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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6、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出租屋的消防巡查监管工作不到位。起火场所被长期用于毛纺加工经营,但大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直到2016年仍将其登记为出租屋,并发放了出租屋许可证。经查,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巡查人员曾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3月1日对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进行了检查,两次检查中均发现该厂存在消防隐患,但都只是口头要求经营者整改,没有跟踪整改情况,没有将掌握的消防隐患信息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更加没有落实“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职责,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
7、大朗镇城管分局对违章搭建物的巡查监管力度不够。经事故调查组认定:“6楼(天面层)搭建了铁皮房,改变了建筑格局。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到楼梯、楼上房间及天面,导致人员吸入有毒烟气,造成逃生自救困难”。根据三定工作方案,大朗城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经调查,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为位于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的一出租屋,该出租屋顶层铁棚没有办理过任何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并且铁棚高约2至3米,覆盖了整个顶楼,隔开用作宿舍的两边均用铁皮包裹,特征明显。事故发生前,大朗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该出租屋顶层的违章建筑,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
8、大朗镇安监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到位。根据文件要求,大朗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经调查,大朗安监分局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认识不足,未按规定组织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大朗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落实不到位,分片负责、联系巷头社区工作股室及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巡查,也未督促巷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引发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陈海叨(出租屋屋主),男,户籍地址:广东东莞大朗镇大炮台41号。陈海叨作为事故单位屋主,未履行消防安全业主监督责任,对其提供的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负有一定责任,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李坤国(承租经营者),男,户籍地址:台湾台南市学甲区济生路221-9,承租经营者李坤国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违章搭建员工宿舍,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堆放大量可燃物,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技防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李忠琴(宏贸针织时装厂法人代表),女,户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钟山村二组91号。李忠琴作为宏贸针织时装厂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违章搭建员工宿舍,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堆放大量可燃物,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技防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情况。
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莞市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情况。
1、陈海叨(出租屋屋主),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陈海叨作为事故单位的屋主,未履行消防安全业主监督责任,对其提供的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负有一定责任,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议给予陈海叨开除党籍处分。
2、叶卓辉(大朗镇副镇长),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4年1月至今任大朗镇副镇长,分管大朗镇辖区消防工作。叶卓辉作为分管大朗镇消防工作的副镇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下属单位履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消防隐患检查和整改。叶卓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彭焕耀(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任),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6年2月至今任东莞市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主任(聘员),负责大朗镇辖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彭焕耀作为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任,对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未全面落实“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职责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该出租屋虽被纳入当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但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网格化检查,以致经营业主私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而未被发现。彭焕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吴万枝(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组长),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8年8月至今任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聘员),负责巷头片区的组长。吴万枝作为负责巷头片区的组长,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规范“三小”场所日常巡查、台账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对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改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失察。吴万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柱权(巷头社区党工委书记、社区主任),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9年12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书记、社区主任,系东莞市第十五次人大代表,负责巷头社区全面党务、事务工作。陈柱权作为负责巷头社区全面党务、事务工作的党工委书记、社区主任,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能有效统筹辖区消防检查及消防业务培训,对巷头社区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陈柱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暖根(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安全办主任),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3年12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安全办主任,系大朗镇人大代表、党代表,分管巷头社区消防工作。陈暖根作为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安全办主任,在分管巷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陈暖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陈锦照(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新莞人服务管理站负责人),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4年1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负责人,分管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陈锦照作为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对辖区出租屋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没有督促工作人员对检查出来的消防隐患落实整改,并将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陈锦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陈钦容(巷头社区安全办副主任兼消防巡查服务队队长),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2年12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安全办副主任,兼任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队长,负责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巡查和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陈钦容作为大朗镇巷头社区安全办副主任,兼任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队长,未认真履行对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未能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未能及时排查和发现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陈钦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蔡沃培(巷头警务区警长),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 2014年7月至今任大朗分局大朗派出所巷头警务区警长,负责巷头警务区消防工作。蔡沃培作为巷头警务区的消防责任民警,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规范“三小”场所日常巡查、台账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事故前曾三次安排人员检查该出租屋,但对检查的情况不掌握,未能及时发现该场所的消防隐患。蔡沃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田磊(大朗安监分局职安股副股长),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湖北大悟人,在职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今,任大朗安全监管分局职安股副股长(实在执法股工作)。2015年1月开始,联系巷头社区、新马莲村。田磊作为联系巷头片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副股长,在分管期间,未组织对“三小”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未督促巷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田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罗沃田(大朗城管分局执法股副股长),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3年3月至今任大朗城管分局执法股副股长(职工),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分管巷头片区的城市执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罗沃田作为分管巷头片区城市执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副股长,在分管期间,未能有效督促执法人员对巷头社区违章建筑的巡查,对下属巡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疏于管理。罗沃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叶翰枢(大朗城管分局工作人员),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8年1月至今任大朗城管分局办事员(聘员),负责巷头社区城管执法。叶翰枢作为大朗城管分局巡查巷头社区的定岗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城管执法的职责,事故场所顶层铁棚没有办理过任何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并且铁棚高约2至3米,覆盖了整个顶楼,隔开用作宿舍的两边均用铁皮包裹,特征明显,叶翰枢在日常巡查中不细致、不负责任,未发现该违章建筑,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叶翰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柏球(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5年6月至今任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工),分管出租屋消防巡查工作。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巡查人员曾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对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出租屋长期用作毛织加工经营,并存在消防隐患,王柏球作为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分管出租屋消防巡查工作的副主任,未按规定履行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一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不重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没有督促业务部门对掌握的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没有督促业务部门依法查处事故场所违规年审出租屋登记租赁备案证的问题。王柏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祁焕文(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出租屋业务管理股股长),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2年9月至今任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出租屋业务管理股股长(职工),负责大朗镇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巡查人员曾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对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出租屋长期用作毛织加工经营,并存在消防隐患,祁焕文作为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出租屋管理的股长,未按规定履行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一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不重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将一线工作人员掌握的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没有按照规定依法查处事故场所违规年审出租屋登记租赁备案证的问题。祁焕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作检讨处理人员和单位。
1、建议责令龚良宝(大朗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长,分管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钟杰(大朗镇党委委员,分管大朗镇安监分局)、卢建华(大朗镇城管分局局长)、黄柱轩(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叶浩宁(大朗镇安监分局副局长)作出书面检讨,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建议责令大朗镇政府向东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责令大朗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
3、对大朗镇原镇党委书记胡浩举、镇长邓卫洪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巷头社区党工委对该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工作人员陈耀辉、陈柏轩(均为聘用人员)作适当处理。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大朗镇“8.14”火灾事故造成了9死2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当地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事故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大朗镇委镇政府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镇消防隐患整治办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镇安监部门、城管部门、住建部门、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有关“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主动履职,加强综合监管;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两委干部要积极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当地政府要在前期制定的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网格责任,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居民楼院内,住宅改成经营性的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各村(社区)要加强基层巡查服务队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明确落实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有条件的镇街或村(社区),要探索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绩效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大朗镇巷头社区作为中国毛织第一村,以出租屋为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毛织制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形势下出租屋场所从事毛织生产活动监管方面的漏洞。大朗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省消安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消安办〔2016〕36号)要求,健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镇安监部门、镇消防隐患整治办、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杜绝带险生产、经营和住人,切实做到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我市经济起步较早,大量民居建筑使用年限已久,普遍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现象,火灾危险性极大,此次火灾也是由电线短路所引发。各镇街供电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建筑的用电安全管理,对电气线路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维护更新,及时消除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三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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