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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南漳县“11·20” 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2013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襄阳市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新都汇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副省长许克振指示,11月23日,省政府成立襄阳市南漳“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副局长李祖新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住建厅等单位人员参加,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附属商业用房天井顶层,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衡光辉、技术负责人赵俊峰组织施工人员开始实施高支模混凝土浇筑,先利用塔吊和料斗吊装混凝土浇筑C、D轴的4个大柱子,下午14时左右,开始利用泵车浇筑B轴4个柱子和D轴交12轴的柱子,16时左右,从B轴交11轴区间浇筑梁、板混凝土,18时20分许,赵俊峰、黄兴国和11名工人正在作业面上用料斗配合泵车施工,当泥工段国成站在C轴交10轴区间用双手抓住塔吊吊住的料斗由南向西北角实施浇筑时,忽然感觉双脚悬空,看见作业面C轴交11轴区间先塌陷下去,自己就像飞快地往上升,其他12人随整个作业面瞬间坠落,造成7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襄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君正、市长别必雄作出批示,委托副市长郭忠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晚11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南漳县委、县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城建、公安、消防、武警、城管、卫生、安监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成立救援清理、医疗救治、现场维稳、善后处理、舆论引导五个专班,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至11月21日11时,12名伤亡人员全部救出,11月22日零时左右,事故现场全部清理完毕,确认无其他被埋人员,救援工作结束。11月23日,7名遇难者全部火化,5名受伤人员得到全力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和安抚,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二、基本情况
    (一)金南漳项目概况。
    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新都汇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项目(以下简称“金南漳项目”)位于南漳县凤凰大道1号,建设规模为兴建一栋17层客房式酒店及二栋25层(设计为23、24层)公寓式酒店,占地面积17575平方米,总投资15000万元。附属商业用房由原设计二栋23、24层变更为一栋5层裙楼,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5层裙楼内的天井,天井长19.5米、宽17米、高29.8米(设计高22.47米),天井原设计为轻钢网架玻璃结构顶棚,后由建设方擅自变更为钢筋混凝土顶板。天井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没有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事故发生时天井顶板正在实施混凝土浇筑施工。
    (二)金南漳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011年8月18日,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为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城关镇花石桥村五组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15073.9平方米,用途为餐饮旅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012年7月11日,南漳县发改局为金南漳项目核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规模为兴建一栋17层客房式酒店及二栋25层公寓式酒店。
    2012年8月14日,南漳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关于批准金南漳国际大酒店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设计为一栋17层客房式酒店及二栋23、24层公寓式酒店。
    2012年8月14日,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金南漳项目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2年8月24日,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李晓飞在明知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同意并进行规划放线。8月25日,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尤明立在明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放线请示上补签同意意见。
    2012年9月11日,襄樊市大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驻金南漳项目开展监理工作,同年12月19日,与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12年9月16日,该项目在未经过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
    2013年3月27日,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为金南漳项目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截止事故发生时,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
    (三)高支模混凝土浇筑施工情况。
    天井顶板高支模作业面积为331.5平方米(19.5×17),梁、板钢筋模板重55.8125吨,梁板混凝土浇筑约200吨,事发时作业面施工总荷载为7.6KN/㎡(255.8125吨÷331.5㎡×9.8 KN=7.6 KN/㎡)。混凝土浇筑施工工序为:2013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浇筑了4个大柱子,分别为:C轴交12轴、D轴交10轴,D轴交11轴、C轴交9轴。下午14时许开始由南向北浇筑除D轴交9轴以外的其他5根柱子和梁、板。18时10分许,由于混凝土泵车泵管延伸不到西北角的D轴交9轴柱子和附近的梁(约20㎡左右的梁板未浇筑),改为混凝土泵车和塔吊吊料斗配合浇筑。18时20分许,作业面有13人,泥工段国成正站在C轴交10轴附近用双手抓住塔吊吊住的混凝土料斗实施浇筑(事发时因抓住料斗未坠落,及时呼叫塔吊司机将其吊至安全处)。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漳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9日,单位性质为私营,法定代表人王长城,总经理郭自会(王长城的妹夫,项目实际投资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票务代理、房地产开发、市场摊位出租、房屋租赁等。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9日,单位性质为私营,法定代表人余秋成,注册资本2056.8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
    宏天公司设立金南漳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胡金德、施工员衡君、质检员杨聘、材料员陈莉红、预算员肖碧云、财务负责人金敬雄为宏天公司人员,但均未在本工程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项目施工实际承包人为郭自会,郭自会又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宏天公司安排的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衡光辉(2013年3月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衡光辉不是宏天公司员工,实际为该项目施工的单包(包工不包料)人和负责人。衡光辉把模板、脚手架、钢筋工等工程又分包给其他人,其中泥工分包给黄兴国,钢筋工分包给赵俊峰(衡光辉聘请的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赵俊成,脚手架分包给刘孝福、杜元发,模板分包给彭全胜、彭元伍。上述分包人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格。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襄樊市大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单位性质为私营,法定代表人耿显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本3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7月3日。
