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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湖锡线航道11•25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1、主要原因

  (1)甲方船舶错走航路。甲方是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然而甲方在看到乙方红绿舷灯,两船处在225度光弧范围,甲方一是没有意识到本船已处在对方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船艏左右各1~5度范围内,如果本船航向延续下去,会发生碰撞的严重后果;二是没有意识到在两船对驶相遇或接近对遇中,本船负有避让下行船的义务。因此,在无其他船舶交会的情况下,甲方船舶没有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占据航道中间偏本船左舷一侧航路,即乙方船舶的航路。构成本起事故的紧迫局面。

  (2)甲方船舶人员没有保持高度警惕,避让措施不力。当甲方船舶采用绿闪光灯后,未见乙方回答,在对方船舶是左舷会船还是右舷会船动态不明的情形之下,甲方船舶没有采取有效的诸如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等避免碰撞的行动。而是继续保速又打(盘)左舵前驶,是构成本起事故紧迫危险的原因之一。

  (3)乙方未保持安全航速。乙方在菱湖大桥上游下行时,应当知道本船已经进入桥梁附近和市河航段,应当考虑能见度、船舶操纵性能以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采用中速或慢速行驶,以防范突然发生的异常情况。然而乙方仍以快速下行,直至过桥后减速,又忽视了船舶的冲程作用影响,是构成本起事故紧迫危险的原因之一。

  (4)双方船舶人员了望疏忽,估计错误,操作失误。当双方互见对方红绿舷灯处在同一直线或接近同一直线时,乙方未认真了望,未能对局面作出充分估计。当两船距离也越来越近,处于紧迫危险局面,甲方既不对局面作出充分估计,错误判断本船可能触碰桥墩,又采取回右舵同时加速的不当操作,因舵角过大,加快船舶向右转偏转,终使事故不可避免。

  (5)双方没有使用船舶声响信号。号灯、旗号和声响信号,是船舶安全航行必不可少的工具。内河船舶交会,白天使用声号和旗号,夜间使用号灯和号笛,这是每个合格驾驶员必须具有的驾船技术和应懂得的航行知识。本起事故中,甲方船舶有声号装置,但失效;乙方船舶无声号设备。当双方互见后,除使用闪光灯外,再配合使用号笛,更能向对方表明本船航向意图。但双方船舶都没有做。

  2、次要原因

  双方船舶超载运输。根据对两船的勘验、对两船各自发货单位的取证及对两船技术上的鉴定,甲方船舶参考载重吨为99吨,实际装载145吨,证书核定干舷高度为300毫米(C级),超载后实际干舷只有100毫米左右;乙方船舶参考载重吨为65吨,实际装载95吨,证书核定干舷270毫米(C级),超载后枷木下边距水面20毫米,实际干舷150毫米。由于船舶超载,致使船舶丧失了一定的储备浮力,稳性下降。致使两船碰撞后,甲方船舶很快骑压上乙方船舶,使乙方船舶瞬间下沉,在舱内二位妇女及一婴儿无逃生机会。船舶超载,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关于胡国兵操纵问题

  在本起事故中,胡国兵是“皖灵壁挂0505号”船驾驶,但其在两船处在紧迫局面到紧迫危险局面过程中的操纵,经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综合分析如下:

  (1)乙方船舶是下行船,是权利船;胡国兵驾驶船舶在航道中间驶进菱湖大桥,过桥后当双方处在紧迫局面时,在本船右前方有停泊船停泊,不可能沿本船右一侧航行的情况下,船位继续保持在航路中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的要求。而作为负有避让义务的甲方船舶,在本船右舷一侧没有其他船舶且水域允许的情况下,没有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行,避让下行的乙方船。

  (2)双方船舶对驶距离越来越近,处在紧迫危险局面时,一是由于乙方船舶右前方有停泊船舶,二是由于甲方船舶仍然占据着乙方船舶航路,致使乙方无法向右转向沿本船右舷一侧避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了望、安全航速、航行原则和避让原则,是为避免船舶在航行中出现碰撞危险、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情况而规定的。本起事故,一是在碰撞危险时,甲方没有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行;二是在紧迫局面时,甲方船位没有向有利避免碰撞的方向变化,不是向本船右舷一侧避让,反而转左舵,加速了紧迫危险的形成;三是在紧急关头,单凭一船的行动已难于避免碰撞而需要另一船协作时,乙方采取了协助避让行动。

  根据上述分析,事故调查小组认为:胡国兵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没有必然联系。

  九、事故责任

  1、甲方:“浙湖州货0482号”船。

  (1)错走航路,未靠右航行。甲方船舶是上行船,沿航道中间偏本船左舷一侧航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十条“机动船对驶相遇”第一款“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第(一)项“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第(二)项“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舷会船”的规定;以及第八条“航行原则”第一款“……。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的规定。

  (2)没有保持高度警惕,避让措施不力。甲方船舶采用闪绿光闪光灯,未见乙方有相应的或不相应的回答,甲方没有采取有助于避免碰撞的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九条“避让原则”第一款“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时,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

  (3)了望疏忽,估计错误,操作失误。没有认真了望,错误估计、判断本船可能要撞桥墩,以致操作上出现严重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的规定。

  (4)没有使用船舶声响信号。夜间两船交会,除使用红、绿闪光灯外,还必须使用声号。但甲方船舶号笛损坏,无法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四十二条“声响信号设备”第一款“机动船应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及第四十四条“船舶相遇时声号的应用”第一款第(一)项“……。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二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的规定。

  (5)船舶超载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规定。

  据上,“浙湖州货0482号”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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