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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2)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打击该项目非法建设行为,致使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非法建成。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中,虽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收到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官渡区农林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后,未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要求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3)官渡区相关职能部门在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营运、消防安全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的职能职责对该商贸中心进行监管、服务,致使该商贸中心长期存在建设、经营、消防管理等多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3.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深入、组织“打非治违”不力
        (1)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消防大队、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官渡区安全监管局以及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关上公安派出所等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日常监管中,安全检查不深入;属地监管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力。特别是在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工作部署和专项行动中,存在盲区和死角,导致“三合一”、“多合一”、非法储存易燃危险品、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官渡区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从非法违法建设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对市场内长期存在的非法经营危险品、“三合一”、“多合一”问题没有深入研究,缺乏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对类似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违规建设和经营的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不力,存在“死角”和“盲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的人员
        1.解丽萍,女,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个体工商户。非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2.刘光福,男,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共同经营人。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引发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3.王群昆,男,云F56252押运员。在向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卸载危险品(酒精)过程中,未监督、阻止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蒋家波和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卸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周先青,男,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组织建设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保证市场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市场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马正阳,男,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违法组织公司建筑物改造,未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郭文学,男,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杨建新,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负责公司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商贸中心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高树红,男,云F56252车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从事酒精销售。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蒋家波,男,云F56252驾驶员。与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1.罗春元,男,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任关上街道党工委常务副书记,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关上街道办事处主任,2013年9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党工委书记。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组织对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违规建设、经营等检查不细,对实际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段利坪,女,中共党员,2007年至今担任关上社区党总支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规定履职不到位,对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陈明,男,中共党员,2011年起任和甸营村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处理党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对辖区安全隐患检查不细致,督促整改不到位,在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落实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徐波,男,中共党员,2009年至2012年12月任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兼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执法大队的全面工作,现任官渡区信访局党支部书记。2009年至2012年12月,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虽开展了前期的监督执法,但因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而没有持续执法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致使该非法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李旭东,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至今任官渡区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分管区安全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在抓市场整治方案、措施的贯彻落实上,工作不细,监督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韩玉彪,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原副区长,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负责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协助李旭东副区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方案上监督不够,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使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又涉嫌受贿被司法机关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3.李长伟,男,2013年10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均没有将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列入检查范围,致使该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李冲,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负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等工作。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办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致使非法违法市场长期存在。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工作不细不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张建云,男,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副局长。分管牛街片区、反不正当竞争科、经检大队、企业注册登记、市场科、消保科、个私协会等。组织开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工作不细不深,致使非法市场长期存在;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等商户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范文泉,男,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网格管理员,负责西至贵昆铁路大桥、东至朱家村三叉路口、南至昆石路、北至铁路边网格内企业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担任网格管理员期间,对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等商户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降级处分。
        7.邓永新,男,中共党员,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中队中队长,负责社区警务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非法建设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资料不完备等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其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尚立军,男,中共党员,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社区民警。2014年9月,为大坡头警务区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综合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所辖大坡头片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项目非法建设未取得消防验收检查投入营运,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其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问题、“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检查中虽发现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让其限期整改,但未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宋忠福,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加油站、职业健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涉氨制冷企业,便民服务窗口工作。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疏于检查,督促指导关上街道办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黄多明,男,中共党员,官渡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日常检查不到位、不全面,对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品疏于检查,督促指导关上街道办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董建锋,男,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科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全面工作。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多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均没有将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列入检查范围,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实际存在安全隐患疏于检查和督促整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升福,男,2014年9月至今任官渡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官渡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未办理消防检查、审查手续督促检查不力,导致该市场“三合一”、“多合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陈维权,男,官渡区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10月至今,负责联系关上办事处防火工作。任职期间,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办理消防检查、审查手续督促检查不力,导致该市场“三合一”、“多合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酒精)等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办发电〔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不到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戴惠明,男,中共党员,现任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0年兼职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局长,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利用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日常工作。任职期间,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后未跟踪督促办理相关手续,跟踪服务不到位;在2010年8月18日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云南楚龙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要求支持招商引资暂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市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戴惠明行政警告处分。
        15.周绍坤,男,中共党员,现任官渡区农林局副局长,2009年3月任官渡区农业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3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任职期间,将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到官渡区后,未跟踪督促办理相关手续,跟踪服务不到位;在2010年8月18日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云南楚龙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书面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支持招商引资暂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市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周绍坤行政警告处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责成官渡区委、区政府向昆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昆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3.责成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官渡区农林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官渡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官渡区安全监管局分别向官渡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开展市场建设,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在市场内违规搭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供人员住宿的宿舍出租,形成“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可能危及市场安全的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所出租的商铺及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300万元罚款。
        2.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制止和消除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经营问题和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3.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销售、装卸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4.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有关证照,予以取缔。
        5.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市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违规动火取暖,导致引燃泄漏的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6.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个人进行酒精承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7.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未对相关挂靠车辆的营运进行安全监管,任由云F56252车主高树红非法承运危险货物,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8.吕元,男,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相关挂靠车辆的营运进行安全监管,任由云F56252车主高树红私自承运危险货物。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9.王勇,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派驻该市场保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举一反三,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昆明市、官渡区要深刻汲取“3·04”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初期就要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把准入关,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严格土地使用,合理规划布局,依法许可、备案、登记等审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停止建设。在市场(商户)投入营运前,要严格各类审批验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营运。
        (二)理清职责,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昆明市、官渡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理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具体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防止和纠正“只审批不监管”、“不审批就不监管”的错误倾向。理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商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监管职责,分清主次,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建设营运行为。昆明市、官渡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市场(商场)进行一次清理整治。一是对已经建成的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制定整治计划,分门别类、分步实施。二是对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先天性安全隐患逐一督促整改,不欠旧账。三是对隐患突出,整改难度大的市场,坚决停业整顿、缩小规模,经整改仍然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必须停业或者转换项目功能。在对市场(商场)的安全监管中,要依法治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非法建设、违法营运等行为。
        (四)重拳出击,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昆明市、官渡区要结合国家、省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狠抓劳动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严格“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商城、市场、集生产经营、储存、居住为一体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清理整治“三合一”、“多合一”、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的市场、商场(商户)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到检查区域全覆盖,查找问题全暴露,整改措施有力度,回访落实见实效,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查严办,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按“上限”处罚。
        (五)加强宣教,强化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昆明市、官渡区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向社会宣传整治的意义、要求和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
                          云南省政府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
                        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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