    大正公司设立金南漳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刘明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刘文鑫(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监理员吴渊(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刘明章、刘文鑫、吴渊均不是大正公司人员,为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南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二级单位,成立于1998年2月27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明章,经营范围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8月4日。该公司不具备金南漳项目监理资格。
    4.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为襄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龚朝福,具有建筑行业设计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5.监管和执法单位。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尤明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以及城乡规划、城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稽查责任;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李晓飞),负责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测量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制定。
    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熊坤),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该站安排安全监督员张川负责金南漳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南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常文喜),负责对全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项目及建筑物件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受理质量投诉及质量鉴定;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制度。该站安排副站长刘丽负责金南漳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南漳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熊坤),受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委托,代行南漳县建设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职责,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工程法定审批和管理手续擅自施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以及备案擅自施工、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等建筑市场违法建设行为。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陈晓焕),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市容等管理工作;行使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等。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2013年11月20日上午,施工现场在实施混凝土浇筑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赵俊峰和项目总监刘明章在明知该分部分项工程没有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要求组织编制高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也未确认高支模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未制定和落实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检测监控及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保证措施,便开始实施混凝土浇筑。下午18时20分许,混凝土浇筑到C、D轴交9、10轴之间,梁板浇筑将近完成90%。据对整个作业面已浇筑的混凝土重量及模板、钢筋等施工荷载计算,此时作业面的施工总荷载约7.7KN/㎡,超过高支模的实际承载力(由于满堂支撑架没有承载力设计值,事故发生后因全力组织抢救,现场满堂支撑架全部被应急拆除,难以依据现场原基础处理、搭设方法、模板及支架的主要结构强度、纵横支撑间距及截面构造等各项要素推算出该高支模的相对承载力),导致高支模先从大梁比较集中、施工荷载比较大的C轴交11轴区间坍塌,作业面上12人瞬间坠落。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高支模的实际承载力无法达到施工总荷载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
    1.金南漳公司(金南漳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搞建设。
    该公司履职不到位,管理混乱;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金南漳项目施工;私刻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公章、伪造规划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增加商业用房天井部分;而后又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将天井原设计的轻钢网架玻璃结构顶棚更改为钢筋混凝土顶板,变更设计均未经过图审等相关手续,直接交与施工方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擅自要求施工方将原设计标高22.47米的天井部分加高至29.8米。
    2.宏天公司(金南漳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出借资质、转包工程。
    该公司施工管理混乱,违法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工程;实际上未安排已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管理,而是安排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非公司人员衡光辉为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3.宏天公司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
    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均为无证上岗;未编制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4.大正公司(金南漳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该公司安排非公司人员刘明章、刘文鑫、吴渊为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履行监理方的责任,没有补充签订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监理合同,对金南漳项目监理工作失管;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旁站监理不到位,现场施工监管失控。
    5.南漳县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失职。
    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在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已违规放线的情况下,不批评制止,反而补批放线手续;对城乡规划局、安监站、质监站、装饰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
    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在金南漳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放线,对违法建设行为放纵,对变更规划设计失管,致使违法建设行为长期未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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