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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1·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8年1月10日17时左右,蠡县鲍墟镇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车间,在焊接转笼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11日,经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县长李洪波任组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总工会和鲍墟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1·1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位于蠡县鲍墟镇西莲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87043994E,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06年4月26日注册,注册资金47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海龙,经营范围:生产毛皮服装、纺织服装;毛皮鞣质加工;销售本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月10日17时左右,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车间当班工人张红彬、韩旭、张双等30名工人正在进行毛皮后整。张红彬发现车间西南角转笼出现故障,需要用电焊机焊接,就去找电工电焊工刘学章进行焊接,张红彬和刘学章把电焊机拉到转笼车间,刘学章把电接好后,回到发电机房看护发电机(当时企业发电),这时候转笼车间负责人易志忠看见了,提醒张红彬不要使用电焊机,让刘学章回来再焊。由于刘学章没空,张红彬就对转笼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火花引起毛渣起火。

(二)事故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张红彬、韩旭等就赶紧灭火,车间内工人组织疏散,同时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给公司负责人韩海龙电话进行了汇报,接到电话韩海龙就赶紧开车往公司赶,17时30分左右消防队到场开始救火,一个小时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官兵从筒房车间抢救出一名妇女,这名妇女被救出时已经死亡,经辨认是车间女工张双,30岁,东莲子口村人。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时,镇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王立坤正在下乡,看见友福公司内冒烟,就立即赶了过去询问情况,在公司遇见了企业管理人员黄小国,黄小国向他讲述了简要情况,王立坤立即向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镇政府马上向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县政府副县长李洪波和安监局局长张雪平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及现场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保定市安监局。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张红彬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没有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不听劝告,忽视安全,违章使用电焊机作业致使毛渣点燃,从而引发筒房车间起火,致张双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不健全,现场无操作规程。

2.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

3.筒房车间负责人易志忠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4. 鲍墟镇党委、政府未监督辖区内企业及时修订三项制度,安全检查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工人违章操作引发的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刑事处理人员

张红彬,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转笼车间工人,没有电工、电焊工特种作业资质,无视警告,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1月11日张红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月18日取保候审。建议由友福公司依照内部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刘学章,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电工、电焊工,未取得电工、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默许张红彬焊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友福公司依照内部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易志忠,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转笼车间负责人,负责转笼车间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友福公司对其本人依照内部规定取消本年度工资(36000元),并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韩海龙,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2017年年收入(42000元)30%,即人民币 12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不到位,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个人、单位

赵东彪,蠡县鲍墟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建议责成鲍墟镇政府向蠡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防范整改措施

1.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0”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报名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全部职工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使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同时,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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