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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6.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夹皮沟安监中队和夹皮沟镇安监站没有按要求监督企业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监管薄弱,对事故矿井扩建部分工程安全监管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事故矿长期存在的多种安全管理混乱及违规违法问题未发现或处理不到位;镇安监站和夹皮沟安监中队监管责任有的不明确,事故矿扩建文件批复未发到镇安监站;有些监管人员能力不适应,对“六大系统”建设等内容和要求不清楚;政府及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督办不够,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履行安全监管领导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人。
  1.刘福林,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企业主要出资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严重迟报,救援组织不力,对安全管理、技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没有有效实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8条、40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2.周振文,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全面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事故发生后严重迟报,救援组织不力,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和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完善、特种作业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8条、40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29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3.李光,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区矿长,负责事故矿井的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矿井现场管理混乱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失察失管,违章指挥焊割安装钢支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40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29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周国辉,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区副矿长,负责事故矿井的生产、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入井登记监督和检查不到位;作为带班矿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自己先行升井,情节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5.姜林涛,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机修厂焊工,在老牛槽区二段盲竖井进行焊割作业时,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二)对企业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继安,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机修厂管理不到位,对企业机电、通风安全设施不完善,没有及时发现和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陈波,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袁学禄,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机修厂厂长,负责机修厂全面工作,对机修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不掌握,对派出工作人员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王国权,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处安全员,负责事故矿井的安全检查,在值班过程中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焊工违章作业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5.董立华,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区安全员,负责事故矿井的安全检查工作,在带班过程中对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隋彦珍,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区安全员,负责事故矿井的安全检查工作,在带班过程中对焊接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三)对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韩敬全,中共党员,桦甸市夹皮沟镇安监站站长,负责该站全面工作。监督企业落实桦安委〔2012〕30号文件要求的对安全隐患“全面、彻底排查”不到位。对有的监管职责不清楚,对有些监管业务要求不掌握,对一些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未采取措施监管和处理。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世杰,中共党员,桦甸市夹皮沟镇副镇长,2012年6月分管该镇安全生产工作。对上级有的文件要求抓落实不够,对一些具体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方面监督推动不够,有些责任落得不实,对事故矿存在的多数问题不清楚。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李春山,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桦甸市安监局夹皮沟安全监察中队队长,负责该中队全面工作。对企业监管业务有的不熟悉,有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事故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事故矿在安全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未发现。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巍,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桦甸市安监局夹皮沟安全监察中队队员,负责该中队监督检查外业工作。对企业监管相关业务规定掌握不够,2012年3 月和9月两次参加发生事故矿井的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扩建矿井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5.张俊宝,中共党员,桦甸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夹皮沟安全监察中队。在对有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领导上不够深入细致,监督分管部门抓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属下要求有时不够严格,有些责任落得不实。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魏成华,中共党员,桦甸市安监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基层干部的管理不严、要求不细,对属下安全监管责任监督落实不到位,对有的规定和要求督导落实不到位。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尹基成,中共党员,桦甸市政府副市长,2011年8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市安监局工作督促不够,有些责任落得不实,有些工作抓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规定,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罚款200万元的经济处罚。
  2.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严重迟报,救援不力,在工人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下盲目组织下井施救;带班矿长没有履行职责,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导致事故伤亡扩大。企业的矿井提升系统、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受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没有有效实施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19条规定,吊销老牛槽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对该矿实施关闭,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吊销该矿有关证照。鉴于该矿资源储量较大,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可实施采矿权转让,但不得由原矿主开采。
  3. 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暴露出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规定,暂扣其所属的大金牛区、小东沟区、东沟矿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为6个月,由企业进行整改,在暂扣期内整改不合格,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严格井下动火作业管理。企业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作业结束后,要加强监护,确保安全。
  (二)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确保外部救援及时有效。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其针对性。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现场管理。企业要严格落实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加强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构筑物,确保各作业面需风量。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井下应使用阻燃电缆和阻燃风筒;严格落实井下禁烟规定,在井下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灯泡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
  (四)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带班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把对企业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放在重中之重,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提高培训质量,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严肃治理违规违章行为。
  (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各项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按要求及时更新符合安全规定的工艺装备。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确保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完成。严格按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七)切实加强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针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多、范围广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抓细抓实抓深入上下功夫,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尤其要明确职能交叉重叠部门间的责任,做到责任明晰、考核跟进、追责到位。要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实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紧扣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深入、细致、全面、彻底。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能力建设、装备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提高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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