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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7年12月19日11时许,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安装消防管道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该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依法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钟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平,注册资本:6000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10223-6,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016209,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二)工程情况

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建设单位为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该工程由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招标,江苏钟星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了环境与安全责任书。江苏钟星公司在施工现场成立了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项目部,任命陆明明为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9日11时许,江苏钟星公司施工人员袁维柳(此次事故死者,男,55岁,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安装固定消防管道的U型卡,消防管道距离地面约5.3米,袁维柳在安装好U型卡后从移动脚手架上下来,在下来的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当时在施工现场的工人刘凯、汤明建等人听到袁维柳摔落地面的声音后,立即赶过去查看情况,发现袁维柳摔倒在脚手架旁边的地面上不省人事,刘凯在附近找到了陆水(施工现场负责人),陆水到现场后拨打了120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将袁维柳送至宿迁市钟吾医院抢救,2017年12月21日上午袁维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事故双方协商一致,由江苏钟星公司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袁维柳在从脚手架上下来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江苏钟星公司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人员(袁维柳)从事高处作业;

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江苏钟星公司未按照规定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3、江苏钟星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江苏钟星公司,作为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的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施工现场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在进行危险作业(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袁维柳,本次事故死者,在从脚手架上下来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对自身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陆明明,作为江苏钟星公司派驻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江苏钟星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严格审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杜绝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加大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要加大对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力度,确保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3、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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