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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东湖公园游泳馆“1·6”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4日

2017年1月6日16时许,位于东湖街道辖区东湖公园游泳馆游泳现场,发生一起一名泳客溺亡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区安监局、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及东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委托测量、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东湖公园游泳池情况

东湖公园游泳馆位于丰泽区东湖公园内,经委托泉州市计量所对馆内游泳池长、宽、深指标进行鉴定:长度49.90m、宽度19.93m,泳池深度1.2m-1.8m,属室内游泳池。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丰泽城I区商住楼1幢504室,于2014年7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江丽明,经营范围为运动场所管理服务。2009年12月,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向原泉州市东湖公园管理处承包该游泳馆,并以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进行对外经营,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经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承包管理费为10万元,每年对外经营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7日,10月8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仅对部分冬泳爱好者开放,并对该时间段进馆游泳的冬泳爱好者每人收取1200元,开放时间为每天15时至19时,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在游泳现场仅安排救生员彭宝平负责游泳现场管理。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泉州市公园管理中心位于泉州市温陵路北段448号,法定代表人汤发星,2013年7月,泉州市东湖公园管理处更名为泉州市公园管理中心,为隶属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市属现有东湖公园、中山公园、刺桐公园、释雅山公园、郑成功公园、东海滨海公园、桃花山公园、芳草园等公园的管理。2010年1月,该中心将东湖公园游泳馆场地发包给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经营,由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负责场馆的维护建设及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6日下午,王志强、黄加足、杨亚萍、杨建平等四人到东湖公园游泳馆游泳,该游泳池内只有上述四人在各自泳道内进行游泳,游泳现场没有救生员及现场管理员在岗,游泳馆救生员兼现场管理员彭宝平在游泳馆入口处看门值守。16时许,黄加足在游泳到泳池端掉头后,突然发现不远处的王志强下沉到水底,就马上游了过去并下潜水底去拉王志强,因水性不好无法将王志强拉出水面,黄加足大声呼喊救人,附近泳道的杨亚萍也赶紧游了过来帮忙,黄、杨两人一同将王志强拉上岸,并喊来救生员彭宝平进行现场施救,后王志强经120急救送往医院继续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丰泽公安分局出具的尸检报告,系溺水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志强、男、汉族、55岁、泉州市丰泽区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4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王志强安全意识淡薄,对游泳危险因素预见不足。

(二)间接原因

1.救生员兼现场管理彭宝平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自脱岗,没有及时观察、发现并处置泳客的异常反应。

2.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未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配齐救生员,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没有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游泳池发包方泉州市公园管理中心对承包经营方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游泳经营场所存在的救生员、救生配置不足的安全问题未能予以有效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王志强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危险因素预见不足,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泳池进行冬季游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兼游泳救生员彭宝平未在游泳救生员岗位履职,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上岗;游泳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既安排彭宝平为游泳救生员,又安排其负责清理卫生及泳池入口处管理,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对泳客发生溺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丽明未能严格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致使公司承包经营的泉州市东湖公园游泳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未按规定安排游泳救生员上岗,游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泉州市公园管理中心对发包的东湖公园游泳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游泳馆经营现场存在的救生设施、救生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丰泽区安监局分别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的要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加强对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游泳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按照规定配备游泳救生员及各类救生设施,杜绝游泳现场未按要求安排游泳救生员上岗的情况下进行游泳活动,确保公共安全,落实整改情况必须于3个月内报丰泽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二)泉州市公园管理中心亦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加强对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园区内游泳馆及游乐设施等危险性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要督促承包项目、承租场所的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泉州市五洋运动休闲有限公司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游泳场所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游泳场所安全事故发生。

(三)东湖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游泳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辖区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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