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第Ⅰ、Ⅱ、Ⅲ部分通用的定义
  第Ⅰ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4 仅适用于第Ⅰ部分的定义
  5 试验分类
  6 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
  7 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8 生产一致性检查
  第Ⅱ部分: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9 仅适用于第Ⅱ部分的定义
  10 试验分类
  11 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2 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3 生产一致性检查
  第Ⅲ部分:装有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14 仅适用于第Ⅲ部分的定义
  15 试验分类
  16 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7 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8 生产一致性检查
  19 执行日期
  附录A(标准的附录) 车辆和发动机的基本特征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
  附录B(标准的附录) 试验结果报告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附录D(标准的附录) 自由加速试验
  附录E(标准的附录) 型式认证试验和生产一致性验证规定用基准燃油的技术要求
  附录F(标准的附录) 稳定转速试验的限值
  附录G(标准的附录) 不透光度仪的特性
  附录H(标准的附录) 不透光度仪的安装和使用
  附示J(提示的附录) 参考资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下列国家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GB 14761.7—199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T 3847—199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本标准代替下列国家标准中有关”定型汽车”和”新生产汽车”的部分:
  GB 14761.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本标准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不透光烟度计代替过去标准中的滤纸式烟度计,因此在试验方法和烟度单位上都与过去的标准截然不同。
  在本标准开始执行前,仍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联合国经济委员会(ECE)1986年4月20日生效的ECE R24/03法规《就发动机的可见污染物排放对压燃式发动机和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的认证规则》的全部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都是标准的附录。附录J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仲芝、许拔民、江国华、陈小迅、叶波、尤林华、黎国欣。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第I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II部分:按本标准第I部分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III部分:安装了未按本标准第I部分单独进行型式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3 第I、II、III部分通用的定义
  下列定义用于第I、第II、第III部分;
  3.1净功率
  按GB/T 17692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
  3.2压燃式发动机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3.3冷起动装置
  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3.4不透光度仪
  附录G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车辆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5最高额定转速
  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3.6最低额定转速
  (1)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的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1000r/min;怠速控制器允许的最低转速。
  (2)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第I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4 仅适用于第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I部分中:
  4.1压燃式发动机的型式认证试验
  就排气中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对压燃式发动机进行的型式认证试验。
  4.2发动机型式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7.2条和7.3条中允许更改的除外)、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同一类压燃式发动机。
  4.3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在该机型中发出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
  5 试验分类
  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台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第6章规定的试验。
  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发动机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第8章规定的试验。
  6 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
  6.1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6.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6.2.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6.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6.2.3在进行认证试验时,若有必要,车辆中任何与冷起动系统有关的零部件也可采用模拟法。
