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劳动部门在工厂企业开展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的意见
劳人护局[198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大连、沈阳、哈尔滨市劳动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7号《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开展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部门对工厂企业进行劳动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监督企业落实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工程技术措施,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厂房建筑、通风净化、维护操作、生产管理等提出劳动卫生要求,并监督实施。
二、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重要环节,是使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各地劳动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对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监察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放在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方面。
三、对现有工厂企业的劳动卫生监察,重点是那些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或作业场所。各地劳动部门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每年定期对本地区企业的职业危害程度进行检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排除,确定监察重点。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不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是各级劳动部门实现劳动保护监察任务的一种手段,是直接为劳动保护处(科)业务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受劳动保护处(科)的领导。
四、对有可能造成危害职工健康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各种特殊需要的防护用品,监督检查专用的检测仪器等工业产品,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产品检验站,实行认证制度,以确保这些产品的质量、性能及使用的可靠性。
五、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卫生监察的依据是各种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劳动卫生工程标准,分为监督检查管理标准;行业或工种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生产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的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监察检查专用检测仪器和测试方法标准。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将制定各种地方监察法规和技术标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六、监察工作要同服务相结合,既要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又应当协助企业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进行劳动卫生工程决策的最佳方法,是对现有的各种治理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技术评价,以保证成功机率的提高。各地劳动部门,应当组织各种技术力量,按照行业、工种、产品,不断地进行综合技术评价工作,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促进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