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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平阳货2538”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3.事故经过

  2006年07月22日下午,平阳县榆洋镇台头村种粮大户倪××租用“浙平阳货2538”船,船主罗××带上1992年出生的侄子罗××,驾驶“浙平阳货2538”从榆洋镇中镇村开往榆洋镇茶亭村河边装载稻谷。约22日1630时到达指定地点,倪××雇佣的程××等3人开始搬运稻谷装上船(船头顶靠在河边田埂上),分别在5个装卸点先后装载稻谷约160袋,每袋重约70-80斤,其中货舱内装有80袋、船艉甲板装有40袋,船艏部装有40袋,计重约6吨。除了机舱及机舱口无法装货外,货物几乎遍布全船,且没有采取任何固定或绑扎措施。在1930时稻谷装毕后,并搭乘上倪××、3名雇工及船主的侄子等5人,由船主罗××驾驶船舶从榆洋镇茶亭村驶往榆洋镇台头村。据倪××回忆船舶离开时发现有首倾的现象,但驾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航行。1950时许,途经昆阳至宋埠塘河茶亭村水域河面,倪××发现船舶机舱有水满上来,船舶首倾加剧,但船首装满货物无法进行检查,推测船首进水,即告诉了驾驶员罗××。不到2分钟,“浙平阳货2538”在平阳县化工机械总厂正门对面河面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后经施救,4人获救,船主罗××和1名雇工胡××落水死亡。

  4.原因分析及结论

  4 1.船舶超载和装载不当是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浙平阳货2538”船该航次装稻谷约6吨和5名装卸工(该船参考载重吨为5吨),在船舶货舱内装80袋、船艉装40袋,船艏装40袋,合计约160袋,且在整个装货中没有采取任何固定或绑扎措施,且装载不当使船舶有首倾(货物没有固定或绑扎使稻谷移动),致使船舶在航行中船首上浪进水。船舶超载和装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2. 人货混装是该事故扩大的原因

  浙平阳货2538船该航次在装载稻谷约6吨和违章搭载5名装卸工,且救生配备未满足要求。即货物与人混装是该事故扩大的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事故是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大事故,“浙平阳货2538”船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人为罗××。

  5.安全建议

  5.1建议内河船公司和经营单位加强对内河小机船船员素质教育,提高船员素质,杜绝类似的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目前内河小机船船员素质低、驾驶技术不精、避碰应变能力差,航行、作业时船员不穿救生衣而导致死亡的事故比例较高。建议有关部门将小机船船员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列入法规之中。

  5.3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对平瑞内河已超过报废年限的水泥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计划,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报废,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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