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声工作频率范围为 0. 5 MHz~5 MHz、有效声强不大于 3 W/cm2、由平面圆形超声换能器产生的连续波或准连续波超声能量的超声理疗设备,采用聚焦超声探头的设备不适用于本规程。
超声理疗设备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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