  6.3关于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方法测定。
  6.3.2提交认证发动机的功率,应在C3.1.5条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6.3.3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6.3.4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对于7.2、7.3条所允许的已认证发动机的变型,应进行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附加试验,以得到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值。
  6.3.4.1如果发动机制造厂希望在比7.3条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量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那么机型的认证仅适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转速范围。
  6.3.4.2如果以后制造厂希望将发动机的认证扩展到7.3条所承认的全部扭矩/转速范围,则应另外提交一台发动机进行试验,以便确定未进行试验的那部分负荷/转速范围内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
  6.3.5如果为了满足扭矩和转速范围内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须附加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应以附录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
  6.3.6完成型式认证的发动机的自由加速试验光吸收系数值,可根据该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扭矩,从按附录D的方法建立的矩阵数值中适当先取。
  6.3.7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1
  6.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7 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7.1在某机型范围内的某一发动机,在附录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的细节应以附录A的格式说明。在7.2和7.3条的限制范围内,可做出以下判断:
  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发动机仍符合要求,或
  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在本标准中,就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而言,发动机的更改可分类如下:
  (1)需要重新认证,并需要重新进行试验的更改;
  (2)需要重新认证,但无需重新试验的更改;
  (3)可能需要重新试验,但无需重新认证的更改;
  (4)不需要补充试验和重新认证的更改。
  上述(1)、(2)、(3)及(4)的类别都标在附录A中相应特征的每一行上。
  7.3不属于7.2条中的那些类别,除非该发动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将自动要求重新进行认证和试验,即按类别(1)处理:
  最高额定转速在认证试验发动机最高额定转速的75%~100%间;
  最低额定转速不小于认证试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转速;
  额定扭矩在认证试验转速下是认证试验发动机额定扭矩的70%~100%;
  稳态下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认证试验中测得值的1.1倍,且不超过附录F中规定的限值;
  排气背压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差别不超过40%;
  进气阻力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新组合的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与己认证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之差在±15%范围内。
  注:认证试验发动机均指4.3条中定义的”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7.4如果制造厂要求在本标准第I部分7.3条允许范围内降低发动机的额定扭矩和额定转速,也应在附录D2.2条规定的转速范围内进行试验,这时将发动机重新调整,以获得90%、80%及70%的全功率。
  若发动机是降低转速的,则附录D2.2条定义的最小转速应按最低最大功率转速计算导出。
  若制造厂希望在本标准第I部分7.3条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定排气可见污染物,则该机型的认证将只适用于这个扭矩和/或转速范围。
  7.5对于这些更改,必须按照6.3.1条测定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除非其光吸收系数值可以从6.3.4条已进行的试验中确定。
  8 生产一致性检查
  8.1发动机与型式认证批准机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发动机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发动机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该发动机与认证批准的机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8.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第II部分: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9 仅适用于第I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II部分中:
  9.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
  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在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方面,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9.2车型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0 试验分类
  10.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0.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第11章规定的试验。
