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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润公司“1.3”坍塌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事故经过]

  2008年1月3日10时45分,第二建设公司分包商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在福建联合石化公司聚丙烯区进行二级地管碰头作业过程中,管沟壁突然塌方,导致一名分包商员工死亡。

  1月3日上午7时30分,第二建设公司分包商福建永富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联合石化公司老厂内聚丙烯区准备挖掘作业,作业人员在办理完动土作业票后,使用挖掘机进行地管沟挖掘作业,10时左右作业完毕,管沟未进行放坡。

  10时20分左右,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队长赵某安排5名工人用绳子将一段地管放入刚开挖好的管沟内(地管沟深2.92m,宽1.7m,管子为φ200mm钢骨架塑料管)。10时40分左右,工人张某、陈某下到地管沟进行对口作业,另外一人刘某在上面监护。陈某开始打磨管口,张某站在管子的另一面。10时45分左右,东侧管沟壁突然塌方(塌方体积约为3.5 m×2.9 m×1m),张某被塌方的土块埋没,陈某仅左腿被压,后拔腿跑出。监护人刘某看见塌方后立即跑下去扒土救人。11时5分左右张某被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基坑坍塌致人伤亡的事故很多。近三年建设部备案的重大施工坍塌事故中,基坑坍塌约占坍塌事故总数的50%,而因放坡不合理或支护失效引发的事故约占74%,塌方事故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07年10月16日,一家施工企业在青岛大炼油项目发生基坑坍塌死亡事故,导致1人死亡。在“1.3”事故中,有关单位、人员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导致重复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分析]

  一是管沟挖掘作业没有按规范要求对管沟壁采取放坡措施。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应根据土的类别和坡顶载荷,按照一定的坡度采取放坡措施。在该工程施工方案中也规定 “一般开挖深度超过1.2米时需要放坡”、“管沟开挖时根据现场土质情况,两边留1:0.2~0.33的坡度”。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得到执行。

  二是管沟壁东侧违规堆放的管道,对管沟壁造成挤压。施工方案中规定“距管沟边1米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弃土”。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吊运8根φ400mm ×6m的铸铁管,堆放在距塌方管沟壁侧边缘约1米左右处,对管沟壁造成挤压,使土体剪应力增加,是导致塌方的重要原因。

  三是垂直方向的开挖,造成管头沟坑承载力减弱。福建永富工程公司1月3日沿南北向横穿马路开挖地管沟,造成原先开挖的管头沟坑(即塌方处,沟壁未进行放坡,无支护)承载力减弱,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施工方案不完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落实,总包方对两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存在脱节;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等,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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