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运输
8.1道路条件
8.1.1选择工区测线道路应注意避开软沙和险坡地形,尽量减少急弯,弯道路面要宽、坚实。
8.1.2工区道路宽度不小于4.5m,道路坡度不超过35度。
8.1.3营地搬迁和长途运输的车道宽度不小于6m,坡度不超过20度。
8.1.4工区道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旗),特殊地形应加密标志。
8.1.5道路交叉和转弯处应设路标指示,指明方向和里程,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警告安全标志。
8.1.6不准在工区行车的道路上打井放炮,不得人为破坏路面。
8.1.7被破坏的道路要及时修整。
8.2车辆条件
8.2.1车辆应符合SY 5868附录B的技术指标要求。
8.2.2汽车沙漠中的负载量不得超过本车额定载重量的70%。
8.2.3适用于沙漠越野的四轮驱动车,应有自行充放气装置。
8.2.4应配备沙漠备胎、垫板、拖车绳、备用水箱、燃料油桶、换轮胎工具、铁铲和灭火器等。
8.2.5货车大厢前部应安装坚固的保险架(龙门架)。
8.2.6驾驶室座位应装有自调式惯性安全带;装载人员的车辆,应有坚固的车厢和安全保险设施。
8.2.7遵守车辆定期检验,维护和检修的规定。
8.3驾驶员条件
8.3.1驾驶员应具有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与车型相符的驾驶执照。特种车驾驶员还应持有特种设
备操作证。
8.3.2进入沙漠行车的驾驶员,应先进行沙漠行车前的培训,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8.3.3长途或单车行驶,驾驶员应熟悉工区道路情况。
8.4车辆行驶
8.4.1预防措施
8.4.1.1沙漠行车人员,应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求生的安全知识。
8.4.1.2风季严禁夜间或单车行驶。
8.4.1.3限制行车路线和工区行驶范围,不准在规定的道路之外另辟新路行驶。
8.4.1.4车辆、设备下面不准躺卧人员。
8.4.2驾驶要求
8.4.2.1因尘雾影响行车视线时,应打开雾灯减速行驶,能见度太低时,应停靠路边,待尘雾消
散后再行驶。
8.4.2.2沙漠地形坡度变化较大或上、下坡道频繁时,不准开快车冒险行进,要观察前方情况,灵活操作。
8.4.2.3道路急弯、偏坡或松软路面要注意减速、谨慎驾驶,被风沙掩埋或破坏,无法辨认方向
时,不准冒险行进。
8.4.2.4根据沙漠地面、地形情况,应随时注意轮胎充、放气。
8.4.2.5行车前,备胎、油桶应捆绑牢固。
8.4.2.6出、收工应队车行驶、保持距离,不准互相超越;上、下坡或危险路段只允许一辆车通
过。
8.4.2.7收工时,驾驶员要清点人数,人不到齐,不准离开原地。
8.4.2.8行车前,驾驶员应先检查车下确无人、物、方可起步行驶。
8.4.2.9遵守不准客货混装、不准超员、不准超速驾驶和特种车不准载人的安全规定。
8.4.2.10牵引车时,要注意防止钢丝绳发生绷断造成伤害。
8.4.2.11.推土机停止工作后,铲刀和附件应降到地面位置。收工后,车辆、设备应集中停放整齐,并切断电源。
8.4.3长途和单车行驶
8.4.3.1单车外出必须经领导批准,沿有标志的道路在营地25km范围内行驶。
8.4.3.2出车前应规定遇险营救的联络信号与方式。
8.4.3.3出车前,应携带以下随车物品:
a.足够的饮用水、封装食品、食盐(因季节、人员而定)、火柴和塑料薄膜等生活用品;
b.备用轮胎、燃料油、风扇皮带和易损配件包;
c.工具箱、换轮胎和补胎工具、千斤顶、垫木、脚踏泵、加油软管、充气皮管、气压表、短柄铁铲、牵引杠或钢丝绳;
d.性能良好的通讯电台(爆炸车除外)、指南针、工区地形图,自发信号弹、反光镜等。
e.信号服、信号帽、高筒防沙靴、墨镜、备用加厚衣服和厚毯等。
9 求生与营救
9.1求生
9.1.1迷路遇险后,人员不准离开车辆,设法用指南针和地图辨明位置与方向。
9.1.2迷路遇险后,可将车辆调转方向沿车辙往回行进,直至恢复认路辨明方向。
9.1.3因风暴、尘雾或昏暗天气迷路时,应路边停车等待,待视野恢复正常再行进。
9.1.4可采取如下方式发出求救信号:
a.用通讯设备求教;
b.利用车装喇叭和灯光求教:白天长鸣车喇叭,晚上连续快速闪动灯光;
c.夜间把可燃物品如柴草、车胎、衣物等摆成“十”字状和“品”字状点燃成醒目的火光;
d.白天在火堆上烧水形成大量的烟雾或用反光镜向救援者发出信号。
9.1.5求生措施:
a.定量分配食物和饮用水,并节约使用;
b.采取一切有利于生存的措施;
c.尽量减少体内水份蒸发,注意躲避高温与曝晒;
d.在发生断水的情况下,绝不能饮用机械设备的冷却水;
e.指南针、地图、反光镜、重要地质资料要随身携带;
f.当对方搜寻救援你时,应注意设置一些与周围环境反差较大的目标,当听到汽车或飞机声音时应及时发出求教信号;
9.2营救
9.2.1营地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全队职工的动态,一旦发现有车、人失去联系或
遇险,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b.向当地驻军和有关单位求援;
c.迅速组织搜寻小组进行救援。
9.2.2救援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运输设备,队领导昼夜值班,并保持与上级主管
部门和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络,直至救援工作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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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安全环保处、地调三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孙双河、李英涛、王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