  10.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第13章规定的试验。
  11 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1.1总则
  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应是已按本标准第I部分认证批准的机型,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1.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1.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1.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11.2.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11.2.2.1当按附录C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11.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1.3安装
  11.3.1发动机的安装应符合与发动机的型式认证有关的下列限制方面:
  进气阻力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排气背压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排气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变化在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40%范围;
  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与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之差,在±15%范围内。
  12 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2.1车型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2.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车辆仍符合要求。
  12.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3 生产一致性检查
  13.1车辆与已经过型式认证车型的一致性验证, 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13.1.1应将一辆其发动机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该车辆与型式认证的车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可见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3.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第III部分:装有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14 仅适用于第II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的第III部分中:
  14.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
  就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14.2车型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5 试验分类
  1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第16章规定的试验。
  1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第18章规定的试验。
  16 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6.1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6.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16.2.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16.2.2.1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16.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6.3关于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1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分别对应于稳定转速和自由加速试验的两种方法测定。
  16.3.2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6.3.3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1
  16.3.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本标准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17 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7.1车型或部件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
  1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8 生产一致性检查
  18.1车辆与型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1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车型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 则可认为该车辆与认证批准的车型一致。否则该车辆的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8.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19 执行日期
  19.1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2本标准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车辆和发动机的基本特征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1)2)
  

  

  

  A8.5.1 台架试验
  在C2.2提及的测量点下的额定功率应列于表A1中。
  表A1 提交型式认证试验的发动机/车辆2)的额定转速和功率
  (转速应经试验部门同意)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试验结果报告
