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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调查(重庆市涪陵)

作者:汤淳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原因和责任(3)

    1. 事故原因

    (1) 两船冒险航行。在航行中突遇浓雾后,未按规定停驶,仍然冒雾航行。

    (2) 两船未保持正规了望。突遇浓雾后,没有保持正规了望,虽使用雷达助航,但未能仔细观察,未能正确监听和使用甚高频电话,以至当发现来船时已构成紧迫局面。

    (3) 两船未采用安全航速。在突遇浓雾后,仍以较快航速行驶,以致在发生紧迫局面时,没有充分余地进行有效避让。

    (4) 两船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在突遇浓雾的情况下,没按规定鸣放雾号,以至来船不能及早察觉本船动态。

    (5) 涪州10号在对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不明的情况下,占据了江龙806号的航道,以致构成紧迫局面。

    (6) 两船临危应急措施不当。

    2. 事故直接责任

    根据事故双方过失程度,重庆三峡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涪州10号轮负主要责任,涪陵江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江龙806号轮负次要责任。

 建议(4)  

    1. 各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航运企业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2. 船舶公司要加强对船员遵纪守法、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教育船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尤其是客船船员,要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3. 船舶公司要完善和落实船员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船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和培训和教育。对船员的教育要不留死角,不仅要教育技术船员,也要加强对一般船员的教育。教育船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船员的技术水平教育,航行中不得抢航,尤其要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应变能力。

    4. 推动建立危险品生产、煤矿、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救援预案。

    5. 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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