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应急撤离条件
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滩钻井公司和海滩安全技术监督处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浅海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危急状况时的人员应急撤离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自营或依法对外合作经营的石油作业人员。
2 术语
2.1浅海石油作业
在浅海水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2.2人员应急撤离
遇有突发性事件危及浅海石油作业设施(以下简称为设施)上人员生命安全时,按应急程序将人员撤离设施的过程。
2.3浅海石油作业设施
在浅海水域内,用于浅海石油作业的各种建筑物、船舶、平台及其他装置,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
a.移动式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作业平台;
b.固定式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人工岛;
c.固井驳、铺管船、石油建设工程驳、石油专用两栖装置;
d.单点系泊、浮式储油装置、原油运输船等。
3 人员应急撤离条件
遇有下列突发事件之一者,应进行人员应急撤离。
3.1井喷
钻井、测试、井下作业中发生井喷,经采取井控措施无效或引起重大火灾无法控制时。
3.2火灾
由于各种原因(如重大溢油)导致设施发生火灾,经采取灭火措施无效危及设施上人员生命安全时。
3.3爆炸
设施上发生爆炸危及整个设施和人员生命时。
3.4硫化氢(H2S)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硫化氢气体,设施安全区域周围5~10m内硫化氢浓度达到100mg/L,经应急
处理无效时。
3.5热带气旋
3.5.1设施处于作业状态,遇有台风警报不能有效避台时:当台风中心距设施1500~1000km时,
应做好应急撤离准备;台风中心距设施1000~500km时,可进行人员应急撤离;台风前锋(蒲氏风力8级)到达设施12h时,应进行人员应急撤离。
3.5.2设施处于漂浮状态:设施在拖航、移位等漂浮状态下,遇有热带风暴,经调整设施稳性或
采取其他抢救措施,仍可能翻沉时。
3.6海水
当预报设施所处海域将出现超过设计允许的严重冰情,危及设施上人员生命安全时。
3.7海啸
当预报设施所处海域将发生海啸危及设施人员生命安全时。
3.8地震
当预报设施所处海域将有超过设计允许的地震烈度时。
3.9浮体破舱进水
设施在拖航、移位等漂浮状态下,由于各种原因(如触礁、风损、碰撞等等)导致浮体破损严重进水,经抢救无效可能翻沉时。
3.10失去稳性
设施因各种原因失去稳性,经采取措施无效,可能倾覆时。
4 人员应急撤离
4.1人员应急撤离命令由设施行政第一责任者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发布。
4.2人员应争撤离前应迅速发出信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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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滩海钻井公司滩海安全技术监督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希江、卢世红、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