件应齐全,固定应可靠。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18条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4.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通信线缆建设单位广电西安分公司,违反《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未对施

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通信线缆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违反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施工审批流程、未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广电西安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杜某是直接负责审核赛斯尔公司安全条件的主管人员,工程技术部设计预算室主任李某某是负责审核赛斯尔公司安全条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广电西安分公司经开公司经理茹某对未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职负有责任。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环形灯电源线与弱电桥架紧贴交叉敷设时未使用穿管保护,未按规范固定、连接松弛;施工工人马某某在无人员扶持的情况下登梯作业,作业环境照明不足时未打开头灯,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环形灯熄灭未引起警觉并采取有效措施,触碰从接线端子处脱落的电源线后触电且未被及时发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间接原因

1.通信线缆施工单位赛斯尔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现场工人进行足时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

2.物业管理单位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形灯维护使用中未及时发现并排除电源线未按规范固定、连接松弛等事故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通信线缆建设单位广电西安分公司未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将通信线缆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未严格落实施工审批流程,未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七、事故性质认定

西安赛斯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8·12”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1人)

马某某,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触碰从接线端子处脱落的电源线从而触电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4家)

1.通信线缆施工单位赛斯尔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现场工人进行足时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赛斯尔公司处以罚款。

2.变更环形灯带施工单位成都优高雅公司,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对弱电桥架附近环形灯的电源线使用穿管保护、按规范固定、连接松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成都优高雅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环形灯带物业管理单位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形灯维护使用中未及时发现并排除电源线未按规范固定、连接松弛等事故隐患。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通信线缆建设单位广电西安分公司,将通信线缆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赛斯尔公司施工。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广电西安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1.郑某某,赛斯尔公司总经理,对所属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杜某,广电西安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施工的主管人员,对该行为直接负责。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李某某,广电西安分公司工程技术部设计预算室主任,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员。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3人)

1.李某某,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中海·太华府小区物业管理实际负责人,应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负有责任。

2.廖某,成都优高雅公司项目精装工程师,应对工程未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负有监管责任。

3.茹某,广电西安分公司经开公司经理,应对未严格落实施工审批流程,未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等负领导责任。

上述3人,分别由其所在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

九、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赛斯尔公司要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力度,施工过程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成都优高雅公司要按标准规范对中海·太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场环形灯带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确保施工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三)中海物业西安分公司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总体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加强隐患的风险排查和管控。

(四)广电西安分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予以审查,严格落实施工审批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大明宫保护办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此次事故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依法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厘清责任界限,夯实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抓实抓细生产安全工作,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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