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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18”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6日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吉林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10月18日10时30分 
      事故地点:吉林市某医院外墙保温作业施工现场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伤亡人数:死亡4人、伤1人。
      直接经济损失:97万元
二、事故经过
为完成吉林市某医院外墙保温施工任务,沈某、赵某和张某租借了23根松木杆(长6米、大头直径10厘米、小头直径6厘米)和3具非制式吊篮,张某自己带来了两具非制式绑扎吊篮。固定吊篮的悬挑梁在没有制定方案的情况下实施绑扎。10时30分许,赵某、徐某、张某、商某等4人操作手动葫芦将两具吊篮提升至六层窗口位置时(保温板已经粘贴完,准备从六楼防水檐抹灰),关某从六楼进入吊蓝,瞬间,悬挂许某操作的手动葫芦的松木杆突然折断,造成吊篮偏坠,其下坠的力量有作用到了另外一具吊蓝上(两吊蓝连在一起),致使承重的悬挑梁折翻,两具吊篮几乎同时坠落地面,关某和商某先落地,其他三人随后也掉下,商某、赵某当场死亡,关某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使用了明令禁止使用的非制式绑扎吊篮,在安装前没有制定安装方案,没有对吊篮及挑梁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盲目安装和使用。
2.吊篮坠落前,吊篮上有5名工人从事吊篮提升作业,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人员走动以及压手扳葫芦操作的动荷载,致使在第五根(由西向东排列)脚手杆最薄弱弯曲处发生断裂,使吊篮偏坠。
3.一个吊点断裂后,荷载即分布在其它四个吊点上,吊篮相互连结,一个吊篮下坠带动另一个吊篮下坠,又因为悬挑梁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靠,配重体没有与悬挑梁尾端固定,且压重不足,造成其它四个吊点断裂和位移,使吊篮坠落。
4.脚手杆吊点挑出过大(距支点1.1米),降低了脚手杆的抗弯承载能力也是造成电缆悬挑梁折断的重要因素。(吊杆为松木杆,且直径小)
5.吊篮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设置防止吊篮上作业人员坠落的保险绳。
(二)间接原因
1.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吉林市某医院外墙保温工程超出了本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2.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针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对悬挑式脚手架未制定施工方案、无设计计算书。
4.吉林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冒险指挥、违章作业事故。施工负责人未对自身所进行的工作及周围环境、设备的影响缺乏全面的考虑,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缺少识别和预控措施,冒险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获得的启示是: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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