  B1 车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1):____________________
  B2 发动机的商品名称或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3 车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4 机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B5 制造厂名称或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6 制造厂代理人(若有)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B7 车辆/发动机提交认证试验的日期2):__________________
  B8 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B9 检验机构签发报告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B10 检验机构签发出报告的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11 试验结果
  B11.1 可见污染物排放量
  B11.1.1 稳定转速试验: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或发动机在试验台架上试验2)
  1) 根据要求认证的型式填写或填上“不适用”。
  2) 划去不适用的部分。
  表B1
  

  当机型认证试验时,试验中风扇吸收的功率1):__________________kW
  B11.1.2 自由加速试验
  B11.1.2.1 根据附录D的发动机试验1)
  表B2
  

  B11.1.2.2 依据第Ⅰ部分的发动机试验,或依据第Ⅲ部分的车辆试验1)
  校正光吸收系数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1
  自由加速试验的起始转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min
  B11.2 申报的最大净功率1)_____________________kW,在____________________r/min时。
  B12 不透光度仪的生产厂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B13 发动机的主要特性
  发动机冲程:四冲程/二冲程2)
  气缸数及布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气缸排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cm3
  燃油供给:直接喷射/间接喷射2)
  增压装置:有/无2)
  B14 认证扩展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15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B16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B17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1) 根据要求认证的型式填写或填上“不适用”。
  2) 划去不适用的部分。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C1 引言
  C1.1 本附录规定了在全负荷曲线上不同稳定转速下测定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C1.2 本试验既可以在发动机上也可以在车辆上进行。
  C2 测量原则
  C2.1 应以发动机全负荷稳定转速下测量发动机排气的不透光度。
  C2.2 要进行足够数量转速工况点的测量,其范围在最高额定转速和最低额定转速之间且适当分布,其中测点必须包含最大功率转速和最大扭矩转速。
  C3 试验条件
  C3.1 车辆或发动机
  C3.1.1 提交的发动机或车辆,其技术状况应良好,发动机应已经磨合。
  C3.1.2 发动机试验时应带有附录A规定的装备。
  C3.1.3 发动机的调整应按制造厂的规定,并如附录A所示。
  C3.1.4 在进行发动机试验时,发动机功率应按GB/T 17692的规定测定,但应采用C3.1.5规定的允许差,在进行车辆试验时,应确认燃油流量不小于制造厂规定的值。
  C3.1.5 在台架上作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时,所测得的发动机功率可以与制造厂规定的功率有如下差别:
  最大功率:±2%
  其他测量点:+6%
  -2%
  C3.1.6 排气装置上不得有任何可能使发动机排气稀释的孔隙。如果发动机有几个排气出口,则应将这些出口连接到一个单一的出口上,以便测量不透光度。
  C3.1.7 发动机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工作状态,尤其是冷却水和机油,均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温度。
  C3.2 燃油
  燃油应是基准燃油,其技术要求列在附录E。
  C3.3 试验室
  C3.3.1 应测量发动机进气口处空气1)的绝对温度T,单位为开尔文度(K),测量点在空气滤清器进口点上游0.15m以内,如没有用空气滤清器,则在进气管口上游0.15m以内,并应测量大气压力Ps,单位为千帕斯卡(kPa),且按GB/T 17692—1999第5.4.2.1条确定大气系数fa,此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可在空调试验间内进行,其大气条件是可控制的。
  C3.3.2 如在数fa满足0.98≤fa≤1.02,则认为试验有效。
  C3.4 取样和测量仪器
  排气的光吸收系数应使用不透光度仪测量,不透光度仪应满足附录G规定的条件,其安装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C4 光吸收系数的评定
  C4.1 对于按上述C2.2测定的各个发动机转速工况的排气光吸收系数,每一个都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名义气体流量:
  对于二冲程发动机:G=Vn/60
  对于四冲程发动机:G=Vn/120
  式中:G——名义气体流量,L/s;
  V——发动机气缸容积,L;
  n——发动机转速,r/min。
  C4.2 名义流量值若不是附录F表中给出的数值,则适用的限值应根据比例原则用插入法求得。
  附录D
  (标准的附录)
  自由加速试验
  D1 试验条件
  D1.1 试验应在安装于试验台架的发动机或车辆上进行。
  D1.1.1 如果在台架上进行发动机试验,则应在全负荷稳定转速下测定排气不透光度的试验后尽快进行。特别是冷却水和机油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温度。
  D1.1.2 如果试验在静止的车辆上进行,则应首先通过道路行驶或动态试验,使发动机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并应在此热机过程完成之后尽快进行试验。
  D1.2 试验前不应长时间怠速,以免燃烧室温度降低或积污。
  D1.3 C3.1、C3.2和C3.3规定的试验条件适用于本试验。
  D1.4 C3.4规定的关于取样和测量仪器的条件亦适用于本试验。
  D2 试验方法
  D2.1 进行自由加速试验的发动机必须达到其规定的最高额定转速和最大额定功率。
