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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标 准 号: GB 11174-1997
替代情况: 替代 GB11174-1989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石油化工研究院
发布日期: 1997-10-14
实施日期: 199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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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条件。该液化石油气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除非在标准中另有明确规定,下述引用标准都应是现行的有效标准。
  GB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6602 液化石油气蒸汽压测定法(LPG法)
  GB11518 车间空气中液化石油气卫生标准
  GB/T12576 液化石油气蒸汽压和相对密度计算法
  GB14193 液化气体充装规定
  GB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H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SH/T0221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SH/T0222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0230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H/T0232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0233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SY/T7509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3 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为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要求液化石油气具有特殊臭味。必要时加入硫醇、硫醚等硫化物配制的加臭剂,加入量不得超过0.001%(m/m)。
  4 取样
  取样按SH/T0233进行。
  表1 液化石油气的技术要求
  

  5 检验
  5.1 石油炼厂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对产品按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a)当新建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气体资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开工;
  b)当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如满罐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全面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液化石油气的包装及标志应按SH0164规定,注明易燃品,严禁烟火。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必须符合GBJ16的要求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6.2 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和GB5842及GB15380的要求。按GB14193规定充装钢瓶,严禁超量充装。
  6.3 液化石油气可用铁路、汽车罐车、轮船船舱运输及管道输送。用铁路、汽车罐车或轮船船舱运输液化石油气时,除了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外,必须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轮船船舱安全监察规程”。
  7 交货验收
  7.1 收、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要保证供给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或轮船船舱,并按规程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要求时,提供罐车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罐车。如遇到对容器合格程度的判断有异议时,一律不装。
  7.2 发货单位根据储罐或管线中产品取样化验结果判断质量,如合格,则发产品,并给予产品质量合格证。
  7.3 收货单位有权抽查交付时产品的质量。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可提出双方共同化验或委托双方同意的单位和商请仲裁单位决定。
  8 安全要求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注意通风。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应符合GB11518的规定,不得超过1000mg/m3的要求。
  本标准没有也不可能说明所有与本标准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在使用本标准前考虑有关安全和健康条例,确定受规章限制的适用性和建立适用的安全和健康对策完全是使用者的责任。
  其他安全要求见第6、7章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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