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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西苕溪梅湖线航道“1.1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27日

  3、事故原因

  3.1、主要原因

  3.1.1甲方重载未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乙方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空载上行。从事故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材料证实,甲方在过弯道时,是靠本船左舷一侧航道行驶,且沉没于左岸一侧航道中。

  3.1.2甲方在夜间航行,未显示号灯;从现场勘验看到,甲方船舶虽有红绿舷灯,但夜间航行时,尤其在有阵雾出现,影响能见度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显示号灯,致使对驶相遇船舶不能及时判断其动态。

  3.1.3乙方避让措施不力;乙方船舶空载上行,负有避让甲方的义务。但乙方驾船人员没有保持高度的警惕,当两船相距100米左右发现本航路上甲方船舶,形成紧迫局面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两船相距50米左右时,甲方仍无任何动态,双方处在紧迫危险时,双方都没有立即采取倒车措施;当乙方闪红闪光灯后,发现甲方动态不明时,除采取减速外,也没有采取更有利于避免碰撞的任何有效的避让行动。

  3.2、次要原因。

  3.2.1甲方船舶超载运输;根据对两船的勘验证实,甲方船舶的第一碰撞点痕迹与乙方船舶的第一碰撞点痕迹是吻合的。甲方船舶载货参考吨77吨,而实际载货130吨,已严重超载航行。由于甲方超载,致使丧失了一定的储备浮力,稳性下降。当两船碰撞后,乙方船舶很快骑上甲方船艏,使甲方船舶瞬间下沉。船舶超载,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2.2双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加强了望,以安全航速行驶,未保持正规了望,也是本事故的原因之一。

  4、事故责任

  4.1、甲方

  4.1.1没有靠右航行。甲方船舶下行,沿航道左岸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让规则》(以下简称《内规》第八条“在……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地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的规定。

  4.1.2夜航未按规定显示号灯,未施放声号。违反《内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色尾灯一盏”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船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两机动船对驶相遇,下行船应当…..及早鸣放会船声号,……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的规定。

  4.1.3船舶超载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不得超载运输”的规定。

  据上,甲方船舶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2、乙方

  当发现甲方船舶占据本船航路时,没有保持高度警惕,尤其在本船发出会船号灯后,甲方船舶动态不明的情况下,乙方船舶没有采取有效、及早有助于避让的措施。违反《内规》第九条第一款“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的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的规定。

  据上,乙方船舶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于事故主要责任方“浙长兴挂01039号” 船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都在事故中死亡,故无法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浙安吉挂02063号”船舶的当事人由市港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5、安全建议

  5.1、任何船舶在航行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遵章守纪是船舶航行安全的保证。

  5.2、船舶应当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船舶干舷越大,储备浮力就越大。

  5.3、从本起事故的船舶登记看,任何船舶必须遵守国家《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港监机关办理船舶登记;船舶转让出售,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文书和证书,到船籍港港监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外港籍船员购入船舶后,应当到当地港监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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