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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7日

2015年8月8日0时40分,合肥经开区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事故造成5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7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合肥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合肥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合肥经开区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5.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省政府‘8.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员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9月2日开展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政府“8.8”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概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1. 事故场所概况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为起火建筑的产权单位,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了其4栋建筑,分别为1#厂房局部、2#厂房、原办公楼局部和宿舍楼。火灾发生场所为原办公楼,地上二层,钢结构单面波纹板建筑,南北走向,南北长33米,东西宽16米。改建后,一层为员工宿舍及食堂,其中宿舍11间,发生火灾当晚共住员工23人;二层北部及东部局部为4间员工宿舍,当晚共住员工12人,二层其它部分为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原办公楼改建后的一楼209宿舍,起火点位于209宿舍南床。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吴存荣、省政府副省长李建中、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合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坤元。注册资本8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4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塑胶成型制品、汽车塑料内饰件制造;模具五金加工等。公司现有员工119名,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950万元。

2.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原名为合肥宏群工贸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美乐园商业文化广场D6、D7栋,2008年6月10日将办公地址迁移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为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新区玉屏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为余本宏。注册资本4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除发动机)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安装;房屋维修等。公司现有员工5人,1名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2名会计,2名监事。

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2007年取得合肥市肥西县烟墩新区工业园40亩土地,于2007年向肥西县申报的厂区规划手续,规划将厂区分为4个区域,1号厂房区域、2号厂房区域、办公楼(规划审批办公楼3层、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区域,其余为空地。2009年至2010年建成1号厂房,2011年3月份建成了2号厂房和办公楼,办公楼是在规划的办公楼地址建了二层1000平方米。

2013年11月20日、12月30日签订二份合同,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将公司厂房和办公楼一楼(作为宿舍、食堂、洗澡间)出租给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将办公楼二楼以北117平方米出租给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宿舍使用至今。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技术专家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用火不慎、雷击、使用蚊香、蜡烛不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社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不力。

2.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将事故企业纳入派出所重点监管范围,也未将事故企业纳入二级以上消防重点单位上报至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法规规定掌握不透,监管企业界定不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盲区。

3.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对辖区企业、单位、机关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不到位,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

4.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和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负有管理责任。

5.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6.合肥经开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和经开区经贸发展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这起事故是因相关事故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军,身份证号32052**********114,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现住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琼林苑A幢3408室。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吴永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   建设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生产工作等。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力,未能督促监管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方祥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   建设管理科安全协理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力,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张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社区征地拆迁安置、文明创建与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物业管理、协税护税等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李良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主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刘自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委会书记。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胡成应,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副所长。具体分管辖区内消防、国保、户政、警卫等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将事故企业纳入派出所重点监管范围,也未将事故企业纳入二级以上消防重点单位上报至经开区消防大队,对法规规定掌握不透,监管企业界定不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王兵,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对辖区企业、单位、机关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作不到位,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因王兵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令》,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6.陶言友,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维稳等。对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和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7.甄长玉,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副局长。分管企业服务和经济运行等。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马立元,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副总。2015年7月31号任命公司生产副总,2015年7月31号之前任公司技术总监。分管企业安全生产、技术部、磨具部等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第4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7000元罚款。

2.余本宏,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原规划批准建设的办公楼出租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用于住宿、食堂、洗澡间使用。出租期间,没有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五款、第24条第一款和第92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场所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第1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2.合肥宏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99万元罚款。

(五)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单位。

1.建议责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向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向合肥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合肥市经开区消防大队向合肥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合肥市消防支队向省消防总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责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合肥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由合肥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防范措施

(一)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领导,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8.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消防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各类火灾隐患,形成立体化排查格局,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帐准。切实消除各类火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合肥经开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网络,明确自身以及所辖社区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的责任人,并抓好督促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分类消防业务培训,监督企业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同时,要全面加强开发区消防基础工作,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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