  D2.2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对于降低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的发动机,应以五组以上的其他功率/转速组合进行测量,以组成一个矩阵,该矩阵覆盖第Ⅰ部分6.3.4中允许的、适用于机型更改的转速和功率范围。在此情况下,也应在发动机的这些其他额定点下测定其稳态可见污染物,采用附录C中叙述的方法,以便按D3对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光吸收系统进行校正。这些测量值应记录在附录B的表B2中。
  图D1 所示为矩阵的六个可能的测量点,以及每个点控制的功率和转速范围。
  图中每一测量点分管该点左下方的功率和转速区域,并且是该区域内发动机任何一个额定值的测量点。例如:位于90%全负荷线及100%最在额定转速交点的测量点“A”,该点的测量结果适用于图中ABCD所包围的额定功率/转速区域。
  

  图D1
  D2.3 如果在台架上进行试验,发动机应与测功机脱开,由被驱动的旋转部件(空档下)或由与上述部件大致相当的惯量代替(见A7.3)。
  D2.4 如果在车辆上进行试验,换挡操纵件应置于空档位置,发动机和变速箱之间的传动件应啮合。
  D2.5 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供给最大油量。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不透光度仪恢复到相应状态。
  D2.6 上述D2.5所述操作过程中应至少重复6次,以便吹净排气系统,并便于对仪器作必要的调整。应观察每次连续加速中不透光度仪的最大读数值,直至得到稳定值为止。不必读取每次加速后发动机怠速工况下的读数值。如读数值连续四次均在0.25m-1的带宽内,并没有连续下降趋势,则应认为读数值是稳定的。所记录的光吸收系数XM应为这四个数值的算术平均值。
  D2.7 对于装有增压器的发动机,应满足下列特殊要求:
  D2.7.1 如果发动机所装增压器是与发动机机械联结或由发动机机械驱动,并且能够与发动机脱开的,则应进行两次完整的初选自由加速试验测量循环,即一次接合增压器,另一次脱开增压器,应记录两次测量结果,取较高值。
  D2.7.2 如果发动机有几个排气出口,则试验时应将所有出口连接到一个适当的装置上,保证气体混合,最后从单一孔口排出。但自由加速试验也可以在每一个排气口上进行。此时,用于计算校正吸收系数的数值,应为每一排气口测得值的算术平均值,且只有当所测得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不超过0.15m-1时,才认为试验是有效的。
  D3 光吸收系数校正值的确定
  本方法适用于同一发动机的变型,其稳定转速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已经测定。
  D3.1 符号
  XM——按D1规定测得的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光吸收系数值。
  XL——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光吸收系数之校正值。
  SM——稳定转速试验(C2.1)下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中,最接近名义流量所对应的规定限值的实测光吸收系数值。
  SL——C4.2中与实测的SM所对应的相同名义流量下规定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
  D3.2 光吸收系数用m-1表示,校正值XL由下列两个表达式中的较小者给出:
  XL=SL/SM×XM或XL=XM+0.5
  附录E
  (标准的附录)
  型式认证试验和生产一致性验证规定用基准燃油的技术要求
  等同采用CEC(欧洲润滑油和发动机燃料试验性能研究协调理事会)基准燃料标准RF-03-A—84*)
  类型:柴油
  

  *)如果需要计算发动机的热效率,可用下式算得燃料的热值:
  比能量(热值)(净)(MJ/kg)=(46.428-8.792d2+3.170d)(1-(x+y+s))+9.420s-2.499x
  式中:d——288K(15℃)下的密度;
  x——水的质量比例(百分数除以100);
  y——灰的质量比例(百分数除以100);
  s——硫的质量比例(百分数除以100);
  附录F
  (标准的附录)
  稳定转速试验的限值
  

  附录G
  (标准的附录)
  不透光度仪的特性
  G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附录C和附录D所述试验中使用的不透光度仪需满足的条件。
  G2 不透光度仪的基本技术要求
  G2.1 被测气体应封闭在一个内表面不反光的容器内。
  G2.2 确定通过气体的光通道的有效长度时,应考虑保护光源和光电池的器件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效长度应在仪器上标明。
  G2.3 不透光度仪的显示仪表应有两种计量单位,一种为绝对光吸收单位,从0到4(m-1);另一种为线性分度单位,从0到100。两种计量单位的量程,均应以光全通过时为0,全遮挡时为满量程。
  G3 结构要求
  G3.1 总则
  烟度计的设计应保证在稳定转速工况下,充入烟室内的烟气,其不透光的程度是均匀的。
  G3.2 烟室和不透光度仪外壳
  G3.2.1 由于内中反射或漫射作用产生的漫反射光对光电池的影响应减小到最低程度(亦即可用无光泽的黑色装饰内表面,并采用合适的总体布置)。
  G3.2.2 其光学特性应为:当烟室充满光吸收系数接近1.7m-1的烟气时,反射和漫射的综合作用应不超过线性分度的一个单位。
  G3.3 光源
  光源应为白炽灯,其色温应在2800~3250K。
  G3.4 接收器
  G3.4.1 接收器应由光电池组成,其光谱响应曲线应类似于人眼的光适应曲线(最大响应在550~570nm,在波长小于430nm或超过680nm时,其响应应小于该最大响应的4%)。
  G3.4.2 包括显示仪表的测量电路,应保证在光电池的工作温度范围内,光电池的输出电流与所接收的光强度成线性关系。
  G3.5 测量刻度
  G3.5.1 光吸收系数k应按以式φ=φ0×e-kL计算;式中L为通过被测气体的光通道的有效长度,φ0为入射光通量,而φ为出射光通量。当不透光度仪的有效长度L不能从其几何形状直接确定时,应用下述方法确定;
  ——用G4所述方法:或
  ——通过与另一台有效长度已知的不透光度仪对比。
  G3.5.2 线性分度0~100与光吸收系数k之间的关系由下列公式给出:
  

  式中:N——线性分度单位的读数;
  k——相应的光吸收系数值。
  G3.5.3 不透光度仪显示仪表应保证光吸收系数为1.7m-1时,其读数精度为0.025m-1
  G3.6 测量仪器的调整和标定
  G3.6.1 光电池和显示仪表的电路应是可调的,以便在光束通过充满清洁空气的烟室,或通过具有相同特性的腔室时,可将指针重调至零位。
  G3.6.2 当关掉灯泡、断开或短路测量电路时,光吸收系数的读数应为4,而当测量电路重新接通时,读数仍应保持在4。
  G3.6.3 应将一片遮光屏放置在烟室中进行中间检查,此遮光屏代表一种光吸收系数k已知的气体,k值在1.6~1.8m-1,按G3.5.1所述方法测定。K值必须已知,其精度在0.025m-1以内。本检查在于校验当遮光屏插入光源和光电池之间时,不透光度仪显示仪上的读数与此值相差不超过0.05m-1
  G3.7 不透光度仪响应
  G3.7.1 测量电路的响应时间应在0.9~1.1s,即插入遮光屏使用光电池全被遮住后,显示仪表指针偏转到满刻度的90%时所需要的时间。
  G3.7.2 测量电路的阻尼应保证输入发生任何瞬变之后(例如插入标定遮光屏),指针在线性刻度上的最初偏摆,其超过最终稳定读数的幅度,应不大于该读数的4%。
  G3.7.3 由于烟室中的物理现象而产生的不透光度仪响应时间,是从气体进入烟室开始到完全充满烟室为止所经历的时间,应不超过0.4s.
