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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关于2016年5月14日发生一般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6年5 月14日8时30分许,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 328-340号的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内,1名工人在制作移动板房过程中因接触带电的铁支架导致触电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6 年5月17日秀英区政府成立了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5.14” 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科工信局、人社局、区总工会,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1日,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328-340号,法人代表:张蕾蕾,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注册号:46010000065****。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卫强,联系电话1868956****。经营范围:移动板房、钢结构生产、销售、回收、租赁等。
    (二)伤亡情况
     1、死者洪道谋,男,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西畈村二组。身份证号:422101197403******。
     二、事故经过
     2016年5月14日8时30分许,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洪道谋等4 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移动板房制作,当时4人从北边合力将一块3米×6米的板房顶板往上抬举,洪道谋站在东北边将顶板的一角搁在靠近身边的一张铁支架上(支架高度1.63 米、长度2.51米、宽度.53米),然后爬上铁支架,用右手抓住板房东北角的上面边缘准备抬起顶板时,因为电焊钳头触及铁支架导致支架带电,加上他所戴的防护手套虎口部位开裂,洪道谋遭到电击,现场人员于是把电源切断,洪道谋从支架上坠落到地面。现场工人立即将洪道谋送到省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铁支架因与电焊钳头接触带电(二次输出电),同时板房在制作过程中与输入电压线相连。洪道谋作业时站在铁支架北角的第二个阶梯上,由于腿部与铁支架接触带电,当他右手抓住板房东北角边缘时,电流通过右手与板房形成回路导致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虽制定了焊工操作规程,但形同虚设,责任落实不到位。如:在制作移动板房过程中,使用的配电箱和电焊机未接地保护,且电焊机二次输出电压空载值57V,已超过国家安全电压标准规定的50V标准值,如人体触碰就会遭到电击造成伤害。二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电焊作业后未及时发现和收拾电焊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卫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在制作移动板房作业过程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5.14” 一般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没有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
    (二)黄卫强作为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玖仟元罚款(个人上年年收入的30%)。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确保责任和制度的落实。要加强安全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海南金英达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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