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 健康状况异常;
3) 从事禁忌作业;
4)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 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 监护失误;
4) 其他错误;
5) 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职业病处理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1) 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16类。
1)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用(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 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 火灾;
9)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 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学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危险因素。
(2)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类。