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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南漳县“11·20” 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进场监督,对违法施工行为虽多次下达整改指令,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建筑工程安全专项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搭设和混凝土浇筑违法施工制止不力,未履行好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在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进场监督,未对高大支撑模板系统所使用的不合格钢管、扣件进行检测,未能有效制止违法施工;对建筑工程安全专项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执行不力。
    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在代行县建设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职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对金南漳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制止,致使违法建设行为长期未得到纠正。
    6.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查处不力。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金南漳项目违法建设、擅自变更设计的行为执法查处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7.南漳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督促检查不力。
    南漳县委、县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自会,男,金南漳公司总经理,金南漳项目施工实际承包人,2013年11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衡光辉,男,金南漳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2013年11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3.赵俊峰,男,衡光辉聘请的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重伤在ICU),2013年11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监视居住。
    4.杜元发,男,架子工,2013年11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5.耿显锋,男,大正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1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6.刘明章,男,中共党员,项目总监,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7.余秋成,男,宏天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1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8.邹晓华,男,宏天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11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17日,南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郭自会、衡光辉、邹晓华、耿显峰、刘明章、余秋成、杜元发等7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措施人员。
    1.张川,男,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负责金南漳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2013年12月13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2.陈宗杰,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12月13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3.刘丽,女,中共党员,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负责金南漳项目质量监督工作,2013年12月13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刘文鑫,男,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工作人员。违法同时在两个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责任,对工程变更把关不严,特别是在施工单位随意变更设计、未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时,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吴渊,女,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工作人员。违法同时在两个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未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对关键部位旁站监督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监督施工方制定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施工方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李晓飞,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县人大代表。未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放线请示上签批同意放线意见,安排人员放线,对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措施查处,对违法变更规划设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熊坤,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城关镇人大代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查处建筑市场违法建设行为等工作领导、指导、督办不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落实不力,对负责金南漳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监督员张川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常文喜,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领导、指导、督办不力,对负责金南漳项目质量监督的副站长刘丽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唐荣兵(曾用名唐荣斌),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规划一中队中队长,负责水镜大道以北(包括金南漳项目)规划执法工作。对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该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付名立,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规划一中队。对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该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进行组织查处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张爱民,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城关镇党委委员,分管规划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规划执法工作领导、指导、监督不力,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规划一中队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王举生,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县人大代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的安监站、质监站、装饰办工作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对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尤明立,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明知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已放线的情况下,在“关于对金南漳大酒店项目进行放线的请示”上签批“迎接市统一检查项目,先服务后规范”意见;对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晏兆品,男,中共党员,南漳县副县长、县人大代表,分管城建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县城乡建设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1.责成南漳县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向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中共襄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南漳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襄阳市人民政府对南漳县委常委、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许杰锋进行诫勉谈话。
    4.责成南漳县人民政府对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及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城管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5.责成襄阳市政府督促南漳县政府对金南漳项目违法建设房屋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六)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责成省住建厅依法依规对宏天公司、大正公司的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省住建厅依法依规对刘明章、刘文鑫、吴渊的执业资格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3.责成省安监局对金南漳公司及王长城、郭自会、宏天公司及余秋成、大正公司及耿显锋、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明章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2013年,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但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襄阳市南漳县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违法违规、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统一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件大事,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二)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
    全省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备案手续,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自觉遵守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不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施工,尤其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报建等行政许可事项,杜绝未批先建,违建不管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要统筹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严格行政审批和放、验红线程序;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城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设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隐患未及时发现或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以及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都要逐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三是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基础。要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建设审批程序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整治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各地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人的本质安全在企业本质安全中的先决性、引导性、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要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保护工人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对“七条规定”烂熟于心,让社会家喻户晓、广为传知,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尤其要落实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重点设备和高空作业、现场监理、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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