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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饲料添加剂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9日

  (一)事故概况

  2000年7月10日12时20分,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合成车间二楼环氧乙烷1号计量罐突然从下封头和筒体连接环缝处撕裂,裂缝长150mm,液态环氧乙烷在有压得情况下高速喷出后急聚汽化,使周围空间迅速达到爆炸极限。喷出的高流速物料与裂缝处的摩擦产生大量静电,随即发生了第1次爆炸并引起大火。12点30分大火蔓延。使距合成车间4.5m处的50m?储罐内大约9t环氧乙烷吸热汽化,罐内压力骤升,该贮罐最终因超压而爆炸。大量环氧乙烷泄漏燃烧,又使距该储罐6m处的汽车罐车被引燃,13时20分,该汽车罐车发生爆炸,同时引起厂区内多处起火。大火于7月15日14时30分被扑灭,7月17日11时警戒解除。这次爆炸使该厂合成车间遭到毁灭性破坏。全厂生产系统、生活系统处于瘫痪,2台压力容器,1台汽车罐车爆炸,6台容器报废,4辆消防车、7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周围单位和居民楼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同时还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26人轻伤(其中消防官兵19人,群众11人受伤)。工厂直接经济损失640万元,工厂外其他损失178万元。事故损失30200个工作日。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环氧乙烷1号计量罐,属非法自制容器,制造质量低劣,焊缝、钢板存在严重不允许缺陷,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生产车间,属于甲类易燃生产作业场所,没有按规范设计、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环氧乙烷泄漏汽化后,集聚电荷无法导出,酿成事故。

  3.装有环氧乙烷的罐车,没有及时脱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扩大。

  4.渭南饲料添加剂厂,对本厂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非法设计、制造、使用,造成各个安全环节严重失控。

  5.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疏于管理,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不力,对查出的问题的落实整改,没有跟踪管理到位。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法制观念,树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严禁私自设计、改制或自制压力容器。

  2.对于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由专业部门设计,同时要特别注意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

  3.生产作业场地、储罐及罐车之间,必须有安全隔离设施。

  4.建立应急预案,从预防着手,减少事故灾害。

  5.有关部门应坚决取缔非法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坚决打击违反安全法规的设计、制造、使用、修理、改造压力容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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