  G3.7.4 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在自由加速试验测量不透光度的不透光度仪。
  G3.8 被测气体和清扫空气的压力
  G3.8.1 烟室中排气的压力与大气压力之差应不超过735Pa。
  G3.8.2 对于光吸收系数为1.7m-1的气体,被测气体和清扫空气的压力波动引起的光吸收系数的变化应不大于0.05m-1
  G3.8.3 不透光度仪应装有合适的装置,以测量烟室中的压力。
  G3.8.4 仪器制造厂应标明烟室中气体和清扫空气的压力波动极限。
  G3.9 被测气体的温度
  G3.9.1 在测量时,烟室中各点的气体温度应在70℃至不透光度仪制造厂规定的最高温度之间,这样,当烟室中充满光吸收系数为1.7m-1的气体时,在此温度范围内读数的变化将不超过0.1m-1
  G3.9.2 不透光度仪应装有合适的装置,以测量烟室中的温度。
  G4 不透光度仪的有效长度L
  G4.1 总则
  G4.1.1 有些型式的不透光度仪,在光源和光电池之间,或在保护光源和光电池的透明部件之间的气体,其不透光度不是恒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效长度L应等于具有均匀不透光度的气柱的有效长度,该气柱对光的吸收程度与该气体正常地引入不透光度仪时所获得的相同。
  G4.1.2 光通道的有效长度可通过比较读数N和N0而得到,N是不透光度仪正常工作时的读数,N0是对不透光度仪进行更改后,试验气体充满长度为L0的柱腔而获得的读数。
  G4.1.3 为确定由于零点漂移所需的修正,需要快速连续地读取用作比较的读数。
  G4.2 确定L的方法
  G4.2.1 试验气体应为不透光度恒定的排气,或者是一种与排气比重相近的吸收光线的气体。
  G4.2.2 应精确确定长度为L0的不透光度仪柱腔,该柱腔能够均匀地充满试验气体,柱腔的两端与光通道基本上成直角。其长度L0应和不透光度仪的有效长度接近。
  G4.2.3 应测量烟室中试验气体的平均温度。
  G4.2.4 必要时,可在取样管路中接入结构紧凑、具有足够容积的膨胀箱,以减弱脉动,膨胀箱应尽可能靠近取样探头。也可以加装冷却器。但加装膨胀箱和冷却器不应过分干扰排气的成分。
  G4.2.5 确定有效长度的试验时,应将试验样气交替地通过正常工作的不透光度仪以及G4.1.2所述更改后的相同仪表。
  G4.2.5.1 试验期间不透光度仪的读数应用记录仪连续记录下来,记录仪的响应时间应等于或小于不透光度仪的响应时间。
  G4.2.5.2 不透光度仪正常工作时,不透光度线性分度单位的读数为N,气体平均温度为T(K)。
  G4.2.5.3 在已知长度为L0的柱腔中充满同样的试验气体,不透光度线性分度单位读数为N0,气体平均温度为T0(K)。
  G4.2.6 有效长度为:
  

  G4.2.7 本试验应至少采用四种试验气体重复进行,这四种气体给出的线性分度单位读数应在20~80之间均匀分布。
  G4.2.8 不透光度仪的有效长度L等于G4.2.6所述方法对每种气体试验所求得的有效长度L的算术平均值。
  附录H
  (标准的附录)
  不透光度仪的安装和使用
  H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不透光度仪的安装和使用,供附录C和附录D所述试验用。
  H2 取样式不透光度仪
  H2.1 稳定转速试验时的安装
  H2.1.1 取样探头与排气管的横截面积之比应不小于0.05。在排气管中探头开口处测得的背压应不超过735Pa。
  H2.1.2 探头应是一根管子,其开口端向前并位于排气管或其延长管(必要时)的轴线上。探头应位于烟气分布大致均匀的断面上,为此,探头应尽可能放置在排气管的最下游,必要时放在延长管上。设D为排气管开口处的直径,探头的端部应位于直管段,取样点上游直管长至为6D,下游直管长至少为3D。如果使用延长管,则接口处不允许有空气进入。
  H2.1.3 排气管中的压力和取样管道中的压力降特性,应使探头的取样达到等动态取样的效果。
  H2.1.4 必要时,可在取样管道中接入结构紧凑、有足够容积的膨胀箱以减弱脉动,膨胀箱应尽可能地靠近探头。也可以加装冷却器。膨胀箱和冷却器的结构应不至于过度干扰排气的成分。
  H2.1.5 可在排气管中安装蝶形阀或增加取样压力的其他手段,但应在取样探头下游至少3D处。
