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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瓶阀

标 准 号: GB13439-9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上海市劳动阀门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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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氯瓶阀(以下简称阀)的基本型式及连接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工作温度为-40~+60℃、公称工作压力为2MPa的液氯瓶上的阀。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氯设备上的阀。
  2 引用标准
  GB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1176 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
  GB1220 不锈钢棒
  GB4425 铅黄铜棒
  GB5232 加工黄铜 化学成分和产品形状
  GB7307 非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GB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JB1715 中压型聚四氟乙烯V型填料
  3 基本型式及连接尺寸
  3.1 阀的基本结构型式和连接尺寸按图1规定。
  

   1―阀杆;2―压帽;3―阀体;4―安全螺帽
  图1
  3.2 阀的进气口锥螺纹为PZ27.8,出气口连接螺纹为G3/4。
  3.3 阀的公称通径为6mm。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
  阀的主要零件的材料按表1规定。当采用其他材料时,其性能应不低于表1中所列材料。
  表1
  

  注:1)阀体材料优先采用ZcuA110Fe3铜合金。
  2)阀杆材料采用碳钢时,表面应作防腐处理。
  4.2 加工要求
  4.2.1 阀体及阀的零件表面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气孔、褶皱、夹杂物和充填不满等缺陷。
  4.2.2 阀体进气口锥螺纹的牙型和尺寸应符合GB8335的规定;出气口连接螺纹的牙型和尺寸应符合GB7307的规定。
  4.3 性能要求
  4.3.1 启闭力矩
  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的最大启闭力矩应不大于10N·m。
  4.3.2 气密性
  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在关闭和任意开启状态下均应无泄漏。
  4.3.3 耐振性
  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应能承受全振幅为2mm、频率为33.3Hz、时间为30min的振动,振动后各连接处不应松动和泄漏。
  4.3.4 耐温性
  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在-40~+60℃温度范围内应无泄漏。
  4.3.5 耐压性
  在2倍的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应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4.3.6 耐用性
  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在全行程启闭2000次内(包括2000次),应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目测检查阀的表面质量,应符合本标准4.2.1的规定。
  5.2 进出气口螺纹检查
  以专用量具检查阀的进出气口螺纹尺寸和精度,应符合本标准4.2.2条的规定。检查进气口用的螺纹量规定符合GB8336的规定。
  5.3 启闭力矩试验
  将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使阀处于接近关闭的状态,从进气口充入空气或氮气并使之达到阀的公称压力。然后以本标准4.3.1条规定的力矩,将阀关闭并浸入水中观察30s,在此期间出气口不得有泄漏现象。最后将阀提出水面,在有气压的情况下,开启阀门并测出开启力矩,此力矩应不大于本标准4.3.1条的规定。
  5.4 气密性试验
  将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使阀处于接近关闭的状态,从进气口充入空气或氮气并使之达到阀的公称压力。然后以本标准4.3.1条规定的力矩将阀关闭并浸入水中观察30s,在此期间阀的出气口应无泄漏,然后将出气口用螺堵封住,将阀处于任意开启状态,再将阀置于水中继续观察30s,在此期间阀的各个部位均不得有泄漏现象。
  5.5 耐振性试验
  将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使阀处于关闭状态,从进气口充入空气或氮气并使之达到公称压力。然后将专用装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以任意方向振动30min,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3.3条的要求。
  5.6 耐温性试验
  将阀装在专用装置上,充入空气或氮气并使之达到公称压力,将阀放入60±2℃的恒温箱内保温3h(启、闭状态各1.5h),然后使其空冷至室温,再放入-30±2℃的低温试验箱内保温3h(启、闭状态各1.5h)。在整个高、低温试验期间,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4.3.4条要求。
  5.7 耐压性试验
  将阀装在专用装置上,封闭阀的出气口,使阀处于开启的状态下从阀的进气口充压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按本标准4.3.5条的规定,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3.5条要求。
  5.8 耐用性试验
  将阀装在专用装置上,封闭出气口,从进气口充入空气或氮气并使之达到公称压力。然后以每分钟8~15次的速率使阀连续作全行程启闭,其结果应达到本标准4.3.6条的规定。试验结束后,应再按本标准5.4条规定进行气密性复试,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3.2条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应逐个进行,检验项目为:
  a. 外观检查应符合本标准5.1条的规定;
  b. 进出气口螺纹检查应符合本标准5.2条的规定;
  c. 气密性试验,按本标准5.4条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试验的内容除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a. 本标准5.3条启闭力矩试验;
  b. 本标准5.5条耐振性试验;
  c. 本标准5.6条耐温性试验;
  d. 本标准5.7条耐压性试验;
  e. 本标准5.8条耐用性试验。
  6.2.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
  a. 阀的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 阀在累计生产6个月时;
  c. 阀在连续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6.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近期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抽验数从生产的某一批中(每批不大于5000个)抽取5个。
  型式检验方法按附录A(补充件)要求进行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如有一个样品不符合本标准某一项的要求,则加倍抽检;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阀上应有下列标志:
  a. 阀的型号;
  b. 阀的公称压力;
  c. 生产厂的商标;
  d. 生产年月或批号。
  7.2 包装
  7.2.1 包装前应清除残留在阀内的水分。
  7.2.2 每只产品应单独包装,包装时应保持阀的清洁和进出气口螺纹不受损伤。
  7.2.3 每只产品在包装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阀的名称、型号;
  c. 阀的公称通径;
  d. 阀的公称压力;
  e. 出厂检验印记;
  f. 检验日期。
  7.2.4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
  b. 阀的名称、型号;
  c. 数量和毛重;
  d. 体积(长×宽×高)尺寸;
  e. 生产年月或批号;
  7.2.5 每只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装箱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数量、净重和毛重;
  d. 装箱者印记或签字;
  e. 装箱日期。
  7.3 运输及贮存
  7.3.1 装卸运输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碰撞及潮湿。
  7.3.2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
  附录A
  型式检验检测方法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液氯瓶阀的型式检验,其检测顺序、项目及被检样本的数量按表A1规定进行。
  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阀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经干、付光仁、钱发祥、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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