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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1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3日

        9、高涛,芙蓉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边进行提质改造施工边进行营业和未经过消防竣工验收就全面投入使用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80条等规定,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系现役军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0、胡远辉,芙蓉区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的违法施工行为执法不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和《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等规定,建议由中共长沙市芙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金元新,芙蓉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的违法施工行为执法不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和《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等规定,建议由中共长沙市芙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苏由华,中共党员,芙蓉区城管执法大队纪委书记,负责联系湘湖街道。未严格督促湘湖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置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的违法施工建筑,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14条等规定,建议由中共长沙市芙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彭尚松,芙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城建工作。未严格督促湘湖管理局依法依规组织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的施工建设,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14条等规定,建议由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芙蓉区湘湖管理局,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第5条规定,建议由芙蓉区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予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责成该单位向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芙蓉区人民政府,事故防范不力,辖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第6条规定,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安全生产“黄牌警告”,责成芙蓉区人民政府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违规承接钢结构安装施工业务;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施工人员不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在仓库这种易燃场所的顶棚进行动火作业前,没有积极与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协调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该公司是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予以处罚。
        2、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交付施工单位;擅自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1、2、3、4栋之间加设连廊,改变了原设计防火分区,将设计为隔热层的第4层擅自改造为仓库,增加了火灾载荷;在提质改造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聘请不具备钢结构安装施工资质的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钢结构安装施工;在长沙市湘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后,未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也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该公司是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予以处罚。
        3、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防火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对钢结构验收未严格进行把关。该公司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予以处罚。
        4、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防火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对钢结构验收未严格进行把关。该公司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予以处罚。
        5、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未督促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将设计图纸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为了配合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通过芙蓉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设计备案,违规出具1栋的单独设计图纸;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组织的钢结构验收过程中,未对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严格进行把关。该公司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予以处罚。
        6、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对钢结构验收未严格进行把关。该公司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予以处罚。
        7、程伟,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工程部部长兼物业部主任。对钢结构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通风球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8、吴灿明,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副经理。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9、柳建武,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经理。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对提质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并撤销其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经理的职务。
        10、谢志明,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部主任。为了配合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通过芙蓉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设计备案,违规出具1栋的单独设计图纸;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组织的钢结构验收过程中,未对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严格进行把关,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11、杨珂,湖南成套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设计部违规出具设计图纸的行为未严格把关,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12、唐甫,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监理部负责人。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组织的钢结构验收过程中未严格进行把关,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13、戴志国,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监理部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14、董建伟,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施工项目部安全员。未按照设计防火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15、罗进春,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未按照设计防火要求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组织的钢结构验收过程中未严格进行把关,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16、李斌,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施工项目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17、李海波,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施工项目部经理。未按照设计防火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在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组织的钢结构验收过程中未严格进行把关,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予以处罚。
        18、陈剑龙,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对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提质改造钢结构施工项目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防范措施
        (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芙蓉区委、区政府和湘湖管理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决杜绝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芙蓉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辖区的各项工程建设,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盲目赶工期、催进度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合理投入尤其是安全投入和合理工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城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严肃查处辖区的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切实防止和控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6家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芙蓉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芙蓉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新入职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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