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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2)寿光市政府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整治领导组织不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及时解决龙源公司存在的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3)潍坊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督促指导寿光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裴九志,中共党员,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建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建议工商部门终身禁止其注册企业(单位)法人。

2.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3.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对车间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4.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由其管理的8号冷库风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转,致使线路过热,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卢猛长,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负责化龙镇裴岭片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2.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3.张洪光,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2011年至今负责镇安监所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4.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涉嫌渎职,建议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1.单林,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指导民警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组织辖区内单位消防演练、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李秀峰,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3.李宗金,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未能协助大队军政主官开展消防工作,指导消防民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企业检查情况与派出所沟通协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刘建波,中共党员,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对消防民警检查中发现的龙源公司安全隐患问题,未安排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督促指导大队消防民警做好片区消防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龙源公司补办事故厂房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和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刘志勇,中共党员,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督促指导寿光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对消防大队未能按照规定和程序复查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6.张林林,群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7.丁立海,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涉农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苗飞,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9.王鲁生,中共党员,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分管工商贸科,牵头工矿商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业务科室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全面;督促指导化龙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徐云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力、未按规定上报;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1.王新华,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化龙镇辖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在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对2007年和2012年龙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执法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区域违法占地行为失察。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徐同松,中共党员,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对土地矿产卫星图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等活动工作领导不力,对龙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行政处罚落实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发生事故厂区长期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3.王永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执法监察不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崔世明,中共党员,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局执法办,分工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违法、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裴升祥,中共党员,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未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龙源公司非法占用本村土地违规建设厂房问题。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建设、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领导开展规划、建设、国土等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厂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组长,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领导全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18.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督促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排查整治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19.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0.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农业。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督促指导市农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化龙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1.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2.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

1.建议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副市长潘强诫勉谈话。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建议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4.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5.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潍坊市、寿光市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发展、轻安全的倾向。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潍坊市、寿光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明确一个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企业,要学法、守法,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国土、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要坚决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潍坊市和寿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到位。要对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全部登记造册。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一律依法强制整改。要落实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力度,发现问题,采取断然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工商、食药、农业、商检等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对企业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核实。

(四)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潍坊市和寿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遵守建设管理流程,依法进行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对非法违法用地实施“零容忍”,该强制执行的坚决强制执行,决不能“一罚了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时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消防领域立即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检查要突出农产品、食品、药品、鞋帽、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工集中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和监管薄弱企业。对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安全出口设置不合理或堵塞、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人员紧盯到底,杜绝“一查了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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