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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9年3月26日11时20分左右,在海口市龙华区高坡村洗衣机拆卸厂内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9年4月4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城西派出所、区总工会、区科工信局、城西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3.2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邵更宝,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江苏兴化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21281198411174373,塑料收购者。

2.黄喜成,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安微池州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4292119760524161x,洗衣机拆卸厂的工人,负责拆卸洗衣机工作。

3.黄发进,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安微池州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4282919721110161x,洗衣机拆卸厂的工人,负责拆卸洗衣机工作。

4.汪百胜,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安微池州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42921197612181651,洗衣机拆卸厂的工人,负责拆卸洗衣机工作。

5.翟德浩,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河北文南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31081196712282532,洗衣机拆卸厂的采购员,主要负责洗衣机拆卸厂的采购工作。

6.宋西征,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安微临泉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42122197810127552,洗衣机拆卸厂的合伙人,主要负责洗衣机拆卸厂的管理工作。

7.吴小军,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海南海口人,身份证号:460004198909086414,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住院医师,参与抢救陈西昌的医生。

8.陈西昌,男,汉族,1968年06月25日出生,安微池州人,身份证号:342921196806251617,洗衣机拆卸厂的工人,负责拆卸洗衣机工作,事故死者。

(二)洗衣机拆卸厂概况

洗衣机拆卸厂是2018年宋西征、王洪涛、刘军伟三人合办,该厂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高坡村,未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3月8日,陈西昌、黄喜成、黄发进、汪百胜等四人经邵更宝介绍到该厂负责拆除洗衣机的工人。

(三)配电箱、总开关概况

洗衣机拆卸厂作业现场有两个配电箱和一个总开关箱,经海南志成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两个配电箱和总开关箱未存在漏电现象,但未做接地保护,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6日上午6时左右,陈西昌、黄喜成、黄发进、汪百胜等四人开始在洗衣机拆卸厂进行拆除作业。10时30分左右,陈西昌将从洗衣机拆卸下来的塑料进行粉碎,黄喜成把粉碎后的塑料放进甩干机进行甩干。11时左右,准备吃午饭了,陈西昌走到控制破碎机配电箱将破碎机关掉后,就接着去关甩干机开关。这时,黄喜成听到陈西昌说这个电箱漏电,并看到陈西昌慢慢倒下,配电箱也随之倒下压在陈西昌胸部。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喜成立即跑到总开关箱处将总电闸关闭,将压在陈西昌胸前的配电箱扶起,然后跑去叫厂里的翟德浩过来,刘军伟也随之过来,开车将陈西昌送往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发后,宋西征、王洪涛、刘军伟和陈西昌家属就陈西昌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三、事故调查情况

2019年3月27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经对现场进行勘验,并询问现场三名工人黄喜成、黄发进、汪百胜,委托海南志成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配电箱和总开关箱进行检测其是否存在漏电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对现场工人进行询问,现场唯一目击证人黄喜成描述陈西昌在倒下前说控制甩干器的配电箱漏电,但经过海南志成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两个配电箱及总开关箱未存在漏电现象。为查明陈西昌的死亡原因,区应急管理局前往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询问参与抢救的医师吴小军,调取陈西昌抢救时的急诊病人抢救记录本和急诊电子病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死者陈西昌身体未发现电斑。从以上调查情况来看,死者陈西昌无法确定为触电身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因死者陈西昌无法确定触电身亡,“3.26”事故不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一)宋西征、王洪涛、刘军伟经营的洗衣机拆卸厂在安装使用配电箱及总开关箱时,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装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宋西征、王洪涛、刘军伟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二)宋西征、王洪涛、刘军伟经营的洗衣机拆卸厂未取得《营业执照》,建议将其无证经营的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海口市龙华区高坡村洗衣机拆卸厂,要对厂里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电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漏电设备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要立即整改,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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