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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7”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1日

2016年7月17日17时50分许,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盱眙县淮河镇黄岗村陡湖3台区进行400V线路架设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淹溺致一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盱眙县安监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政府授权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淮河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经过事故调查组深入细致的调查,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盱眙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37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玉香,成立日期2004年3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596974725,主要从事电力设备安装、电力线路架设等工程施工。专业资质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四级(限线路、电缆,10kV以下变电)、承修类五级、承试类五级;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二)工程概况

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资格审查,入围江苏淮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2016年度集体企业业务(配电安装)合格外协单位。2016年3月2日,盱眙县盱农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配合协议》及《安全协议书》,后盱眙县盱农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将淮河镇黄岗村陡湖3台区400V线路架设工程劳务分包给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17日下午,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两个班组十三人在陡湖3台区进行线路架设施工,17时50分许,现场进行线缆放线作业,施工人员程才(男,19岁,户籍地:盱眙县管镇镇叶岗村倪庄组31号)在河埂上从另一名施工人员王鹏身边经过时不慎脚下踩空滑倒,致其和王鹏两人一起滑落到水深约3-4米的河道里,王鹏在水中憋住气,用力蹬出水面,岸上其他施工人员手拉手将其拖拽上岸,而程才掉入水中后就不见所踪,二班班长王化祥急忙脱掉身上衣物,潜入水中寻找,因水深潜不到底,寻找未果,这个时候河道对岸养螃蟹的两个人划船赶到现场,使用竹篙在水下寻找,触碰到程才后,王化祥顺着竹篙潜入水底将其拉出水面救上岸。

(二)现场救援情况

程才被施救上岸后,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根据急救中心电话指导现场对程才进行急救,后使用船只将其运送到渡口,经赶到的救护车送到盱眙县人民医院抢救,至当日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损失情况

这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7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陡湖线路架设工程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作业场所河埂狭窄,河道水深无浅滩,易落水且救援难度大。同时施工队伍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水深淹溺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河边作业未配备必要的救生衣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致程才在河埂行走时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在不熟悉水性、未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失足滑入河道深水中,现场应急措施准备不力,施救困难大,最终导致其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陡湖3台区400V线路架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具体表现为: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别是对于河道边线路架设作业,没有向一线施工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河道边施工作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自身安全。

2、河道边线路架设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救生衣、救生圈等个人防护用品;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部分电工、登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即上岗作业。

4、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等在陡湖3台区400V线路架设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前往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7”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王玉香,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陡湖3台区400V线路架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并且未能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刘海洋,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单位生产和安全负责人,未能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三)朱孝东,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一班班长,作为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没有统筹安排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对照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渎职或过失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责成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全面停工,立即进行安全整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死者程才作业环境不良场所自我保护能力差。对这起事故也应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二)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准确分析判断,尤其是作业环境不良的场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主要负责人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前往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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