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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开发区某道路A标段工程沉井涌土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4日

  一、事故简介

    2002年11月9日20时30分许,浙江省宁波开发区某道路A标段道路工程排污管32号工作井的沉井作业过程中,井底发生了涌土,造成井下3人被淤泥掩埋致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2年11月8日,施工单位沉井队现场负责人安排带班人员派工2天完成3只沉井作业,带班人员于11月9日晚6时指派5名工人到32号工作井进行沉井挖土作业,5名工人有1名在井口开卷扬机,1名在工作井外侧负责倒土,另3人下井挖土。当晚约6时10分开始作业,8时30分许,井底突然发生涌土,井下3人逃生不及,被淤泥掩埋。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32号工作井所处的位置地质情况比较复杂,井围下方存在可塑状粘土层及流塑状的淤泥层。随沉井下降,井内外压力差不断增大,在刃脚下挖土时,由于工作井及周边堆土重力作用,特别是含水量高达60%以上淤泥土层,在此附加应力作用下,产生侧向挤力,在上软下硬的地层交接面处形成了一个潜在的滑移面,当工人在刃脚下挖土时,形成了该滑移面的应力释放点,在掏空的刃脚下形成了通道,致使发生水夹泥突涌至井内,导致3名工人被埋,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编制沉井施工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也未编制沉井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组织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32号工作井夜间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未到场,致使突发事件无法及时处理。
    作业前未进行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地面弃土处理、井内排水、施工工艺及排水都存在问题,没有做好相应的施工观测记录。
    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计不严,在无沉井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同意沉井作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缺少详细的沉井作业监控点;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情况不明,措施不力,也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施工单位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造成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沉井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与质量保证体系,配备合格的安全与技术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层层抓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保障施工安全。
    工程施工前一定要编制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
    沉井挖土、人工挖孔桩等作业原则上不能夜里施工,夜里施工的应加强管理,有足够照明条件,配备管理监护人员,并有应急措施。
    监理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理。要切实履行旁站监理的责任,加强现场监管,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六、专家点评

    基础施工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括针对可能发生涌泥、涌砂、涌水等险情的专项应对措施,并严格执行。在未对地质情况探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施工,且沉井作业不得夜里施工,施工组织管理和监理必须到位,并严格执行,对地质情况未能充分掌握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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