  H2.1.6 探头、冷却装置、膨胀箱(如果需要装用)和不透光度仪之间的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同时满足G3.8和G3.9中对压力和温度规定的要求。管路应从取样点倾斜向上至不透光度仪,且应避免会使碳烟积聚的急弯。如果不透光度仪内未装旁通阀,则应在上游加装。
  H2.1.7 试验期间应进行检查,以确保G3.8关于测量空气中压力的要求,以及G3.9关于测量室中温度的要求得以满足。
  H2.2 自由加速试验时的安装
  H2.2.1 取样探头与排气管的横截面积之比应不小于0.05,在排气管中探头开口处测得的背压应不超过735Pa。
  H2.2.2 探头应是一根管子,其开口端向前并位于排气管或其延长管(必要时)的轴线上。探头应位于烟气分布大致均匀的断面上,为此,探头应尽可能放置在排气管的最下游,必要时放在延长管上。设D为排气管开口处的直径,探头的端部应位于直管段,取样点上游直管长至少为6D,下游直管长至少为3D。如果使用延长管,则接口处不允许有空气进入。
  H2.2.3 取样系统应保证在发动机所有转速下,不透光度仪内样气的压力在G3.8.2规定的限值范围内。这可以通过记录发动机怠速和最大无负荷转速下的样气压力来进行检查。根据不透光度仪的特性,样气的压力可以通过排气管或延长管上的固定节流装置或蝶形阀加以控制。无论用何种方法,在排气管中探头开口处测得的背压应不超过735Pa。
  H2.2.4 连接不透光度仪的各种管子也应尽可能短。管路应从取样点倾斜向上至不透光度仪,且应避免会使碳烟积聚的急弯。在不透光度仪上游可设置一旁通阀,以便在不测量时,将不透光度仪与排气流隔开。
  H3 全流式不透光度仪
  在稳定转速和自由加速试验中应遵循的一般性注意事项如下:
  H3.1 排气管和不透光度仪之间的连接管接头处不允许外界空气进入。
  H3.2 与取样式不透光度仪所规定的一样,连接不透光度仪的取样管应尽可能短。管路系统应从排气管倾斜向上至不透光度仪,且应避免会使碳烟积聚的急弯。在不透光度仪上游可设置一旁通阀,以便在不测量时,将不透光度仪与排气流隔开。
  H3.3 在不透光度仪上游也可能需要一套冷却系统。
  附录J
  (提示的附录)
  参考资料
  ISO 2160 石油产品——对铜的腐蚀性——铜条试验
  ISO 2192 石油产品——总含硫量的测定——灯光法
  ISO 2719 石油产品——蒸汽压的测定——雷氏法
  ISO 3405 石油产品——蒸馏特性的测定
  ISO 3675 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或相对密度的试验室确定法——液体比重计法
  ISO 3733 石油产品和沥青材料——水分的测定——蒸馏法
  ISO 5165 柴油——点火质量的测定——辛烷法
  ISO 6245 石油产品——灰分的测定
  ISO 6615 石油产品——碳残留的测定——残碳测定法
  ISO 6618 石油产品和润滑剂——酸和碱值的测定——颜色指示器滴定法
  ASTM D 86 石油产品蒸馏特性试验方法
  ASTM D 93 用PENSLEY-MARTENS密封杯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方法
  ASTM D 95 使用蒸馏法测定石油产品和沥青中水分的方法
  ASTM D 130 使用铜条锈蚀试验检测石油产品对铜腐蚀的方法
  ASTM D 189 石油产品残碳测定法
  ASTM D 482 石油产品灰分的测定方法
  ASTM D 613 柴油辛烷值的测定方法
  ASTM D 1266 石油产品含硫量的测定方法(灯光法)
  ASTM D 1298 用液体比重计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的密度相对比重或API重量的方法
  ASTM D 1744 使用Karl Fischer试剂测定液态石油产品中水分的方法
  ASTM D 2274 馏出燃油氧化稳定性试验方法(加速法)
  ASTM D 2622 石油产品含硫量的X射线光谱测定法
  ASTM D 2785 总含硫量痕量试验方法(Wickbold和Beckman燃烧装置)
  EN 116 CEN 柴油和民用取暖燃料冷态过滤器堵塞点的测定方法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